“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2026年9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重大问题。当前,我们党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在“持之以恒”的语境下,制度建设的重心不再是“还有哪些领域尚未立规”,而是既有规范能否随实践变化持续发挥治理能力。全面从严治党制度供给的更新机制,正是对“持之以恒”的规范回应。这一机制的顺畅运转,有赖于立改废释、备案审查、执规评估三类制度抓手协同配合。三者前后相续、互为支撑,构成“识别—处置—回流—再识别”的完整闭环。
立改废释常态化是存量规范退出的制度化通道。
清理是立改废释的基础环节。《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修改、废止或解释。集中清理解决面上共性问题,专项清理聚焦特定领域,即时清理回应单项规范滞后于实践的情形。三类清理方式各有侧重,共同构成存量规范退出的基本制度框架。2012—2014年与2018—2019年两次全党范围内的集中清理,与专项清理、即时清理的持续推进相衔接,表明清理并非立规的附带动作,而是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内在环节。
清理的困境在于尚未真正嵌入立规周期。制度依据虽已明确,实践中清理仍多在特定节点集中启动,间隔周期较长,清理结果对后续立规的约束力有限。当一部法规已明显滞后于实践,却未能及时启动修改或废止程序,制度供给便出现“只立不改”的结构性失衡:规范体系日益庞杂,执规者在多项文本之间作适用选择的成本上升,制度的边际效用随之下降。更深层的原因在于清理缺乏常态化触发机制,老化规范难以被及时发现,退出自然无从谈起。
要为体系吐故纳新腾出空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进入收官阶段,各领域主干法规已基本齐备,立改废释本就不应依赖阶段性盘点,而应成为嵌入立规周期的常态机制。所谓常态,就是把清理与制定、备案、评估置于同一链条中:新规出台即明确适用边界,旧规到期即触发评估,条款冲突即启动修改或废止。只有老化规范能够及时退出,体系才不会因文本堆积而丧失适用效率。
备案审查是规范冲突的前置过滤机制。
备案审查之所以能起到前置过滤作用,源于制度上的明确安排。《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确立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三项原则,审查范围涵盖政治性、合法合规性、合理性与规范性四个方面。其中,合法合规性审查应着重判断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抵触,是否与同位规范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由此,备案审查从“报上来存底”转变为“报上来必审”,其首要功能是在规范生效之初即发现潜在冲突。
当前,备案审查识别成果的转化仍不够顺畅。实践中,备案审查常被误读为程序性存档,前置过滤功能尚未充分发挥。一方面,审查力量与文件增量之间存在张力,全面审查容易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审查发现的问题如何转化为立改废释的依据,尚缺乏刚性衔接。一件文件被指出冲突后,若只作提醒、不作清理,识别信号就会沉淀在审查环节。多个地区、部门在同一类事项上反复出现类似偏差,若无横向归集,也只能按个案处理,难以反映某一领域规范供给的结构性矛盾。
因此,备案审查须从个案纠错走向系统识别。其关键在于,将个案中的共性偏差提取出来,并向上归集。审查机关从具体文件中归纳同类问题并向制定机关反馈,是动态更新机制的前端识别环节。识别出的共性问题,直接成为专项清理或即时清理的启动依据;识别出的重点领域,也为执规评估指明后续关注重点。由此,审查识别与清理处置衔接了起来。备案审查发现冲突后,存量规范退出工作据此开展,执规评估在执行中验证清理效果,再依据实践经验优化审查标准。
执规评估是执行信息向制定端回流的节点。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明确,制定机关可以视情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应当列入评估范围的情形包括:上位党内法规作出新规定、规范和调整事项发生较大变化、执行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意见反映较多、试行期满等。这意味着制度供给不应是制定机关的单向输出,评估机制把执行反馈纳入规范生成过程,使“制度好不好用”由执行实践来检验。
目前,执行信息的回流机制尚不健全。巡视巡察、监督检查、实施评估所发现的适用摩擦,尚未形成系统性回流渠道。哪条规定在实际执行中被规避、哪条标准缺乏可操作性、哪个领域规范已落后于治理实践,这些信息往往停留在报告或个案整改层面,未能稳定转化为立规议程。评估结果若不进入清理计划,立改废释便会失去校准依据;备案审查若不吸收执行反馈,审查标准也难以贴近真实适用场景。
执规评估不仅要形成一份评估报告,更要把执行摩擦转化为制定端的修改议题。依托执规责任制,执行端发现的规避、冲突、落空等问题,应纳入下一年度评估计划、清理计划和备案审查重点。这样,“制定—执行—监督—反馈”才能动态循环而非单向输出。执规评估既是本轮闭环的终点,也是下一轮识别的起点,由此形成“识别—处置—回流—再识别”的完整结构。
总之,制度之“恒”,不在文本之多,而在更新之常。要通过全面从严治党制度供给的更新机制,把清理、审查、评估串成稳定闭环,为“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党内法规执行责任机制优化研究”(22BFX007)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