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智技术,既使大众享受到效率红利,也使一种隐忧日益清晰:当推荐算法塑造信息环境、评分系统界定信用资格、生成式人工智能介入知识生产时,人是否还是自身思想、选择与价值判断的主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衡量技术发展得失的根本尺度。因此,应深刻理解人工智能风险的独特性质,以科学治理使人工智能的发展始终服务人、成就人,让人工智能真正成为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支持力量。
主体性风险的四重面向
风险社会理论认为,工业社会的风险虽具有不确定性,但其因果链条原则上可被专家知识追踪,风险仍是可感知、可言说的外部威胁。人工智能风险却呈现出不同形态:它内嵌于算法架构、训练数据与优化目标之中,不是技术使用的外部副作用,而是技术系统的构成性属性。同时,人工智能的“黑箱”特性使开发者亦无法完全解释其内部运作,涌现性使风险在事前难以预测,递归性使风险在系统运行中通过用户反馈与数据再训练而自我强化。与工业社会风险相比,人工智能风险依附于非实体的算法架构,因果链非线性且难以回溯,认知壁垒源于系统内生“黑箱”而非知识分配不均,责任在研发者、部署者与用户之间高度弥散,衍生出“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的结构性困境。在此意义上,人工智能风险绝非工业风险的技术进阶形态,而是存在论意义上的新型风险范式。
在这一新型风险范式中,人工智能对主体性的侵蚀问题尤为突出,集中体现在认知、劳动、伦理与存在论四个层面。
第一,在认知层面,算法客观性侵蚀认知自主性。算法输出往往被赋予客观中立的权威光环,人们倾向于相信大数据判断优于自身直觉。但算法并非价值中立,人若放弃批判性审视而盲从算法结论,便由知识的主动建构者沦为算法结论的被动接受者。康德将启蒙定义为“摆脱自我招致的监护状态”,而算法环境可能制造一种新的自我招致的监护状态:人并非没有思考能力,而是不再调用思考能力。
第二,在劳动层面,风险不在“工作被夺走”,而在“劳动意义被解构”。生成式人工智能已部分介入创造性劳动——这一曾被视为主体性最高体现、机器不可替代的领域。算法管理则带来劳动控制的新形态:平台劳动者的行动被精确规划与实时监控,看似“自由”,实则在数据化的时空约束中高度不自由。当劳动这一自由自觉的活动被替代或贬抑,人丧失的不仅是谋生手段,更是自我实现的根本途径。
第三,在伦理层面,道德能力的萎缩较责任归属问题更为根本。当导航自动规划路线、AI助手代拟回复时,看似微不足道的“默认选项”实则绕过了人的道德审议。道德并非一次性决策,而是持续的自我实践,算法的中介化中断了这一实践。责任扩散效应又提供了免责修辞:人变得像机器一样免责,这是较“机器像人一样道德”更深层的风险。
第四,在存在论层面,上述风险的根基在于:人工智能时代的异化往往包裹在便利与个性化的外衣之中,算法推荐被体验为“懂我”,自动化服务被感受为便利。沉浸于即时满足的人,往往难以觉察到自身的自主性、深度思考能力与真实的社会联结正在悄然丧失。因此,主体性风险的核心不是人被技术取代,而是人被技术塑形而不自知。
走向技术与人共生的主体性
面对内嵌性风险,有效的治理必须超越反应式的外部规制,实现辩证看待、积极治理。“以人为本、智能向善”是我们党对人工智能治理一以贯之的理念,它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具体表达,也为走出内嵌性风险困境确立了价值坐标:治理不是对技术的消极设防,而是走向嵌入技术全周期的反思性治理,并在伦理与主体性层面完成范式转换。
第一,从反应式治理到反思性治理。风险社会是自反性现代化的产物,社会主体则须以理性审视与主动调适加以回应。人工智能治理不能简单复制工业社会的事后补救模式,仅靠监管框架难以应对内嵌性风险,需构建嵌入算法设计、数据治理与部署全过程的反思性机制。其前提是价值论的觉醒:技术发展的根本目的不是技术自身,而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要求在技术研发的每一个环节确立价值理性相对于工具理性的优先地位,使效率服务于人,而非人迁就效率。科研人员与管理者处于研发部署的前沿位置,亦须承担相应的价值导向与道义责任。
第二,从原则伦理到关系伦理。以透明、公平、问责、隐私为支柱的原则进路,在偏见内嵌于数据、责任弥散于行动者、黑箱性使透明在认识论上难以达成之时,面临操作化困境。出路在于重构人机伦理关系:从掌控式主体的二元框架,转向承认技术作为共同行动者的网络框架,使伦理责任分布于整个网络而非归属单一主体。制度上,可探索建立具有半强制约束力的全球人工智能科研伦理委员会,继续探索以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等形式实现人工智能伦理全球治理的共商共建共享。这是对自反性现代化风险的制度性回应,也是预防原则在科技治理中的落实。
第三,主体性的辩证重构。反思性主体性可作为一种重构路径,它并非对前技术时代“纯粹主体”的怀旧式回归,而是在承认技术中介性的前提下寻求主体性的新形态。其一,从技术控制转向技术共生。控制范式将技术视为需被完全掌控的工具,而共生范式承认人与技术互补协作:智能机器承担繁重劳动、缩减必要劳动时间,客观上为拓展自由时间、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条件。其二,确立“增强而非替代”的边界。人工智能应扩展人的认知与行动能力,使人成为更好的自己。个人层面亦需重建先思考、后求助的使用习惯,将人机互动转化为反思自身判断力的契机。其三,坚守制度层面的价值锚定。“以人为本、智能向善”不仅是一种伦理倡导,更应落实为制度安排。中国人工智能治理需要以系统化的政策、法律与伦理指导框架,统筹发展和安全,使智能技术的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从而为从掌控式主体走向关系性共生主体提供价值锚定。
“科技是发展的利器,也可能成为风险的源头。”人工智能时代的风险,从来不止于工具本身,更在于人在效率诱惑下主动让渡深度思考的权利。当新的风险来临,根本出路不在于拒绝技术,而在于转变人的自我观念。走向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使人工智能在服务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中确证人的价值主体地位,正是人工智能时代最根本的课题。
(作者系延边大学副校长、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延边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