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技术社会中,道德是否有用并不是不言自明的。即便道德有用,其具体作用也不是一目了然和始终不变的。在倡导科技伦理治理的当下,我们不应忘记道德至少在理论上曾被认为是技术社会中的无用之物。盖伦(Arnold Gehlen)认为,现代的科学观和自然观是拒斥人的伦理需要的,“在认识和利用无机的自然界时,人们能够给自己规定的任务在原则上并没有伦理的限制,而只有技术的限制”。海德格尔也认为,在现代技术世界中“集置”(das Ge-stell)要求人或物只有作为被功能化后的“持存物”(der Bestand)才能存在,道德根本无法阻止存在的技术展现,它仅能被动地起到呼吁作用,或沦为与技术意志相契合的阴谋诡计。然而,一些学者并没有完全放弃道德,而是力图发掘道德的不同潜力或提出新的道德理论。约纳斯(Hans
Jonas)、芬伯格(Andrew Feenberg)和维贝克(Peter-Paul Verbeek)都曾向我们描绘过各自的新技术伦理观。
约纳斯:用道德警示危险。约纳斯认为道德的作用在于警示危险。他提出一种以敬畏、恐惧、谦逊和简朴为主要价值的责任伦理理论。这种新的伦理理论着眼人类未来和世界整体,并致力于应对由现代技术带来的、传统伦理观难以处理的新问题。
第一,现代技术的危险性凸显新技术伦理学的必要性。约纳斯从以下方面论证现代技术的危险性并说明“一种适当的技术伦理学”的必要性:(1)与古代技术不同,现代技术的恶意使用和善意使用都可能导致危险,其后果具有模糊性;(2)现代技术“拒绝权力之拥有和使用之间的善意分离”,留给人们反思的时间少之又少;(3)现代技术的累积效果影响深远,并引发了关于人类生命的终极问题,即“人类存在的意义是什么”。新技术伦理学关注的是,哪些技术风险从一开始就应该避免,因为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关乎人类的未来。
第二,基于“责任”的技术伦理警示技术风险。“责任”不仅涉及行为本身,还涉及行为之外的事物。伴随技术力量的增强,人的责任同时在范围、时间和深度上获得了延展。在约纳斯看来,现代技术促使末日景象成为新技术伦理学的对象之一,而新技术伦理学的“部分作用恰恰就是限制伦理学发挥作用的空间”。新技术伦理学主张借助科学或想象来描绘由人类重大技术活动导致的未来总体状况,感受和学习恐惧,以及以恐惧为基础培育美德。如果具有毁灭性的灾难不被提前想象并得到预防,那么地球将沦为一艘“救生艇”。
芬伯格:用道德鉴别和避免狂妄。约纳斯和芬伯格都将技术的风险问题理解为技术的力量问题及其衍生的权力问题,两者的不同在于,约纳斯考虑的是责任如何成为控制技术的道德权力,芬伯格考虑的是政治(民主化)如何成为干预技术选择的措施。约纳斯认为道德(责任)是人类文明发展中至关重要的因素,芬伯格则将道德置于与经济、生态和文化同等的地位。当代技术力量的跃进使人们产生了一些不切实际的幻想,比如人工智能可以完全替代人类智慧。对此,芬伯格强调“伦理在技术社会中最重要的作用是鉴别和避免这种狂妄”。他通过批判技术的工具理论和实体理论,试图提出“一种民主的技术伦理”构想。
其一,工具理论和实体理论关于现代技术问题的道德解决方案具有无效性。芬伯格表明,关于技术的工具理论和实体理论都默认了人类不能改变技术,而只是接受或放弃它。基于这两种理论而对现代技术问题的道德解决方案也只是划定技术的应用范围,而不是转化技术本身。芬伯格通过以下理由进一步质疑道德解决方案的有效性:(1)技术既不是中立性的也不是完全自主的,而是充满着可转化的无限潜能;(2)技术的实用性和主体的道德原则之间并不存在根本的对立关系,但目前尚未构建出一种与道德原则更加契合的实用性。
其二,道德在技术民主化中助益技术创新的具体化和世界的多元化。想要避免道德沦为技术体系用来调控利益冲突的外在工具,进而维护其发展权和应有价值,那么在早期技术设计中道德就要作为技术要素出现并最终融入技术代码。芬伯格总体上认为人类美德和技术繁荣是可以兼容的,真正的“进步不是技术上或道德上的,而是技术上和道德上的”。现代技术的民主转化需要将道德、民主、生态、文化等要求纳入技术代码之中。与优良的技术设计相伴随的不是人们对技术的单纯反对或赞同,而是世界的发展和多样化的未来。
维贝克:用道德设计技术。从人类道德和技术创新可以兼容这一点来讲,维贝克的技术伦理观是对芬伯格技术伦理观的发展。维贝克赞同芬伯格的技术民主化理论所揭示出的技术与人类的复杂联系,并再次肯定人类与技术之间的关系不应被理解为是压迫性的,而应被理解为是生产性的。不过,在道德的具体作用上,维贝克不同于芬伯格,前者认为道德的恰当作用在于设计技术。
