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新兴技术治理何以制度化

2026-10-0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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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工智能、生物技术、量子科技、航空航天等新兴技术日新月异,技术创新正深刻重塑全球政治经济格局,新的跨国风险及全球治理需求几近同步。然而,不同新兴技术领域的全球治理进展并不平衡:或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国际规则和制度安排,或仍停留于倡议阶段,抑或处于竞争主导、规则缺位状态。因此,全球新兴技术治理何以制度化,识别不同新兴技术治理的阶段性特征及其影响因素,成为理解全球新兴技术治理创新的重要前提,也是推进“全球新兴技术治理”这项新的研究议程需要直面的元问题。

  全球治理制度化的研究光谱

  讨论全球治理制度化,其研究光谱的起点,无疑可追溯至国际制度本身。国际制度是围绕气候变化、核军控、经贸等特定议题领域持续存在并塑造行为体的一系列规则、规范和实践,其中包含正式和非正式国际制度。一般而言,正式国际制度一般较显静态和刚性,如国际条约、国际组织;非正式国际制度,则相对较显静态和柔性,且常近似于非正式的国际机制。

  无论哪一种研究偏好或定义,学术界普遍认为非正式协议往往需要同正式协议相结合,才能发挥作用。鉴于此,国际机制—国际制度,因其规则、程序的相对稳定化和持续化,有望以提供信息、降低交易成本、塑造行为预期等方式来增益国际合作。进而,不妨将“制度化”理解为国际规则、程序和组织安排的稳定程度。制度化水平越高,行为体间的互动越趋规范和可预期。毕竟,国际制度的差异不仅体现在是否存在法律约束,还体现为规则的明确性、约束力和授权度;即使缺乏强有力的国际条约,某议题领域仍可能通过软法规范、国际组织和协调机制形成某种治理制度化。国内外现有研究表明,“机制复合体”和制度化本身,存在高低强弱之分。

  全球治理制度化的研究光谱,表明制度化程度与行为体间的互动机制紧密相关:全球治理制度化程度高,则行为体间的行为预期、规则体系、协调机制,亦相应愈发明确、稳定和可持续;全球治理制度化程度低,则行为体间较多依赖于临时协调、双边安排、权宜之策,全球治理规则亦相应较为松散。由此,当前全球治理失灵具象化为和平赤字、发展赤字、治理赤字和安全赤字,均可以还原为全球治理制度化不足,因其不仅考验规则执行、利益协调和风险管控能力,而且关乎国际合作的稳定与可持续。

  全球治理制度化的核心要素

  鉴于此,有关全球治理制度化的核心要素,至少涵盖治理框架、规范、规则和组织四个方面。

  其一,是否存在普遍性的治理架构。针对全球治理的某一具体议题,如能形成类似《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这样的普遍性的治理架构,则相对有望明确国际合作方向,指引后续全球治理的制度化建设。否则,所谓的全球治理很容易呈现碎片化表征。

  其二,是否存在共识性的治理规范。所谓治理规范,强调的是国际社会广泛认同的应然价值和道德评价,定义“适当行为”的标准。诸如核不扩散的条约,和平利用外太空的原则,以及公平、安全、透明、负责任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理念,还有更广泛存在的、用于规约、塑造行为体行为的准则和规范。

  其三,是否有约束力的治理规则。形成某种具有约束力的治理规则,往往是全球治理进程中具有长久争议的话题。例如,《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等都以国际法形式明确各国权责义务。

  其四,是否存在全球性的国际组织或协调机构。全球治理制度化的具象化载体,通常可见于全球性的国际组织或协调机构。诸如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卫生组织(WHO)、世界银行(WB)、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虽饱受诟病,却仍因议程设置、争端解决、信息共享等职能而提供了稳定的制度化建设增量。

  综上,只有全球治理制度化的治理架构、规范、规则和组织机构这四大核心构成要素层面的治理创新及其系统效应,方可能驱动高水平全球治理制度化。

  全球新兴技术治理的制度化

  考察全球新兴技术治理的制度化程度高低,可围绕特定新兴技术形成的治理架构、治理规范、治理规则和组织机构来进行。其一,普遍性的治理架构。治理架构是否围绕某一议题形成了相对统一的合作平台和议程设置。其二,共识性的治理规范。治理规范是否体现了成员对于“什么是适当行为”的一致认知。其三,约束力的治理规则。治理规则是否形成了国际条约、公约、协定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安排。其四,是否有较成形的、全球性的国际组织或协调机构。全球治理制度化的具象化载体,通常可见于全球性的国际组织或协调机构。基于治理架构、规范、规则和组织机构四个维度,可以将全球新兴技术治理的制度化程度按照所属行业划分为制度化程度高、制度化程度中高、制度化程度中低、制度化程度低四个层次。

  第一,高制度化程度的全球新兴技术治理。例如,核技术的治理。《核不扩散条约》是具有普遍性的治理框架;“核不扩散原则”成为国际共识,国际原子能机构负责监督核查,制度化水平较高。此外,在航天技术领域也是如此,《外层空间条约》是具有普遍性的治理框架,外层空间的可持续发展成为国际共识,联合国外空委员会、军控委员会为协调机构,体现出较高的制度化水平。

  第二,中高制度化程度的全球新兴技术治理。人工智能、生物技术、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通用赋能技术的治理大多属于这一类型。这些技术扩散速度快、应用范围广、参与主体多元,各国虽然普遍认识到治理重要性,但由于利益诉求差异较大,难以形成统一的国际公约和专门国际组织,联合国等机制之间相互补充又存在重叠竞争,呈现复合格局。

  第三,中低制度化程度的全球新兴技术治理。半导体芯片、先进制程、高端装备、量子技术等新兴技术,往往存在着国家出口管制和供应链竞争,出现“安全化”“武器化”现象,各国更多通过国家战略、盟友合作、双边或小多边安排等方式来进行协调。这些技术牵涉国家利益,而非人类福祉,因此国际合作缺乏共识,全球治理呈现明显的碎片化状态。

  第四,低制度化程度的全球新兴技术治理。新能源、新材料、具身智能等产业和市场技术主要服务于经济增长与产业升级,不存在跨国风险且其扩散不容易进行控制,因此以全球市场竞争为主,治理需求不强,因此制度化水平最低。

  综上所述,新兴技术治理需要突破单一“多边主义”或“国家中心主义”解释框架,而发展一种连续的光谱视角。四类典型新兴技术都表明,治理存在多重样态,“机制复合体”“多利益攸关方治理”等理论亦可纳入治理制度化研究议程,以解释不同技术治理的动态过程。

  (作者系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国际问题研究中心副教授)

【编辑:汪书丞(报纸) 张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