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景化调解的异化与归正

2026-09-0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微信公众号

分享
链接已复制

  近年来,各地纷纷将传统文化空间、文化符号与调解实践相结合,形成了茶调解、宗祠调解、冬不拉调解等诸多具有地方特色的调解模式。这类场景化调解模式通过场景设置使当事人沉浸式体验,以场景修辞突破了传统调解以言辞说服为主的模式。但在创新扩散推广过程中,场景格式化与伪饰化等异化现象值得注意。阐释场景化调解的本真功能,检视场景异化病理,找寻归正路径,将助力于推进调解能力现代化建设。

  场景化调解的意涵

  传统调解以话语劝服为核心,通过改变当事人态度、立场与认知来化解矛盾,这种模式在熟人社会或价值共同体中具有一定效果。然而,进入后真相社会,面对代际知沟、个体原子化等趋势,传统共同体日益弱化,信息茧房、舆论分化等问题愈发突出,单纯依靠言语劝服来化解纠纷越来越难以奏效。

  场景化调解将调解的修辞方式从单一语言扩展到空间、器物、仪式、身体姿态等多种象征符号与行为,调解目标也从“说服”转向“认同”,使当事人在具身体验中自主改变认知、缓和情绪、达成和解,预示着中国调解正从传统话语劝服走向与新修辞学范式相结合。

  从运行机制看,场景化调解依靠三重功能共同发挥作用。一是空间修辞功能。通过空间意义建构、符号情感触动、仪式心理闭合,使调解从话语劝服转向场景赋能,让当事人在具体场景中接受疏导。二是资本激活功能。诉诸场景与话语互动能够激活当事人认同的文化资本与社会资本,调动超越语言的社会力量支持纠纷化解。三是情理法融合功能。经由场景浸润,法律与伦理规范得以逐步内化,使场景成为情理法融合的微观实践场域。三重功能聚合使得场景不再是单纯的物理空间,而是促进调解发生实效的物理空间、心理空间、精神空间多模态修辞综合体。

  场景格式化造成

  场景误置与错配

  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推动了调解场所标准化,但当统一化成为标准化要求,场景格式化问题也随之出现。桌椅、门牌、标识、展板、标语等装饰背景的统一,导致调解室丧失了个性与特色。

  场景格式化有悖于“场景—纠纷类型”的适配机制。场景化调解的关键,在于根据纠纷类型、当事人文化背景营造具有在地性的场景。宗祠调解有效,是因为宗祠空间唤起家族责任与声誉意识;妈祖调解有效,是因为妈祖符号承载地方共同记忆与价值规范。场景的力量来自文化记忆的共鸣,而格式化场景抽离了文化在地性,难以激活调解的地方文化资本,也无法满足不同当事人的心理需求,使调解失去了情感触动与文化支撑。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要求解纷场景多元化,这是由矛盾纠纷的复杂多样性决定的。然而,行政性指令和考评下的统一化、标准化模式,易使调解场景难以根据实际需求灵活调整,抑制了矛盾纠纷化解创新,导致场景化调解流于僵化与形式化。

  不正确政绩观驱动场景伪饰化

  如果说场景格式化是规范化建设极化衍生的附随性后果,那么场景伪饰化则是错误政绩观驱动下的主动策略选择。一些地方抓取“枫桥经验”“社会治理创新”“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等政策话语关键词,取象比类,对地方文化符号、空间、活动、仪式等进行浅表、生硬演绎,刻意迎合政治传播逻辑,制造符合宣传报道期待的“场景”。

  基于地方盛产梅花,而推出“梅花调解法”,宣称将“梅花香自苦寒来”的诗句作为调解理念,却与纠纷当事人以及调解情境并无内在关联;基于地方舞狮民俗文化而推出“舞狮调解法”,将舞狮表演的“采青”“破阵”等程序机械类比为调解步骤;基于地方“馕”饮食文化,以馕的制作流程,推出“和面、揉面、发面、做形、上料、烘焙”的“馕文化六步调解法”。事实上,这些“创新”调解法很难说与传统的劝服说理在实质上有何区别,所谓创新不过是传播策略上的命名,将文本意义上的场景化审美意象置于调解功能实效之上。

  调解场景伪饰化的深层驱动,是一种政治注意力争夺逻辑下的“场景化狡黠”。场景化调解通过空间布置、器物陈设、仪式呈现,使调解过程获得了视觉化呈现,增强了治理政绩的可见性。一方面,在注意力竞争日趋激烈的传播生态中,相较于单一的言语传播,调解场景化凭借其视觉冲击力和具身体验性,自然地成为展示基层治理创新政绩的优先选择;另一方面,社会治理创新以及矛盾纠纷化解所追求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难以量化衡量,在上级评价偏重治理绩效可见性的驱动下,治理的“可见”就远比治理的“实效”更为重要。正是基于对场景化政治传播逻辑的迎合,“伪饰化场景”的营造便成为一种更为投机的策略选择。

  场景化调解的归正

  场景化调解的异化归正,是一个系统性价值复位、逻辑重塑与制度调适的过程,需从五个维度入手,着力构建场景化调解的协同运行框架。

  一是重置价值位序,确立调解实效压倒解纷视觉的政绩逻辑,从矛盾纠纷的“可见治理”转向“有效治理”。归正首要任务是对治理的价值位序重置,遵循场景与解纷的适配原则,确立实效性优先于可见性原则,摒弃注意力政绩观。

  二是健全绩效评价机制,由迎检导向型行政评价转向当事人本位实效评价。完善社会治理创新评价体系,构建以当事人真实感受、实际和解效果为核心的评价体系,将和解率、履行率、纠纷反复率、场景体验感受等作为关键指标;同时建立真实场景案例库,提供场景化调解指引。

  三是调适规范化边界,在形式理性与在地化之间构建弹性平衡空间。规范化走向极端会抑制创新,归正路径并非取消规范,而是在基本标准基础上,为不同类型纠纷、不同文化背景的当事人预留场景差异化调整弹性,使“标准化配置”与“在地化营造”得以并存兼容。

  四是培育专业素养,构建适配调解特质的场景素养培育体系。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强调去场景化的规范思维,缺乏对调解情境性、场景性能力的培养。场景素养是一种复合型实践能力,包括文化感知力、空间设计力、情境识别判断力、话语与场景互动力等。应在法学教育和调解员培训中增设法律人类学、法律地理学、法律修辞学等课程,加强场景模拟训练与沉浸式教学,提高基层调解员运用场景化解纠纷的专业能力。

  五是构建从经验到标识性概念的方法论,以理论思维把握场景化调解。目前,场景化调解还处于初步的经验摸索阶段,这需要制度性促进倡导,更需要增强理论自觉与方法论层面的把握,实现从日常技术走向专业技术,从经验碎片的隐性知识到系统的显性知识体系的跃升与构建。

  (作者系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辑:程纪豪(报纸) 胡子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