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第四个全国生态日)起正式施行。法典的颁布进一步筑牢了美丽中国建设的法治基石,也意味着生态环境法治的重心正由立法论转向解释论。徒法不足以自行,这部由5编、59章、1242条、16.6万字组成的皇皇巨制,要真正发挥实效,离不开广泛的宣传教育。为此,《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九个五年规划(2026—2030年)》将“大力宣传生态环境法典”列为重点任务,并将法治宣传教育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实现这一目标,关键在于以法典宣教条款群为枢纽,推动宣传与教育同频共振,使生态环境法典由“纸面上的法”转化为“行动中的法”。
宣传教育是生态环境法典的内在要求。宣传教育并非外在于生态环境法典的配套工作,而是法典自身制度构造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规范位阶看,法典总则编第12条至第15条专设宣教条款群,与基本原则、公众参与、治理体系等规定相互呼应,表明立法者将宣传教育作为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基础性支撑。这一安排并非无源之水:原《环境保护法》等对宣教工作已有规定,广东、天津、宁夏等地还先行开展了环境教育立法。法典的价值,在于把分散于单行法的宣教规范整合升华:第12条将政府宣教责任由“各级人民政府”扩展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社会主体的鼓励则从政府条款中独立出来,单列为第四款,形成政府、学校、媒体、社会四类主体各归其位的宣教格局,宣教工作从政府单方推动走向多元共治。
以此为统领,生态环境法典构筑了宣教规范群。第12条系统规定了不同主体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责任,构建起多层次的宣教责任体系;第13条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形成对宣教工作的正向激励;第14条要求“积极阐释中国特色生态环境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对于打破西方话语垄断、构建中国特色自主知识体系具有重要助推价值;第15条将每年8月15日确立为全国生态日,要求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有效提高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意识与法治素养。
与此同时,宣教义务还以“嵌入式”技术融入生态环境法典各分编:生活垃圾分类、绿色消费、清洁生产、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野生动物致害防护等宣传要求,指引有关部门结合监管职责精准施策,实现“监管到哪里、宣传教育就跟进到哪里”。由此,宣传教育已不是生态环境法典的附属品,而是法典运行的制度支撑,立法者以体系化规范将宣传教育内嵌于法典机体,正是实现生态环境良法善治的自我要求。更为关键的是,法典在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基础上新增“法治素养”,表明宣教工作不仅要使公众懂得“为什么要保护”,更应明白“怎样依法保护”,从而为法典的实施提供了有力观念基础。
宣传让生态环境法典从纸面走进生活。生态环境法典宣传的难点,不在于让公众知道“世界第一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中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这类标签,而在于让公众明白“这部法典与我何干”。若宣传停留于条文搬运,知晓率便难以转化为行动率。有效推进法典宣传,需完成三重转变。
第一,从“大水漫灌”转向“精准滴灌”。生态环境法典宣传应以公众的生活经验为起点,将抽象条文具体化为建筑施工噪声、餐饮油烟、生活垃圾分类、秸秆焚烧、野生动物保护等具体场景,让公众感知法典的约束与保护。同时,区分对象进行分类宣传: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应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重点知晓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清洁生产、损害担责等义务性规定;公众则重在权利认知与行为引导。不同对象匹配不同内容与话语,避免同质化宣传。
第二,从“法言法语”转向“公众话语”。善用短视频、图解、互动问答等新形态,把严谨的法典文本转化为通俗故事与生活指南;推行以案释法,选取噪声扰民、油烟污染、非法排污等典型执法司法案例,让公众直观感受“损害担责”的法治逻辑,使每一次执法、每一次裁判都成为一堂公开的法治课。宣传还应嵌入执法检查、行政审批、办事窗口等治理场景同步释法说理,避免运动式、应景式宣传。
第三,从“节点造势”转向“常态长效”。善用全国生态日、世界环境日等法定节点集中开展主题宣传,形成“节点有活动、平时有阵地”的宣传格局;推动宣传资源下沉基层,针对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制作通俗化、双语化产品,借助村规民约、院坝会、法治文化广场等载体延伸宣传触角;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将法典宣传纳入普法责任清单与考核评估。
教育使法治素养化为行动。如果说宣传解决的是“知晓”问题,教育解决的则是“养成”问题。生态环境法治教育的难点,在于将法典条文转化为日常生活中的守法习惯与行动。让法治素养化为行动,需完成三重贯通。
第一,从“知识课堂”走向“生活课堂”。生态环境法典第12条第2款将生态环境法治教育确立为国民教育的法定内容,为学校教育提供了法典依据。在生态环境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独立法律部门的背景下,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高等学校及时更新生态环境法学课程体系、教学体系和教材体系,将之纳入法学专业必修课程和非法学专业通识教育课程,使法典成为全体大学生的法治素养底色;中小学重在认知启蒙与习惯养成,将节约资源、垃圾分类、保护野生动植物等融入课程与校园生活,着力培养其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素养。
第二,从“有墙课堂”走向“无墙课堂”。法典第12条第4款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等开展宣传,为生态环境法治教育的社会化拓展提供了制度依据。可借鉴地方生态环境教育专门立法经验,健全志愿者招募培训与激励保障机制,推进自然教育基地建设,使公众在亲近自然中理解法律保护自然的意义,让自然保护地、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成为没有围墙的生态环境法治课堂;借助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等载体将法典规则转化为日常生活准则,推动生态环境法治教育走深走实。
第三,从“纸上认知”走向“躬身践行”。教育的最高形态是参与。生态环境法典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作为立法目的,并设专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每一次听证、每一次监督、每一次审判,都是最生动的法治课堂;当公众在参与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治素养便从知识内化为习惯、外化为行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应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使公众由生态环境法治的旁观者转变为参与者。条件成熟时还需研究制定专门的环境教育法规或规章,与法典宣教条款和地方立法相衔接,使生态环境法治教育走向制度化、常态化。
生态环境法典已经施行,“九五”普法规划亦已启动,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迎来制度供给最完备的时期。做好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需以法典宣教条款群为遵循,政府、学校、媒体、社会各归其位、各尽其责,宣传与教育同向发力,实现宣传教育精准化、常态化、制度化,方能破解“知”与“行”的落差,使法典精神深入人心,为美丽中国建设凝聚广泛法治共识。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双碳法治与经济研究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