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工智能越来越多地介入决策、执行以及治理领域时,人们往往担心它是否违法。英国伦敦国王学院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克里斯托夫·克莱策(Christoph Kletzer)认为,我们更应该警惕的是人工智能把法律执行得“过于完美”。在他看来,传统法律秩序中始终存在着规范与执行之间的“缝隙”,人的判断、裁量、异议以及对强制力的制约,恰恰生长于这道缝隙之中。面对自动化可能带来的“无摩擦”执行,法律不仅需要重新守住人的判断与责任,也需要在不同制度之间建立相互认可的治理网络。与此同时,围绕全球AI治理的制度设计,克莱策从法哲学视角提出了一系列富有启发的判断:权威应从互惠与包容中自下而上地累积;各国监管范式无须趋同,关键在于建立一套可共享的描述性词汇;法律并非真正落后于技术,它运行的是一种多层次的时间节奏。
守护法律裁量空间
《中国社会科学报》:随着人工智能系统在执行能力方面日益增强,这是否对现有法律体系中的某些概念基础构成挑战?
克莱策:许多人担心人工智能会违法。我的担心恰恰相反——我担心它们会把法律执行得过于严苛。机器人不服从指令、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事故,都只是小问题。真正值得警惕的,是那些执行过于严苛的法律系统。当软件拒绝贷款、拦停车辆、标记旅客、冻结账户时,执法的环节已经彻底脱离了人的参与。
这一变化带来的损失,其实不易察觉。在法律规范与具体适用之间,始终存在着一道缝隙——那是一个活生生的人拿着规则去对照具体案情、反复斟酌的时刻。说来也耐人寻味,我们在法律文明中最珍视的东西,恰恰都存在于这道缝隙里:判断、解释、裁量、宽恕皆属其中。以美国宪法为例,它通过让不同政治力量相互牵制,使决策过程变得艰难、迟缓且不够顺手。从某一种角度看,这种执法过程中的“摩擦”——缓慢性、高成本、须向法官自证正当性的要求——确实低效。但从另一种角度看,它恰恰构成了一项重要的宪制保障。在人工智能时代,如果法律执行得过于完美、瞬时、无摩擦,那将是历史上任何法律秩序都未曾经历过、也难以承受的。
其中的压力就是如何区分法律规范与实际执行,即区分规范的形式效力与其现实实效。在人工智能的世界里,不存在这道缝隙。我当然无意由此得出任何反技术的结论。自动化的浪潮不可逆转,其中很大一部分也确属有益。但这个时代公法的使命,恰恰在于有意识地重建这道缝隙:确立异议的权利,在暴力的传导链条上设置人工检查点,保障每一个人都有要求获得正当化理由的可能。
全球AI治理中的权威、互惠与中国角色
《中国社会科学报》: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中,权力集中于相对少数的科技公司和国家,而合法权威却需要更广泛的国际认可,二者之间似乎存在日益扩大的鸿沟。一个有效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应源自何处?
克莱策:我认为,在国际秩序中,权威是从底层开始,通过实际使用逐步累积形成的。世界上大多数真正运转有效的机构都是这样产生的,几乎没有一个是事先规划好的。中世纪商人法就是这样成长起来的,早在任何主权国家费心去认可这种安排之前的几个世纪,商人们就已经通过相互承认彼此的惯例而形成了这一法律。那么,权威应来自何处?来自互惠,也来自包容。互惠提供了约束力:任何在共享测试中作弊或伪造共享的报告者,都将失去认可,而这种失去必须付出切实的代价,否则整个安排就只是作秀。
《中国社会科学报》:中国提出了《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并支持成立了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WAICO)。您参加了在上海举行的2026年世界人工智能大会,如何评价中国为推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所做的努力?中国在构建一个更具包容性和代表性的国际人工智能合作框架方面发挥了什么作用?
