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得见的正义空间:法治理念流变中的法院建筑

2026-10-1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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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是“无言之教”的载体,法院建筑是法治理念最直观的物质载体和空间呈现。人类历史长河中的法治理念经建筑材质、形制与空间组织固化,形成不同历史时期的法院建筑,凝固着法治理念的法院建筑成为公众可感知的正义空间。在一定意义上,法院建筑提供了梳理中国法治理念法治历程、考察法治理念谱系、探索法治理念本土表达方式的独特窗口。

  法院建筑是法治观念的呈现空间。建筑是视觉的艺术,法律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德沃金将法院视为“法律帝国的首都”,法院建筑的规划设计凝结着各民族的诗意与匠心,从古希腊神庙、古罗马广场到汉唐宫殿、明清衙署,这类公共建筑同时铭刻着各民族追求良法善治的历史,这些历史“凝固的记忆”深刻塑造国家形象与民族身份。作为司法空间与公共景观,法院建筑由内向外传播司法理念,内部围绕审判构建专业化功能场域,外部是公众接近、感知法治的制度化入口与视觉窗口。司法活动对正当性、公平性与权威性的要求,外化为建筑对特定价值与司法理念的象征或隐喻,因此,法院建筑外观区别于行政机关,装饰与布局也展示着法院文化。可以说,作为人类构建理想社会秩序的物质载体的法院建筑,彰显着人类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民族独特法律文化传统与社会主流法治观念。

  法治随时代发展,法院建筑风格流变以砖瓦铭刻着法治理念演进的历程。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西方法律制度传入,中国法院建筑效仿欧陆风格,如香港最高法院的维多利亚风格、青岛胶澳帝国法院的拱券窗与花岗岩装饰门框。尽管20世纪二三十年代国内建筑界提出复兴“中国固有式”的主张,尝试以中西糅合的风格抵御西方文化冲击,但社会公众对法院建筑的集体想象仍未突破“法治等同于西方法治”的观念桎梏。近代中国法院建筑的西化范式,折射出半殖民地中国社会法治观念的时代局限。20世纪30年代,革命根据地的法院采用因地制宜、因陋就简的场所,法院建筑完全融入平民居住空间。从1932年中华苏维埃最高法院依托瑞金沙洲坝“土房子”,到1937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利用窑洞办公,再到华北人民法院扎根平山王子村民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司法机关正是在这些“简朴公房”奠定了人民审判事业的基石,以“艰苦奋斗,一心为民”的作风孕育了人民司法的红色基因和人民司法建筑的雏形。1986年建成的最高人民法院新楼,标志着新中国法院建筑融合创新的新高度。

  作为法治观念的具象物质载体,法院建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演进提供了叙事符号。从半殖民地时期域外移植,到革命根据地窑洞法庭,再到现代法院建筑自主探索,中国法院建筑风格流变背后呈现了法治话语权之争。近代以来,中国法治从效仿西方法治模式转向立足本土国情,实现从“追仿型”制度借鉴到“自主型”法治道路的跨越,深刻重塑了我国法院建筑设计理念。伴随本土法治意识自觉生长,我国法院建筑褪去西式风格印记,转向彰显本土法治文化。风格转向并非单纯审美变迁,而是中国法治话语自主性建构的物质表征。法院建筑作为“看得见的正义空间”,为阐释中国法治话语权从旁落至复归的完整叙事提供了关键叙述符号。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成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形成,设计体现法治中国精神的法院建筑,已成为法治建设的现实课题。

  首先,在设计理念上应尝试“两个结合”。这就要求通过建筑语言革新,让数千年中华传统法律智慧焕发生命力,为法治精神注入深厚文化底蕴,依托依法治国的符号化表达,在正义空间中推动两个传统融合共生,构筑正义空间的中国范式。法院建筑的风格建构可赓续中国传统建筑美学的发展脉络,使法院建筑这一正义空间成为人民司法文化的有机载体。

  其次,在设计标准上应坚持文化自觉与技术规范的统一。《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对法庭建筑外观提出“简朴庄重”的要求,在此基础上还应构建适配新时代司法文明要求的法院建筑建设标准。其一,彰显中国气象,熔铸中华传统法律智慧与现代法治理念,法院建筑应当呈现鲜明的中华文化标识;其二,内嵌司法为民逻辑,塑造亲民化空间特质,例如无围墙法院通过拆除物理边界提升司法空间开放性,以“接近司法”路径提升司法公正的“可接近性”;其三,凝练法治的中国意象,构建法治精神的符号表达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需要植根本土文化系统完成表达转译。

  最后,在风格样式探索过程中秉持以点带面的推进思路,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差异化探索,形成可推广的示范样本。当前,部分法院建筑已开展本土化探索。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建筑整体采用“鼎”的造型,借“子产铸刑鼎”典故阐释法律的公开性价值,顶部以“长城”线条为装饰,寓意构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实屏障;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遵循“中正公平”形式法则,平面与立面均采用中轴对称构图,象征天平不偏不倚,整体为中间高两侧低的“山”字形结构,彰显“执法如山”的司法威严。置身这样的法院建筑,可直观感受到根植于中华大地的法治文明形态、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心,也契合构建“看得见的正义空间”这一时代要求。

  (作者系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讲师)

【编辑:王博(报纸)赛音(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