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启蒙时代以来,以自然权利为基础的人权理论便持续遭遇历史经验主义的挑战和法律实证主义的质疑,而这三者又共同深陷人权“源自何处”“效力何来”的解释困局。要摆脱这一困境,应当引入一个能够贯通生物本能和社会规范、调和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的跨学科分析框架,对现代人权理论进行进化论重释。这一视角也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6—2030年)》所蕴含的制度逻辑高度契合。
人权理论的三大传统及其解释困境
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的颁布标志着现代人权概念的诞生,在此之前,人权通常被称为“自然权利”。17、18世纪霍布斯、洛克、卢梭等启蒙思想家的系统阐发使自然权利学说逐步成型,“天赋人权”等基本立场也随各国的实践深入人心。作为现代人权理论的核心哲学基础,自然权利说认为人权由人的理性而来,是“天赋”的、不证自明的道德律令。然而,正是这一先验的普遍主义主张,使其陷入两种困境:一方面,自然权利说将人权立基于先验理性之上,虽然阐明了“人权应当是什么”,却未能说明“人权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何以产生,又如何演化”;另一方面,自然权利说并未就人权由崇高的道德要求向具体的行为规范和社会制度转化的机制作出关键解释,造成了“应然”与“实然”的断裂。
历史经验主义将人权视为一种习惯权利,柏克和萨维尼都直指人权并非理性的发明,而是缓慢生成于特定的场域、习俗和传统之中。虽然矫正了自然权利说“无历史的抽象性”,但历史经验主义对传统的过度强调又让其无法提供批判和筛选传统的价值标准,因而也难以解释跨地域、跨文化的人权共识何以可能。
边沁、凯尔森等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权利只能从实在的法律当中产生,这种思路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自然权利说的先验不确定性和习惯权利说的历史特殊性。不过,将权利严格限定在主权国家实在法的框架内,依旧未能阐明人权观念的普遍心理和社会起源,更彻底切断了人权和道德的联系,当人权诉求超越主权国家边界时,其解释必然贫乏无力。
合作本能、神经建构与人权观念的进化起源
彼此认可、相互合作、互惠利他是人权观念的核心要素,反映了人类作为社会性物种的合作本能。现代进化生物学表明,人类的利他行为是出于自利的考虑,因为不论亲属间基于遗传关系的利他、非亲属间的互惠还是大规模群体的合作,最终都能提高个体对外部环境的适应能力。从基因层面来讲,有限的利他主义可以更有效地实现基因“尽可能地复制自身”这一“自私”的目的。因此,合作并非对自利的否定,而是自利在复杂环境中的升级。这种由基因进化塑造的、根植于互惠和群体利益的合作倾向,构成了人权观念中“相互认可”“利益共生”等核心要素的初始心理基础。
由进化形成的心理倾向必须通过大脑的神经建构来实现。认知神经科学发现,人的理性认知以神经细胞为基础,而神经细胞的布局则由携带着人类整体的适应外部环境经验的基因来决定,所以理性所具有的自我保存、利弊权衡、利他主义的倾向本质上是先天的。基因不仅决定了理性,也左右着情感。大约2500万年前,人类大脑演化出了VEN神经细胞(纺锤体神经元),用于支撑共情、羞耻、内疚等道德情感和社会交往行为,是“感同身受”能力的生物基础。这些共情和合作的心理倾向是人类的普遍能力,当这种能力在具体的社会互动中反复运用时,便催生出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观念与共识。可见,人权观念所依赖的道德情感和实践理性源于进化所塑造的神经系统,这使人权的普遍性得以可能。
表观遗传机制与人权“文化基因”的生成
表观遗传是指生物在基因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发生表型或功能的改变,这些改变能够遗传、具有可逆性,比如由农药DDT引发的肥胖症、糖尿病可以传给后代。表观遗传机制调节着大脑和行为对环境的适应,对大脑所控制的理性、情感也有形塑作用,这意味着支撑理性和道德情感的神经细胞的功能会受到特定文化背景的影响,由基因“建造”的大脑最终能通过表观遗传机制生成多样且适应本地文化的人权观念。
基因进化催生了利他行为、理性认知、道德情感。人的生物本能为人权观念提供了先天的、普遍的心理基础,而表观遗传机制则在不改变DNA序列的前提下通过调控基因表达实现大脑对外部环境的适应,是人权观念地方性或特殊性的来源。所以,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并不矛盾,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表观遗传学从机制上阐明,人权观念是先天的生物禀赋与后天的社会环境持续互动的产物。
美国发展心理学家迈克尔·托马塞洛的实证研究和我国学者提出的“三人社会”理论共同揭示了人权是在无数旁观者的评判中逐渐凝聚的道德共识。一旦某种人权观念获得社会认可,它就进入了文化进化的轨道,成为一种文化现象或者“文化基因”(也即理查德·道金斯所说的“模因”),具有了相对独立的变异、选择与传播逻辑:为适应不同社会环境,人权观念会发生变异;只有那些有利于群体生存发展、与既有文化兼容的观念才会被保留;被保留的人权观念通过法律化、制度化获得稳定形态,从而演变为由法律条文、司法判例和社会制度组成的,可以自我维持、自我复制,能够应对各种社会环境变动冲击的更为复杂的文化基因复合体。
作为中国推进人权事业的纲领性文件,《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6—2030年)》既承接了前四期计划积累的经验,又专设“引导新兴人权领域健康发展”一章以回应新技术带来的新权利需求,将健康权、环境权等抽象权利主张转化为可量化指标以筛选有效保障方案,通过人权教育、研究、培训、宣传普及促进人权观念在全社会的内化,并围绕“推动全球人权治理”开展跨文化对话。该计划以制度文本的形式,完整地展现了人权文化基因传承、变异、选择和传播的演化过程。
迈向一种进化论的人权理论
人权理论的进化论重释不是要消解人权的主体性和规范性,而是要将人权的道德主张建立在更加坚实的实证基础之上,其核心意义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第一,弥合“应然”和“实然”鸿沟。进化论解释将人权同时理解为一种为解决合作问题而衍生出的历史文化事实和一种经过社会成员反思认可、能够保障人类存续的必要规范,弥合了经验起源与规范效力、事实描述和价值应然之间的割裂,超越了自然权利和实证主义的二元对立,为人权的来源和正当性提供了统一解释。
第二,以共同的“生物—文化”起源,奠定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的对话基础。进化论框架揭示了人权源于由进化塑造的普遍生物禀赋,同时又通过表观遗传、社会学习等机制在特定文化环境中被具体化、制度化,解释了人权为何具有普遍性又何以形态各异,调和了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的矛盾,为全球人权对话提供了更具包容性的思路。
第三,确立历史动态观,推动适应性人权制度的建构。进化论解释将人权视为随环境变化不断变异、选择、传播的“文化基因”,这要求我们必须建立具备学习能力、保持制度弹性、鼓励多元参与的适应性人权制度:一是要推动跨文化的人权对话,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夯实权利基础;二是要主动进行权利创新,以进化思维应对人工智能、基因编辑等新兴科技挑战,从而确保整个人权体系在变动世界中具有持续演进的能力。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国家文化安全治理法治化研究”(22BKS111)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国家安全研究院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