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动国际数据争议调解中心建设

2026-09-3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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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30日,世界数据组织(WDO)在北京成立。随着跨境数据交易日益活跃,兼具跨法域性和技术依赖性的国际数据争议加速显现,亟须更为专业、高效且有利于维系合作关系的解纷机制。调解具有便捷、成本可控和注重修复商业关系等独特优势,正契合国际数据争议的解纷需要。依托WDO建设国际数据争议调解中心,可发挥其国际平台和专业资源优势,为跨境数据活动提供稳定可信的解纷渠道,并通过个案处理推动规则适用、凝聚治理共识,逐步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数据争议解决平台。
  建设国际数据争议调解中心
  正当其时
  WDO作为全球首个专注数据发展与治理实践的专业性、非政府性国际组织,为促进数据流通、安全治理和规则协调提供了新的国际平台。随着全球数据治理由理念倡议迈向机制建设,依托WDO建设国际数据争议调解中心正当其时。
  第一,依托WDO建设国际数据争议调解中心已具备现实基础。WDO能够为调解中心提供直接的组织载体,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的长期运行也为依托专业性国际组织设立争议解决机构提供了实践参照。WDO推动形成行业共识、标准建议和最佳实践的职能,与调解中心开展规则协调、专业支持和经验沉淀的需求高度契合。同时,WDO已汇集覆盖40多个国家的200余个会员,涵盖企业、高校与智库、国际组织、金融机构等多元主体,可为组建国际调解员和技术专家队伍、拓展案件来源以及传播规则经验提供必要支撑。
  第二,建设国际数据争议调解中心能有效回应国际数据争议的解纷需求。数据跨境流动日益频繁,国际数据争议也逐渐显现,争议久拖不决既会增加交易成本,也会损害合作信任。当前,全球数据治理更多关注规则倡议和标准制定,对与之配套的争议解决机制关注不足,导致数据争议缺乏专业便利的解决渠道。而建设调解中心能够利用调解的柔性协商机制恢复商业合作关系,回应各方解纷需求。
  第三,建设国际数据争议调解中心能有力增强全球数据治理的规则供给能力。当前,全球数据治理仍处于规则形成和制度塑造的关键阶段,争议解决机制作为规则适用和制度运行的重要载体,对于推动规则解释、标准衔接和实践方案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对此,依托WDO建设调解中心,可以通过个案处理积累经验、借助专家参与凝聚共识,将成熟经验转化为示范规则、调解指南和最佳实践,为完善全球数据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国际数据争议调解中心的
  功能定位
  国际数据争议调解中心应立足于WDO的宗旨和国际数据争议的特点,建设成为具有国际性、专业性、中立性的非诉争议解决平台。该中心应具有如下核心功能。
  一是争议预防功能。国际数据争议调解中心应着力发挥预防性治理作用,落实“抓前端、治未病”要求。围绕跨境数据交易、处理、共享等高频场景,开展专业培训与合规辅导,引导市场主体增强规则意识和争议预防能力。同时,国际数据争议调解中心可发布合同风险提示和争议预防指引,推动当事人在合同订立阶段将调解条款嵌入合作安排之中。
  二是纠纷化解功能。纠纷化解是国际数据争议调解中心的核心功能,但其关键不在于提供一般意义上的调解程序,而在于针对国际数据纠纷的特殊性,提供专业化的解纷方案。围绕跨境数据权属界定、数据瑕疵认定、跨境合规责任等焦点问题,国际数据争议调解中心可进行中立协调、专业研判与方案磋商,推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三是规则供给功能。国际数据争议调解中心的价值,不应止于个案处理,还应体现在规则积累和经验输出上。通过对典型案件、常见责任分配方式和跨境合规难题进行梳理,国际数据争议调解中心可逐步形成示范条款、业务指引、程序规则和实践案例等,推动个案经验向行业共识和制度规则转化。
  夯实调解运行的规则与技术基础
  国际数据争议调解中心既要遵循国际通行的调解理念,又要回应数据纠纷中法律与技术高度交织的特点。为提升调解的专业性与公信力,应统筹推进规则建设和技术支撑,形成标准明确、法技协同的运行体系。
  第一,构建与国际接轨的调解规则体系。调解规则是调解中心规范运行和取得国际信任的基础。一要明确调解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调解数据纠纷应在坚持调解自愿、当事人平等、程序中立的基础上,特别强调保密和高效便捷原则。调解程序方面,可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2021年)关于调解启动、程序组织、保密义务和程序终结的规定。二要合理划定受案范围。调解中心建设初期应以跨境B2B数据争议为重点,优先受理围绕数据交易、数据处理、数据共享等产生的商事纠纷。待机制运行成熟后,再依法稳步拓展受案范围。三要完善调解规则的适用机制。调解依据应坚持当事人自治,以当事人认可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为基础,同时合理参考国际通行的行业惯例、技术标准和实践案例,形成兼顾专业性和灵活性的规则适用机制。四要建立国际调解协议执行衔接机制。对拟在我国境内执行的调解协议,应重点加强与人民法院的程序衔接,引导当事人根据我国法律申请司法确认。对拟在境外执行的调解协议,应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通过标准化协议文本、调解程序证明和机构确认文件等方式,为当事人向执行地法院或主管机构申请执行提供支撑。五要完善调解员选任与队伍建设机制。调解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直接关系调解质量与公信力。应建立公开透明的选任程序,以专业能力和跨法域沟通为核心设置准入标准,严格落实利益冲突披露与回避、保密等义务。依托WDO多元会员网络,建设兼具法律素养、数据治理经验和国际视野的调解员库,并通过业务培训、定期考核、动态评价和激励退出机制,组建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的调解员队伍。
  第二,构建专业可靠的技术协同支撑体系。国际数据纠纷中法律关系与技术事实高度交织,需要以专业技术能力保障调解质量。一要建设统一高效的在线调解平台。国际数据纠纷具有跨法域性特点,难以适应传统线下解纷方式。为此,有必要依托在线争议解决机制(ODR),建设集在线申请、材料提交、远程会议、电子签署、进度查询和全程留痕于一体的在线调解平台,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解纷服务。实践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开展相关ODR服务,这为国际数据争议调解中心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二要建立技术事实辅助查明机制。数据纠纷中往往伴随着对技术事实的认定,仅凭一般法律判断往往难以得出准确结论,对此应建立技术说明、专家辅助、第三方核验相结合的事实辅助查明机制。对疑难复杂案件,可引入独立技术专家提供专业意见,为调解员作出判断提供有力支撑,切实提升调解结果的专业性和说服力。三要建立电子证据规则和可信存证机制。国际数据纠纷高度依赖电子证据,且相关证据往往分散于不同平台、不同系统和不同法域之中,具有易变动、难提取、难核验等特点。调解中心应尽快建立与数据纠纷特点相适应的电子证据规则和可信存证系统,明确证明要求和审查标准,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为调解员查明事实、促成调解提供可靠依据。
  (本文系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四位一体的制度构建研究”(24ZDA025)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编辑:程纪豪(报纸)齐泽垚(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