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强调,“‘十五五’时期是实现到2035年建成健康中国目标的关键时期,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卫生与健康发展道路”。法治是健康中国的根本保障,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与法律规范的高度总结。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构建新时代卫生健康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体系提供了重要遵循。总结提炼卫生健康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既是贯彻落实大会精神、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法治化的现实要求,也是构建中国自主卫生健康法学知识体系的应有之义。
均衡普惠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我们要建成的健康中国,是均衡普惠、优质高效的健康中国”。《“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要求“逐步缩小城乡、地区、人群间基本健康服务和健康水平的差异,实现全民健康覆盖”。这些重要论述凝练为均衡普惠原则,体现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医疗保障法》各项原则性规定与制度中。《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15条强调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须“公民可公平获得”;第11条规定通过增加转移支付等方式重点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第83条确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2026年8月通过的《医疗保障法》第3条更将“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列为法定原则;第5条进一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均衡普惠由此贯通医疗、医保、医药三个维度,成为“三医协同”的价值轴心。
均衡普惠,即健康资源人人可及、人人可负担,且在城乡、地区、人群之间均衡配置。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包含健康资源获得权、基本医疗服务请求权、公共卫生服务请求权、健康社会保障权、医疗救助权等。健康权的社会权属性决定了国家负有提供医疗服务、兜底救助的积极义务。因此,为保障健康权公平、可及,均衡普惠原则是国家履行健康权保障义务的必然要求。分析其内涵,“普”指覆盖的普遍性,即不遗漏任何人群与地区,保障健康服务的可获得性;“惠”指受益的实在性,即服务与保障须可负担。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梯次减负,防止因病致贫返贫;通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和基本药物制度保障医药可及。“均衡”则是对“普”与“惠”的空间校正,以统筹层次提升、财政转移支付、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消解城乡、地区间的健康差距。公平并非平均,而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健康资源均衡布局,以实质公平保障公民健康权。
健康优先原则
在2016年的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这一重大论断经由立法转化,凝结在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6条原则性规定中。法律明确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将公民主要健康指标改善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所谓健康优先,是指在公共决策、权利衡量与资源配置中将健康权置于优先考量、优先保障的价值位阶。从权利地位来看,生命权与健康权是公民享有其他基本权利的前提。健康是“1”,其他都是后面的“0”。健康受损,财产权、人身自由权乃至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等权利的实现均将落空。因此,健康权在与其他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具有优先保护地位。当然,健康优先并非健康权的绝对化。国家履行给付义务须受财政支付能力的合理约束,在健康利益与其他公共利益之间实现法益平衡。
预防为主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预防是最经济最有效的健康策略”。预防涵盖健康观念、健康习惯、健康环境、食品安全、疾病防控等方方面面。预防为主原则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得以规范化、制度化,并上升为健康促进的基本原则。健康权包含健康维护、疾病救治等多重面向。传统法治多聚焦患病后的医疗给付,属事后救济。而传染病、慢性病、精神病等风险具有隐蔽性与扩散性,事后救治成本高且损害不可逆。预防为主原则重在落实国家的保护义务,通过源头管控避免可预见的健康侵害,是健康权保障更为经济、根本的实现路径。
预防为主是“大卫生、大健康”理念的原则化,其要义有三。第一,关口前移,将健康维护重心从疾病治疗前移至健康危险因素的识别与控制。第二,资源优位,要求财政投入与制度资源向公共卫生和预防服务倾斜。第三,全民参与,明确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形成国家主导、各方联动的治理格局。预防为主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卫生健康法治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的历史性转型,成为健康优先原则的实践路径,为健康中国战略提供了可持续的法治方案。
中西医协同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健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机制,强化中西医协同融合”。《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条规定:“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与创新相结合,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中的独特作用。”第66条进一步要求发挥中药“在预防、保健、医疗、康复中的作用”。作为中医药领域的专门法律,《中医药法》以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为立法目的,为上述要求和规定的落实提供专门制度支撑。
首先,中西医协同要求二者并重,矫正长期以来“以西律中”的结构性失衡。现代医学的话语体系多按西医逻辑构建,一味套用西医标准。中国卫生健康法学必须结合中医理论与标准构建自己的话语体系。其次,中西医协同是两种医学体系相互补充,互学互鉴。只有让各种传统医药体系从本土走向世界,在交流互鉴中共同进步,才能汇聚更大效用、创造更大价值。最后,中西医协同应守正创新,使传统智慧与现代科技相互成就。中西医协同丰富了健康权的实现路径,为公民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服务选择,体现对健康权中自主选择维度的尊重。中西医协同原则的确立,为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卫生健康领域的制度范本。
公益性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公益性为导向深化公立医院改革”。这一要求也体现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该法第3条第2款确立公益性原则,第39条、第40条明确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并对资本参与作出限制性规定。
公益性原则的正当性,植根于医疗服务的结构性缺陷与公共产品属性。一方面,医疗具有高度专业性,患者对疾病与治疗缺乏认知和选择能力,信息不对称极易诱发“供给诱导需求”,妨碍健康权的实现。另一方面,现代以来,医疗服务普遍被拟制为公共产品,国家具有保障义务。患者在医疗领域缺乏有效选择能力,故医疗服务应采取积极健康权规范模式,由政府主导提供,而不能交由市场自发调节。
卫生健康法治的五项基本原则是内在统一的整体。均衡普惠锚定公平目标,健康优先确立价值序位,预防为主重塑治理关口,中西医协同彰显本土路径,公益性划定事业底色。推进五项原则的制度化、规则化,将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卫生健康法治体系,以法治护航健康中国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全方位全周期健康。
(作者系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