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6日,《关于建立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签署仪式在上海举行,29个国家代表签署协定,成为创始成员国。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以政府间国际组织为制度载体,把开放参与、平等协商、能力建设、技术合作和全球治理纳入统一框架,推动人工智能治理由原则倡议进一步转化为稳定、持续的国际合作,是全球人工智能治理领域的创新举措,也是中国面向全球提供公共产品的重要实践。
为人工智能国际合作建立制度化平台
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首先回应的是人工智能国际合作的制度载体问题。近年来,人工智能全球治理机制快速完善,国际社会已经围绕人工智能安全、伦理标准形成大量原则、倡议和对话平台。但是,人工智能治理不仅需要形成原则共识,更需要将共识落实为长期合作。特别是技术能力和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对人工智能国际合作的需求存在更高要求,它们首先需要解决算力不足、人才短缺、技术获取困难和应用能力薄弱等问题。仅依靠原则宣示和政策对话,很难持续回应这种多层次需求。
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由此将自身定位为一个具有持续行动能力的政府间合作平台。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具有国际法律人格,设立理事会和常设秘书处,并允许根据履行职能需要设立附属机构和工作组。理事会负责总体战略、年度计划、预算以及成员资格等重大事项,秘书处则承担项目管理、机构协调和具体执行职能。这意味着人工智能国际合作不再仅依赖阶段性会议和政治倡议,而获得了常设机构、决策程序、经费来源和项目执行机制的支撑。从治理形态看,这是从“会议型合作”向“组织型合作”的重要推进。
更重要的是,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试图弥合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中“治理”与“发展”相对分离的问题。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把促进向善普惠的人工智能创新、发展、部署和应用,扩大国际合作,弥合人工智能鸿沟,以及共同缓解人工智能风险并列为四项基本宗旨。没有人工智能发展能力的普遍提升,全球治理就容易成为少数技术领先国家之间的规则协调;没有必要的风险治理,技术扩散又可能带来新的安全问题。发展与安全因而不是彼此分离的两个目标,而是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
这种定位最终落实到一系列具体合作职能。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将为成员国人工智能发展搭建更加广泛合作平台。例如,对于人工智能能力相对薄弱的国家而言,其参与国际治理不再只是出席会议、表达立场,而是能够进一步获得技术合作和能力建设机会。由此,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将“共同治理”与“共同发展”联系起来,使人工智能国际合作获得更加具体的实践内容。
以开放平等重塑人工智能多边合作机制
如果说建立常设政府间组织解决的是人工智能国际合作的制度载体问题,那么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更具辨识度的制度特征,则是将开放、平等和共商共建共享转化为具体治理规则。
首先是开放参与。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明确规定成员资格向所有国家开放,同时将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尊重国家主权和文明多样性、维护平等原则、践行多边主义确立为基本原则。这意味着是否具有领先技术能力、采取何种发展模式,不构成参与组织的前置条件。开放性不是一般性的政治宣示,而是通过成员资格制度转化为具体的参与权。
其次是平等决策。在人工智能发展水平差距巨大的情况下,技术能力上的“不平等”容易被制度化为治理权力上的“不平等”。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的每个成员国都是理事会成员,每个成员国享有一票;理事会决定应尽最大可能通过协商一致作出,在已尽一切努力仍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才由出席并投票成员国三分之二多数作出决定。这种安排不是简单按照技术实力、经济规模或者出资能力分配治理权力,而是在制度上确认国家之间的平等参与地位。
最后是合作导向。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更加重视在差异基础上寻找合作空间。《协定》指出,加强人工智能发展战略、治理规则和技术标准的衔接与协调,促进对话、凝聚政策共识、促进互操作性并分享最佳实践。其制度逻辑并非要求不同国家采取完全相同的治理模式,而是在尊重国家主权、文明多样性和发展阶段差异的基础上扩大政策协调。这种“求同存异”的治理方式,有利于降低不同制度、不同技术发展阶段国家参与人工智能全球治理的门槛。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协定》将“鼓励共同发展开源生态系统”正式列为组织职能。它有助于降低技术获取和应用门槛,使更多国家能够基于开放技术开展本地化开发,而不是长期依附于少数封闭技术体系。由此,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所倡导的“共享”并非抽象理念,而是通过能力建设、技术合作、供需对接和开源生态等制度安排获得现实支撑。
推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从规则竞争走向合作共享
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的成立,更深层的意义在于为人工智能全球治理提供一种不同于集团化和排他性竞争的制度选择。随着人工智能成为国际科技竞争的重要领域,人工智能全球治理由此面临现实风险。国际合作机制越来越多,但真正具有普遍性的全球合作反而可能越来越困难;治理规则越来越丰富,但不同规则体系之间的分化也可能越来越明显。
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并没有以建立另一个封闭技术集团作为回应,而是试图通过开放性的政府间多边主义扩大合作范围。其成员资格向所有国家开放,决策建立在国家平等和协商一致基础上,合作内容同时覆盖发展、安全、技术和治理。这种制度设计的核心不是建立新的技术阵营,而是尽可能扩大人工智能国际合作的共同利益基础。它试图使不同技术能力、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都能够参与其中。
与此同时,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强调应“加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为联合国框架内进程提供支持并促进与该进程的趋同”,并与其他国际组织保持沟通、探索适当合作形式。这实际上确立了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与现有全球治理体系之间的关系:不是另起炉灶,而是衔接联合国;不是制度替代,而是功能补充。联合国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政治合法性,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则能够依托专业化常设机构,更集中地开展能力建设、项目合作、技术交流和政策协调。二者之间可以形成全球原则与专业合作相互衔接的治理结构。
从这一意义上看,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也是中国向国际社会提供人工智能治理公共产品的一次制度实践。中国的角色首先体现在倡议和推动建立合作平台,而不是预先确立对组织的单方面控制。《协定》将组织明确规定为独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中国与其他签署国共同作为成员参与治理。总部设在上海,并不改变成员国一国一票和协商一致优先的决策原则。其制度意义正在于把中国提出的共商共建共享理念进一步转化为成员开放、平等决策、能力建设和技术共享等可操作的国际规则。
当然,从制度建立到形成真正的国际影响力仍有相当距离。新型国际组织建立制度框架只是起点,其长期发展仍取决于国际认知度、公信力、专业能力以及与既有国际机制的协调。对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而言,未来能否持续扩大成员范围,形成具有示范意义的能力建设和技术合作项目,建立稳定的资源投入机制,并在人工智能快速迭代中保持专业性和行动能力,将决定其制度价值能否真正转化为治理影响力。
(作者系同济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