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西欧法律的直接源头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学术界以往多关注蛮族法典和《民法大全》的编纂,而对西欧罗马法的演变及其对蛮族法典的影响缺少研究。实际上,古典罗马法并未直接影响蛮族法典,在两者之间还存在着罗马通俗法(Roman Vulgar Law)这一“桥梁”。后者通过简化和实用化,不仅缩小了与日耳曼部落习惯法的差距,还促进了日耳曼法从部落习惯法向蛮族法典的转变。
“罗马通俗法”概念的产生
“罗马通俗法”是法律史中的一个专业术语,1880年由德国法律史学家海因里希·布伦纳在《论罗马与日耳曼文书的法律史》一书中提出。布伦纳重点探讨了在西日耳曼人统治下罗曼语族族群的法律和制度,尤其是法兰克王国和伦巴德王国的情况。他指出,这些族群在缺乏官方指导和专业帮助的情况下,不得不自行适应并发展罗马法,他们混淆或误解了古典罗马法的明确分类,从而形成了一个从未得到专家纠正的法律体系。1887年、1892年,布伦纳在两卷本《日耳曼法律史》中提出,要真正理解法兰克王国和后来的日耳曼人的早期法律,不能只着眼于纯粹的日耳曼法。日耳曼人在西欧建立政权时,面对的罗马人所使用的法律,并非古典时期的“法学家法律”,而是在民间广泛实践的“罗马通俗法”。
该概念提出后不久,便在早期中世纪法律史研究中被广泛接受,并被引入晚期罗马法领域。德裔美国罗马法学家恩斯特·利维不仅承认中世纪早期存在罗马通俗法,还将其追溯到西罗马帝国时期。20世纪40—50年代,他陆续出版《保罗〈论判决〉:开篇标题的重构,作为西罗马通俗法的一个研究样本》《西罗马通俗法:财产法》和《西罗马通俗法:债法》等论著,揭示了在西罗马帝国衰亡前后的历史时期,古典罗马法在民间和地方实践中是如何被简化的。尽管利维扩大罗马通俗法的研究受到许多批评,但这个概念仍有价值。正如晚近的德国法律史学家德特勒夫·利布斯所说的,就我个人而言,我更愿意将那些在哥特、勃艮第、法兰克、阿勒曼尼或伦巴德统治下的罗曼语族族群所遵循的法律称为日耳曼罗马法(Germanic Roman law)。质言之,无论是罗马通俗法还是日耳曼罗马法,西罗马帝国和中世纪早期的罗马法已不是古典罗马法。
古典罗马法的通俗化
罗马法的通俗化主要是对“古典罗马法”(Classical Roman law)而言的。在元首制时期,已知的伟大法学家大约有70人,其中只有一多半留下了作品。法学家的工作包括写作、法律咨询和教学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写作。法学家的论著可归纳为四种形式:法学教科书,如保存完整的盖尤斯的《法学阶梯》;针对告示、单项法律、元老院决议或早期法学家著作的评论集;针对某一问题的论著;单册专著。法学家的著作是罗马法的组成部分,铸就了古典罗马法的辉煌。
君主制时期“法律”(lex)一词被用来指代皇帝的谕令,罗马法在法律渊源上的多元性消失了,法学家的创造性研究被法律编纂所取代,其结果是法学理论出现了断裂,以及古典罗马法的衰落和罗马通俗法的成长。因此,后古典时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法律汇编,旨在将零散的、主要涉及私法问题的皇帝谕令搜集起来,冠以“法典”(codices)这一新名称。最初的几部法典都是私人作品,以编纂者名字命名,如在罗马帝国皇帝戴克里先时期编纂的《格雷哥里安法典》和《赫尔莫杰尼安法典》。第一部官方法律汇编是《狄奥多西法典》,由东罗马帝国皇帝狄奥多西二世下令编纂,公法内容超过私法。与古典罗马法相比,后古典时期编纂的罗马通俗法明显简化了,如有学者评论,“在西罗马帝国,人们已经几乎忘记古典时期罗马法的辉煌成就。西罗马‘卑俗法’(即罗马通俗法)的法源,已经无法再现罗马法学家敏锐的洞察力、精准的语言和以利益为导向的判断力”。