克莱策:作为一位法哲学学者,我从制度设计的角度谈两点印象。第一点是名称。这个倡议中的机构叫作“合作组织”。我从不认为会有一个世界性的监管机构出现——无论是在人工智能领域还是其他领域——所以这个定位是恰当的。主权平等者之间的秩序从来都是横向构建的,靠的是相互认可的纽带。任何想要在这个领域立足的机构,都必须正视这一现实。
第二点是包容性。这其中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关键:以相互认可为基础的治理有一个硬性前提,即你能够认可另一个法域的测试,前提是那个法域本身有能力进行测试。因此,全球范围内的能力建设不是可有可无的辅助工作,而是一项结构性要求。谁能帮助众多国家建立起评估能力,谁就可以真正创造一个能够覆盖多数国家的治理网络。
评价任何组织都要看它在压力之下能否保持开放。如果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真正成为容纳这些规则与机制的场所,那么它的贡献,将胜过十年的条约谈判。因为条约可以签了不执行,而一个真正运转起来的合作网络,意味着成员国为了维持彼此的认可而持续行动。
在差异中建立共同语言
《中国社会科学报》:目前,不同国家和地区都在制定人工智能监管法律,但在法律传统、政治体制、技术能力和社会优先事项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国际社会应如何应对这些差异,并避免监管碎片化?
克莱策:这是我在2026年世界人工智能大会上讲过的主题,所以这里我就简要作答。“碎片化”这个词暗含了一个虚构的前提,即仿佛统一才是自然状态,而我们不知何故偏离了它。但从来就不存在一个可以拿来“碎片化”的统一体。实际存在的是各不相同的治理范式。欧洲预先制定一套全面的法典;美国让技术先行发展,事后通过诉讼来追责;中国则采取针对性措施,先试点、再测试、后修订。这是对同一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它们不会趋于一致,强求趋同,就像要求每个国家都改用同一种电源插头一样,根本不可能。
律师在几个世纪前就深谙此道。国际私法连接世界各国的法院,靠的不是追问“人类的共同法应当是什么”,而是在每个案件中问一句“应适用哪一国的法律”。所以,我们今天的任务就是当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发生冲突时,构建一套共享词汇。
《中国社会科学报》:人工智能的发展速度常常超越法律和国际监管框架的制定步伐。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看,我们应如何理解和应对这种时间上的错位?有效的人工智能治理是否需要法律在速度和适应性上采取新的方法,还是说,法律有充分的理由刻意比技术变革慢一步?
克莱策:两者皆需,关键在于认清自己站在哪一层上。法律运行于多重时间节奏之中,彼此啮合。技术层面——标准、测试协议、报告格式——必须以接近技术的速度运转,而这也是能够实现的,因为它们由专家管理,修订起来相对容易。原则层面则应缓慢,并且要有信心保持这种缓慢。
关于法律落后于时代的哀叹由来已久,且向来有一半是错的。法律从未跟上金融等的发展步伐,却照样规制了它们。法律秩序的运行方式,是守在所有交通必经之地:港口、交易所、边境,以及机器决策落于特定个人身上的那个节点。这些“关口”的移动远比技术本身缓慢,而这正是法律矗立于此、看似总是慢一步,却最终总能在那里等候着它们的原因。
当今世界正在同时进行几项实验,如英国在保持其原则不变时,让部门监管者在原则之下进行调整;中国在保持战略方向不变时,让针对性措施在迭代中演进。作为法哲学学者,我深感震撼的是两者共有的结构——框架稳定,内容可修订。这恰恰是适应性法律的实际面貌。以代码速度进行立法是一种幻想,法规不可能像模型那样,一夜之间被重新训练。
人的主体性不可让渡
《中国社会科学报》: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看,在构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框架时,人的尊严、主体性和自主性,其中哪些根本原则是不可妥协的。归根结底,人工智能治理应致力于保护人的何种本质?
克莱策:有三点我认为是不可妥协的。第一,要求理由的权利。无论何时,只要一项自动化决策涉及人的身体、自由或生计,“向我证明此事的正当性”这一问题必须得到回答。第二,人是终点。每一个具有重大影响的系统,其背后的授权链条都必须终结于一个真实的人。第三,人的作者身份。我们必须掌握书写约束我们自身的规范。当规范完全在机器内部生成、适用和修订时,法律并非被现代化了,而是被取代了。
这些原则并非漂浮的价值,可以自行实施。它们能否存在,完全取决于我们是否将其落实为程序、诉权、责任分配和系统间的接口。治理是我们确定人类是否仍属于那种需要向其给出正当性解释的存在者的场所。其余的一切,都是工程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报记者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