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在法典编排上,生态环境法典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属世界之首创,不仅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在世界生态环境立法史上也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引领价值,为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命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绿色低碳发展编作为生态环境法典具有重要创新价值的分编,其在规范内容上具有不同于其他各编的特点,因此,做好该分编的宣传教育工作,需在全面把握其规范特点的基础上,明确宣传教育的重点和具体路径。
绿色低碳发展编的规范特点
绿色低碳发展编是我国实现绿色低碳转型、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与气候治理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规范。本编突破传统环保法末端治理模式,以源头防控、系统治理、协同增效为核心,构建起适配高质量发展的绿色低碳法治体系。绿色低碳发展编分别从一般规定、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和应对气候变化四个维度,全方位规定了绿色低碳发展规范和促进制度,具有鲜明的规范特点。
第一,在规范理念方面,绿色低碳发展编以源头治理和发展方式转型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主要规范理念。该分编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指导思想,聚焦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变革,强调对生产方式、消费模式、能源结构进行绿色低碳化改造,将绿色低碳理念嵌入产业、能源、建设、消费全链条,实现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有机统一、从末端治理向源头防控的模式转型。
第二,在规范主体方面,绿色低碳发展编并非将绿色低碳转型的义务和责任全部施之于企业,而是通过构建政府、公共机构、企业、公民、社会组织多元责任体系,明确不同主体的法定职责与行为义务,打通生产端到消费端的制度链条,从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全面绿色转型维度对绿色发展进行系统规范。
第三,在规范类型方面,绿色低碳发展编注重制度工具的多元搭配。一方面,设有必要的刚性制度约束,明确底线要求。另一方面,大量设置政策引导、财政激励、科技扶持等柔性规范,以正向激励引导各方主体主动减碳降耗。两类规范并行互补,兼顾约束与激励双重功能。此外,部分条款仅作为原则性、倡导性规定,旨在为后续配套立法与政策创新预留制度接口。
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宣传教育重点
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宣传教育,要紧扣制度定位、主体责任、核心制度与实践导向,针对不同主体进行分类化普法引导,重点让政府、企业、公众三类主体清晰认识并自觉履行其绿色低碳发展义务与责任,以实现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
针对政府及公共机构的宣传教育,需重点明确其法定职责与示范义务。各级政府承担着健全机制、完善体系、推进节能降碳、发展非化石能源等法定责任,应当将绿色低碳要求全面融入规划编制、项目审批、政策实施全过程,严格落实绿色规划、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绿色采购等方面制度要求。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则重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落实绿色办公、资源循环、能源节约等规范,以自身行动带动社会减碳。此外,生态环境法典的宣传教育还需抓住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着力提升其运用法治方式推动绿色转型的能力素养。
针对企业的宣传教育,需兼顾法定义务的硬性约束与激励政策的柔性引导。一方面,应聚焦清洁生产、生产者责任延伸、废弃物循环利用、碳排放总量和强度管控、产品碳足迹等重点领域开展普法工作,引导企业准确把握资源节约、温室气体减排、绿色供应链建设等法律要求,主动开展节能降碳改造。另一方面,宣讲解读国家和地方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绿色金融等方面的激励与保障政策,帮助企业用好用足政策红利,以最小的成本实现绿色低碳转型。
针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需聚焦绿色消费及生活方式转型,引导全社会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理念。一方面,应普及公民绿色低碳法定义务,倡导绿色消费、绿色出行等行为规范,将绿色低碳法律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培育青少年生态法治意识,夯实全社会生态文明思想基础。另一方面,要同步推进制度普及与公众参与,做好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等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积极参与绿色低碳宣传实践。在地方层面,应推动碳积分、碳普惠等创新制度建设,以正向激励引导公民主动改变消费方式及行为方式。通过政府主导、企业尽责、公众参与协同发力,保障绿色低碳发展编落地见效。
绿色低碳发展编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路径
首先,将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宣传教育与深学笃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相结合,是确保生态环境法典正确施行的根本前提。生态环境法典第4条明确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确立为指导思想,并规定“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创造性地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习近平法治思想融为一体,是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的重大成果。绿色低碳发展编作为以绿色发展观为核心目标的分编,在宣传教育中应重点讲清制度规范背后的思想源头,讲透“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在具体条款中的实践逻辑,从理念到制度,从宏观到微观,真正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
其次,将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宣传教育与相关政策、规划的宣传教育相结合。绿色低碳发展编设有大量政策性条款,这些条款将党和国家有关绿色低碳转型的政策部署予以制度化表达,并作出前瞻性和原则性规定。而法典的真正落实,又离不开具体政策文件与实施规划的细化支撑。在法典颁布实施前后,《美丽中国建设“十五五”规划》《“十五五”碳达峰行动方案》《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循环经济发展“十五五”规划》等绿色低碳发展领域的规划,以及《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办法》《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等配套政策相继出台并实施,为绿色低碳发展编中前瞻性、原则性和政策性规范提供了制度落点。对绿色低碳发展编的教育宣传,不能局限于法典本身,而应将法典制度与相关政策、规划进行有机融合。
最后,将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宣传教育与地方立法和实践案例相结合。绿色低碳发展的顶层制度设计要转化为治理成效,离不开因地制宜的地方实践。各地基于自身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技术条件,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绿色低碳发展道路,能够为绿色低碳发展编落地落实持续提供地方经验。因此,对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宣传教育,不能简单地解释法条、就法论法,而应紧密联系地方实际,融入地方立法和实践案例对法典进行阐释,以本地化实践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说服力。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