中世纪早期,蛮族各王国实行属人法,其中的东日耳曼人还为人数超过自己民族的被征服者编纂罗马法。这些法典的编纂工作由罗马法学家完成,他们摘录法典和法学著作的片段,编成日耳曼的罗马通俗法,其中包括约公元500年东哥特国王狄奥多里克大帝颁布的《狄奥多里克告示》,公元506年西哥特国王阿拉里克二世颁布的《阿拉里克法律简编》(也称《西哥特罗马法》),勃艮第国王贡多巴德约6世纪初颁布的《勃艮第罗马法典》等。但与《狄奥多西法典》相比,这些法典的各部分内容都被大大简化了。
对蛮族法典的影响
日耳曼人在民族大迁徙前已拥有自己的部落习惯法,征服西罗马帝国后,“征服者自身并没有继受罗马法;他们仍然忠诚于自己的民族习惯”。故此,5世纪下半叶至9世纪,诸日耳曼王国仿照罗马传统,将口头传播数世纪的部落习惯法转变为成文法。从这个意义上说,编纂蛮族法典并不是在制定法律,“仅是记录”法律而已。即便如此,这一过程大多也需得到罗马法学家的帮助,将习惯法翻译成中古拉丁文,甚至借鉴罗马法的编纂体系和概念。但总的来说,东、西日耳曼人的蛮族法典在此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东日耳曼人编纂的蛮族法典受罗马通俗法影响较大。西哥特国王尤里克制定了《尤里克法典》,勃艮第国王贡多巴德下令编纂了《勃艮第法典》,上述法典“没有局限于仅搜集习惯或只将最需要的规则变为成文法,他们着手编纂一部体系完整的法典,足以覆盖王国所有法律领域,包括全部公法和私法。从中可以看出罗马法对他们的强烈影响”。
西日耳曼人主要有法兰克人、盎格鲁-撒克逊人、伦巴德人和萨克森人等。公元486—496年,法兰克人编纂了《撒利克法典》,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肯特国王埃塞尔伯特在大约公元600年颁布《埃塞尔伯特法》,伦巴德国王罗萨里于公元643年颁布《罗萨里告示》。此外,德意志各部族陆续颁布《阿勒曼尼法典》《巴伐利亚法典》《弗里斯兰法典》《图林根法典》和《萨克逊法典》。与东日耳曼人相比,西日耳曼人的蛮族法典在形式和内容上受罗马法影响相对较小。孟德斯鸠认为,《撒利克法典》,利普里安人的法律,阿勒曼尼人、巴伐利亚人和佛里兹人的法律“都是朴实可风的。它们带着一种原始的粗野性格,并具有一种精神,这种精神从未被他种精神所削弱过。这些法律变化很少,因为这些民族,除了法兰克人而外,都留在日耳曼境内。甚至法兰克人所建立的帝国也有一大部分是在日耳曼境内,因此,他们的法律全都具有日耳曼性格”。西日耳曼人的蛮族法典总体上体现了典型的日耳曼法特征,但仍难以避免罗马通俗法的影响。例如,大多数西日耳曼人的蛮族法典只是一系列干巴巴的规则汇集,但《罗萨里告示》是按罗马法典体系编纂的。又如,蛮族法典将古典罗马法中的“所有”和“占有”的区别简化为单一的所有权。较早编纂的《撒利克法典》中的“自主地”,《罗萨里告示》第三编《财产法》中的“所有权”,盎格鲁-撒克逊法中的“书田”等概念无不受到罗马通俗法的影响。后来的伦巴德国王刘伯兰对《罗萨里告示》进行了补充,“事实上,在每一处改革中,都能找到罗马法的印迹”。
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罗马通俗法有助于我们理解后古典时期和中世纪早期罗马法的变化及其对蛮族法典的影响。蛮族法典是中世纪早期日耳曼各王国编纂的法律,罗马通俗法对东、西日耳曼人的蛮族法典从体系到内容上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尽管罗马通俗法和蛮族法典仍是属人法,与后来作为属地法的封建地方习惯法和普通法并不相同,但仍为封建法律的形成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罗马法复兴与欧洲文明演变研究(11世纪—15世纪)”(24SGB007)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