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枫桥经验”赋能少年司法改革

2026-09-1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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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枫桥经验”是我国政法战线和社会治理的一面旗帜。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于前端治理和系统解决,超越了其最初诞生的乡土语境,是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中国特色治理哲学。其核心要义“源头治理、多元共治、预防为先、就地化解”与“教育、感化、挽救”的少年司法方针不谋而合。

  “未病”与“已病”:防患于未然

  新时代“枫桥经验”与中国少年司法实践都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统中医理论富含防微杜渐、已病早治的“治未病”思想。如《黄帝内经》提出:“上工治未病,不治已病”;《千金要方》强调:“上医医未病之病,下医医已病之病”。“枫桥经验”其成功精髓正在于“抓早、抓小、抓苗头”,“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将社会矛盾化解于未病,以早期干预消弭于已病,落实前端防范,提高治理效能。我国传统儒家思想也秉持以德化民,重在本源,涵育了中华法系矜弱恤幼的慎刑原则;历代法典普遍根据年龄对刑罚给予减免;在秋审复核中,少年犯大多被纳入“可矜”与“缓决”,从而获得生机转圜。近代以来的少年司法实践创造性地转化出一套以预防、教育、保护为核心的少年司法制度。进入新时代,法治建设更注重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特别是受滋养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赓新发展的“枫桥经验”与持续深化的少年司法改革逻辑一致、实践相通,通过加强普惠的家庭教育支持,营造健康校园与社区环境、推动分级干预建设等举措,构建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位一体的预防体系,实现了与古人“教而不诛”“化成天下”等德治善政理念的共鸣。

  “未成”与“已成”:教化为先

  新时代“枫桥经验”与中国少年司法理念都融贯于和谐共生思维。中国社会以家庭与社群关系为根基,与自然系统一样,是一个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枫桥经验”通过村规民约、道德评议、舆论压力等非正式制度,实现社区内部的自我净化和自我治理,构建了一个富有韧性的社会治理生态网。从“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发展为“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再提升到“抓早抓小抓基层,法治德治促自治,共建共享奔共富”,充分体现了系统论演进共生的智慧活力。

  少年代表着未来。甲骨文“未”字是树木枝叶重叠的象形,“来”字描绘的是麦穗低垂的样态,木之将成“未”、麦之已成“来”,“未来”意味着可预见的繁盛收获。但是,传统刑事司法体系源自西方,以架空于“自由意志”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为基础,将这套所谓成人世界的“理性”报应规则套用于身心尚未成熟、可塑性极强的未成年人,其弊端显而易见:刑事标签可能导致少年一生难以摆脱“罪犯”的阴影;监禁环境可能成为犯罪的“交叉感染”基地;单纯的惩罚无法触及越轨失范行为背后的家庭、社会与心理根源,再犯风险居高不下。在传统中国观念中,少年成长是与家庭、社会、自然相互交融、和谐共生的动态过程。少年与成人,“未成”与“已成”,不停滞于二元对立,而是具有相对性、流动性和互动性。“教化,所恃以为治也,刑法所以助治也”,由于政刑只是辅助德礼的治具,对待预防基层社会矛盾和预防青少年犯罪一样,都必须综合施策。现代少年司法制度从整体出发,侧重教化为先。司法实践提炼出“教育、感化、挽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与原则,发展出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制度,赋予青少年自我纠正和成长的能力。通过运用网格化管理和社区排查,实现前端预防;引入调解和和解机制,制定个性化的帮教方案;吸纳社会力量,形成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观护帮教、心理疏导的社会支持体系;依靠社区矫正和回归社会的支持,确保可持续的矫治效果。形成调动家庭、社区、学校等各方力量的有机支持网络,完成对“受损个体”和“受损社会关系”的修复。新时代少年司法改革与“枫桥经验”相结合,有利于构建共生式的向善治理生态系统。

  “未来”与“预流”:处遇多元

  新时代“枫桥经验”与中国少年司法改革都兼容于宽严相济。新时代“枫桥经验”并非片面宽松软,在刑法修正案确定入室盗窃无论金额都是盗窃罪之前,枫桥就确定了即使未成功破门、没有造成家财损失的行为也属于盗窃;在全国盗窃罪量刑起点标准是1000元、浙江省是2000元时,枫桥从严降到了以600元为标准。这些突破性实践客观上提高了社会安宁与群众安全感。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变革的发展路径也不是简单从所谓的惩罚型司法向保护型司法单向演进,而是像法治社会建设方针一样,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多措并举。新时代“枫桥经验”与少年司法相结合,打造了法治社会建设的范本。

  这意味着,坚持少年法领域主流的修复型司法理念,不能拘泥于单一的年龄标准而一味从宽,而是要综合考量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具体程度、被害人被侵害的客观情形以及相关联社会环境的复杂样态等,以实质考量突破形式禁制,建立起更加切合实际的多元处遇措施体系;要顺应现实情势,针对突发性事件,回应社会法治心理的变迁,因时施治,提供更丰富多元的法治供给。一方面,针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回应民众呼声,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严格限定的下降微调,有助于更精微整全地规制14岁以下的低龄恶性行为。司法机关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果断提出“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依法审理、宣判低龄未成年人极端恶性案件,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另一方面,坚持“零容忍”态度,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从刑事诉讼领域扩展到民事及行政权益保护,突出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形成集保护处分、刑事处罚、被害人保护、社会支持为一体的综合治理体系。尤为迫切的是,针对网络空间隐匿的侵害与风险,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打造清朗网络空间,以数字技术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更切实有效地保护未来。

  “枫桥经验”与少年司法改革都注重协同推进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和依法治理。两者的结合,超越了简单的技术借鉴,是一场深刻的治理实践创新与理念更新。它不仅是处理少年罪错问题的方案,更是培育对社会矛盾更富韧性、对个体命运更具温情的治理文化。用最大的善意与智慧,去守护成长的无限可能,实现对每一个未成年人潜在未来的正向引领。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双碳法治与经济研究院副研究员)

【编辑:王博(报纸)赛音(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