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落实“落地”,是当前民族法治建设与民族工作的重大任务。立足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基本国情,探索有形、有感、有效的民族团结进步法治实践路径,对于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贴合各族群众生产生活实际的行动指南,其生命力在于扎根乡土、融入日常、浸润民心。新征程上,必须充分发挥该法教化人心、规范行为、凝聚共识的制度功能。
首先,以“泥土性”固根基:依托法定发展条款,让民族交融扎根大地、生生不息。“泥土性”是中华民族共同体赖以存续的生存根基与伦理底色,承载着各族人民对故土家园的共同依恋,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生成的本源基础。西藏地域辽阔,高寒独特的自然地理环境孕育了农牧结合的生产形态。千百年来,区内各族群众依托高原土地繁衍生息,农区牧区互通有无,民众在共同开发高原、共建家园的生产实践中互学技艺,逐步形成休戚与共、守望相助的共同体关系。西藏历来是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重要场域,各族民众共同垦殖土地、管护草场、兴修水利,在协作生产中形成共享的乡土文化符号,构筑了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西藏载体。
在规范层面,依据《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32条及第35条的规定,将共同体“泥土性”特质转化为可操作的法治实施举措。一是依托乡村振兴、兴边富民等国家战略,依法统筹土地、草场、文旅资源开发,构建利益共享产业机制,发展高原特色农牧业、生态文旅产业,保障各族群众在共同生产经营中增收,在经济协作中深化交往交流交融。二是健全基层多元治理机制,依据《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47条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做好民族团结进步相关工作之规定,推动法治、自治、德治有机融合,将守望相助的乡土传统融入村规民约,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在矛盾化解、民族团结宣传中的法定职责。三是严格履行生态保护相关法律义务,守护高原乡土风貌与文化记忆,在资源开发、乡村建设项目审批中落实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审查要求,让民族团结建设依托西藏乡土场域持续推进,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西藏落地生根。
其次,以“日常性”通脉络:落实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法定制度,让民族交融融入生活、润物无声。“日常性”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实践载体与传承脉络,印证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始于日常、贵在日常、成于日常。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不仅体现在宏大历史叙事之中,更蕴藏在邻里往来、节庆礼仪、衣食起居等日常生活场景中。历史上,茶马古道贯通西藏,商贸往来带动各民族物资交换、文化互鉴;当下,西藏城镇安置社区、边境村居持续推进互嵌式社会结构建设,校园、机关、乡村成为各族群众朝夕相处的交融空间。藏历新年、春节、中秋等多民族节庆活动在西藏共同开展,民俗展演、群众文体活动持续举办,饮食、手工技艺互鉴互通,构成民族团结鲜活的日常载体。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三章“促进交往交流交融”,专门回应了这一实践规律。其中第22条规定,完善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第29条至第31条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利用文化、旅游、网络等载体,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贯彻这一要求,需要将制度规则嵌入日常生活场景。一是落实法定任务,优化城乡社区空间布局,组织邻里联谊、文体共建活动,持续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二是用好公共文化阵地,在政务大厅、社区广场、校园等公共空间,采取群众易懂的宣讲方式,普及《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三是依法保护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民俗文化传承发展,打造群众性文化品牌,将法律的原则性规范转化为各族群众可感知、可参与的生活实践,使“四个与共”理念潜移默化浸润人心。
最后,构筑“地天通”境界:秉持和合共生法理,让各族人民和合共生、交融一体。“地天通”源自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核心要义是天人合一、多元包容、和谐共生,为各民族深度交融提供丰厚精神滋养。在西藏这一场域,“地天通”体现为人与自然、族群与族群之间和合共生的价值追求。西藏本土文化孕育着敬畏江河冰川、善待草原生灵的生态伦理,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天人合一理念内在贯通。长期以来,西藏各族群众在顺应自然环境的生产实践中协作互助,妥善协调人与自然、民族之间关系,积淀了命运与共的精神底色。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6条明确:“国家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促进各民族守望相助、和谐共处,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第38条规定了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统筹生态保护与民生改善,推动绿色发展。这些规定正是中华和合共生思想在当代民族法治中的制度化表达,与西藏长期社会治理实践高度契合。实施这一制度,一是促进西藏各民族优秀文化互鉴融通,在尊重差异性的前提下持续增进中华文化共同性。二是传承高原传统生态智慧,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冰川、草原、江河等生态资源保护与高质量发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平衡好物质发展、精神凝聚和生态保护,实现各民族和睦相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雪域高原达成各族和合、天地共生的治理境界。
(作者系西藏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西藏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所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