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自动化决策沦为法律责任逃逸的新借口

2026-10-2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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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3月,一辆自动驾驶测试车辆在美国街头撞死一名行人。事故发生后,舆论最初聚焦于“系统未能正确识别行人”。但后续调查显示,车辆的紧急制动功能在测试阶段被人为禁用,车内安全员在事发时正低头看手机,测试公司的安全测试流程也被认定存在系统性缺陷。这起被称为“算法杀人”的美国自动驾驶第一案背后,实际潜藏着一条清晰可辨的人类决策责任链条。
  这并非孤例。随着自动化决策系统在自动驾驶、招聘筛选、内容推荐、金融风控等领域的广泛应用,一种值得警惕的话语模式正在悄然确立:当技术系统造成损害或引发争议时,包括系统设计者、部署机构与使用者在内的相关行为主体,往往以“自动化决策”作为免责或减责的理由。这一现象可以概括为“以机器为借口”,其背后的责任问题亟须厘清并恰当分配。
  算法借口何以大行其道
  “以机器为借口”的现象之所以能够持续存在,是因为其背后有个体或机构等多重现实利益驱动。其一是分布式决策的责任稀释。复杂系统的开发涉及众多分工环节,每个参与者只对局部负责,即便并非有意为之,损害发生后也会自然形成“系统问题而非个人问题”的整体性话语,责任由此在组织结构中被悄然稀释。其二是公关修辞的话术策略。将事故归因于抽象的算法或系统,既能够利用公众与技术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追问背后人类决策责任的意愿与能力,又能够营造出“同为受害者”的防御姿态,这在声誉层面远比承认人为决策失误更为有利。其三是法律责任规避的经济动机。通过维持“系统自动化决策”而非“人为具体决策”的责任叙事,往往能够将本应承担的过失责任乃至惩罚性赔偿,巧妙转化为一种可通过商业保险覆盖的产品责任,同时借助技术复杂性提高受害者的举证门槛与诉讼成本。
  机器不能作为责任终点
  法律主体之所以能够承担责任,首先在于其具备理解自身行为及其后果的认知能力,并在此基础上能够对相关因素进行审慎权衡后作出回应。但当前无论多先进、复杂的算法系统,都难以满足这些条件的实质要求。系统输出的不可预测性确实存在,但不可预测性不等于能动性,正如台风的不可预测性并不意味着台风应为其造成的损害负责,而只意味着人类需要在预警与防范机制上投入更多资源。同理,算法的复杂性也不应成为推卸责任的借口,而只应促使治理更加审慎。即使承认安德里亚斯·马蒂亚斯(Andreas Matthias)提出的“责任空隙”(Responsibility Gap)确实存在,具备学习能力的系统行为有时会超出设计者能够合理预见的范围,但这个理论的原意也只是主张通过强制保险、扩大严格责任适用等制度设计来填补空隙,而非放任不管。更值得警惕的是,现实中绝大多数援引机器责任的案例,恰恰并不属于这种严格意义上“设计者无法合理预见”的责任空隙情形,而是设计者在风险已被内部知晓的情况下,主动或消极选择不予纠正,其本质上仍属于过失责任框架下“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传统问题。可以说,算法的自动化决策应是辅助人类决策得以更好实现的中介,而非构成责任追溯链条的终点。
  倘若任由“以机器为借口”从临时性的个案辩护策略演变为常态化的普遍认知定式,其负面社会后果将是系统性的。首先,受害者的救济落空。当责任被技术化的表述稀释后,普通受害者往往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调查资源与法律手段去穿透这层技术迷雾,将责任重新锚定到具体的人类决策节点之上。其次,加剧道德风险。如果企业预期到“自动化决策”的辩护策略能够有效降低法律责任与声誉损失,那么这种预期就会削弱其在系统设计、测试、审计环节投入更多资源的内在激励。更严重的是,这还可能在行业竞争中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使坚持高审查标准的企业反而处于劣势地位。最后,也是更深层的危害,是对公众信任的长期侵蚀。公众对技术系统的信任基础将因这种借口的反复得逞而流失,而信任一旦流失,修复所需的代价将远高于其形成过程。
  构建责任可溯的治理体系
  法律治理的着力点,不应纠结于机器能否承担责任这一形而上的问题,而是应确保任何“自动化决策”的表述都无法单独构成免责的完整论证,以便进一步追问相关主体是否已经履行与其角色相称的审慎义务。具体可从三个方面入手,构建责任可溯的治理方案:一是设立人类监督条款,确保存在能够实质介入而非徒具形式的人工控制环节;二是明确算法可解释性规则,保障监管与司法机关能够穿透技术黑箱,追溯至具体的数据选择与目标设定;三是建立审计留痕制度,使风险评估与处置过程可被系统记录,并在事后重新归集为可问责的具体决策。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已确立的自动化决策说明义务以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主体责任所作出的相关规定,可作为进一步细化规范的基础。此外,还应配套建立强制性公开说明义务,要求企业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披露人类监督的实际情况,防止“以机器为借口”的责任规避话术在监管介入前抢先塑造公众认知。唯有如此,“自动化决策”才能永远只是责任追溯的中间环节,而非最终责任归宿。
  技术的复杂性理应促使治理设计更为审慎周密,而不应也不能成为责任消解的正当理由。在人工智能治理日益成为全球性议题的当下,如何立足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与治理实践,形成具有本土适用性的责任可追溯的制度安排,实现技术创新与权益保障、社会信任之间的动态平衡,是摆在学界与实务部门面前亟待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
  (作者系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经济学文科重点团队研究助理;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辑:程纪豪 李峥(报纸)王晏清(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