一方面,技术具有道德意蕴并且和人类一起构成复合型的道德主体。旧有的伦理学框架不足以充分解决新兴技术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它们没有重视或忽视了技术的道德意蕴。在维贝克看来,技术物并不是中立的工具,它们在发挥其功能的同时,也在“框定着我们该做什么以及我们如何体验世界”。技术物具有一种“复合意向性”,它只出现在人类和技术物的关联中,离不开人类意向性的支撑。技术世界中的道德主体是被各种物质调节的现实的人。人类和技术构成道德活动的“复合行动者”。道德不可能独立于技术之外。
另一方面,用道德设计技术与“美好生活的伦理学”相辅相成。用道德设计技术,即将伦理规范嵌入技术物,这是一个多方参与的、可预期的、具有实验性质的活动。在技术设计中,道德是人—技术复合关系的产物,而不再仅仅是人类的专属。不过,随着新兴人类增强技术开始介入人类的本质,人和技术的关系逐渐由“复合性的”转向“混合性的”。为了避免过度依赖人性或过度信任技术这两个极端,维贝克主张将人类与技术共同生活的质量作为道德实践的关注点,其引入的“美好生活的伦理学”概念就致力于服务这种道德实践。
开放世界与开放式道德。现有或传统的伦理学体系不能充分解决由新兴技术带来的问题,因此,在道德不与时俱进的情况下来谈技术良性发展和科技伦理治理问题,无异于刻舟求剑。约纳斯、芬伯格和维贝克都不约而同地放弃了直接用既有道德来规范技术的传统做法。他们都认可道德对技术的审视价值,区别在于:针对技术如何良性发展这一问题,约纳斯选择走“责任伦理”之路,而芬伯格和维贝克选择走“设计技术”之路。芬伯格和维贝克的不同在于,前者通过政治设计技术,而后者通过道德设计技术。芬伯格看到了将道德等因素纳入技术代码设计过程的必要性,而维贝克则具体探讨了这种方案的可行性。总之,约纳斯、芬伯格和维贝克关于道德在技术社会中的恰当作用的论述,共同构成了技术伦理观复杂演变史中的一个具有代表性的阶段,并向我们呈现以下共识:技术伦理不应被视为技术创新的阻碍,以及技术伦理本身及其作用都不是一成不变的。结合当下对科技伦理治理和人类文明新形态的讨论,上述共识还可以带给我们以下启迪。
首先,技术伦理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其作为新兴技术创新的基本条件。现代技术的跨越式进展一度使技术发展的伦理路径遮蔽于技术本身强大力量的阴影之下。不过,由于技术的良性发展总离不开对人类利益和人性的关注,因此建基于这种关注之上的技术伦理虽然可能短暂地遭遇冷落,但最终仍不得不受到重视。将伦理问题视为对技术创新的阻碍,其实是忽视了技术伦理意识和责任的建构对于促进技术创新的优势,以及对于提升新兴技术社会接受度的积极影响。新兴技术创新为道德进步筑基,道德进步为新兴技术创新铺路。
其次,中国式现代化中的伦理建设与道德发展需要具有中国特色的技术伦理叙事。纵览古今中外,技术伦理的相似性表明,相同的技术倾向于促成相同的技术伦理。这告诫我们,在伦理建设与道德发展中要避免新兴技术伦理的过度扩散。另外,技术伦理的差异性表明,技术伦理往往烙有差异性的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印记。我们应充分挖掘并创造性地使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道德叙事,如“以道驭术”“藏礼于器”“爱人利物”等,以特色鲜明的技术伦理底蕴和旨趣形塑人类文明新形态,为世界贡献中国智慧。
最后,开放式的人类文明需要开放式的技术伦理。技术伦理的恰当作用,不仅限于向人们阐明技术的价值关涉、实现技术与社会的协同发展,还在于探究永恒性的问题。在封闭世界中,激进的新兴技术是人类的威胁,而在开放世界中,封闭的技术伦理则是人类的威胁。在探索星辰大海的漫漫征程中,在对人性嬗变的理解和对技术潜力的挖掘中,我们唯有秉持开放的视野和心态才能更好地追求美好生活。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资本逻辑视域下的数字技术创新问题研究”(21CZX015)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成都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