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

2026-08-2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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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经贸规则作为经济全球化的秩序保障,是一国参与国际经济分工必须遵守的政策行为规范。“十五五”规划纲要指出,当前“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威胁上升,国际经济贸易秩序遇到严峻挑战”。在此背景下,为“主动运筹国际空间、塑造外部环境”,中国原创性地提出了“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以单边、自主开放的理念打破了西方理论以“政策博弈、多边妥协”认识国际规则的逻辑束缚。如何深入阐释“对接”的概念内涵,系统总结中国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的实践历程,准确理解“高标准”阶段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的时代任务与基本原则,是亟待回答的重要问题。
  “对接”的基本内涵与概念特征
  广义来看,“对接”一词通常指主体在特定的内容上与客体实现联通与兼容,协调一致是其本质特征。立足该特征,“对接”既关注与特定内容协调一致的结果,也关注与特定内容协调一致的整个过程。置身于开放经济场景,并把握国际经贸规则这一作用对象,“对接”进一步包含两层内涵:一是一国认可并接受国际规则对本国相关政策选择的制约和规范;二是一国以符合国际规则要求的方式对当前政策或规制进行改革。
  主流国际经济学在谈及国际经贸规则时,多冠以“缔结”(Contract)、“设计”(Design)等词汇,极少提及“对接”。“对接”国际经贸规则是中国根据自身的改革历程和开放经验,总结提炼的独创性、标识性概念,构建了开放经济中的自主话语并开辟了国际合作中的单边视角。
  具体而言,其包括如下三点性质:其一,联通性。“对接”要求一国与外部世界在经济制度层面实现相通相容,天然身处开放的语境之中,契合了网络化的全球生产分工对跨国经济协调的迫切需要。其二,单边性。不同于国际合作的多边协调视角,“对接”以特定国家为中心并给定外部环境,关注该国以单边的改革合规契合国际经贸规则要求的路径与策略。其三,自主性。“对接”并非国家被动应对国际规则的行为,而是以系统思维统筹本国利益与政策合规的主动战略,不囿于短期局部的得失而注重长期全局的取舍。
  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的历史经验
  历史地看,中国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的实践始于改革开放初期,是围绕本国发展水平和国际分工地位的动态演进过程。在1978年至2001年间,中国的对接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以“建立适应国际经济通行规则的运行机制”为鲜明特征。在此阶段,中国主动借鉴其他国家的出口导向模式,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建立起正式的关税、投资和汇率制度。对照国际关税体制,中国自1980年起先后建立了出口退税制度,取消了进口调节关税并单边降低了进口关税;为契合汇率浮动需要,中国开创了双轨制汇率制度,并于1994年成功过渡并轨;为营造规范投资环境,中国通过颁布《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为外资鼓励性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制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明确了投资政策的引导方向。
  从2002年到2012年,加入WTO为中国提供了全方位融入国际贸易体制的契机,而对接以WTO为代表的基础性国际规则成为此阶段的根本任务。《中国对WTO规则的恪守与砺进》一书概括了以下对接历程:一是全部接受包括《农业协议》在内的近30项多边规则;二是逐步接受《政府采购协议》等若干诸边规则;三是选择接受“纺织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等部分附加条款。按照上述规则要求,中国开展了一系列改革,包括组建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的商务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国内法律、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全面取消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等。
  从2013年到2018年,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时代,对外开放也从追随适应迈向主动升级。以自贸试验区为抓手,达到平均水平、探索更高标准是此阶段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的主要目标。2013年,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肩负“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任务,并被赋予“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的时代使命。此后,中国于2015年、2017年、2018年先后批准设立了1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在不断扩大开放中因地制宜制定对接战略。广东、浙江两大沿海开放前沿省份和海南全岛被定位为对接“国际高标准贸易投资规则”的先行区;湖北、重庆、福建等经济大省聚焦各自优势领域打造对接高标准规则的探索区;辽宁、河南、天津等重要省份加快形成衔接“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的基础区。
  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任务原则
  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迈向制度型开放,对接国际经贸规则正式从满足国际市场需要的中间手段转变为打造本国开放枢纽的必然要求。受开放战略转变的推动,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的内容已从早期的“贸易投资”议题向着更为广泛的领域拓展,“高标准”也由探索尝试的“软要求”进化为自主推进的“硬指标”。2024年7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正式将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作为“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的首要任务,强调“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领域等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2026年3月,“十五五”规划纲要进一步细化了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任务内容,在第二十一章第二节单列“构建与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和监管体系”,提出“推进高水平开放和深层次改革高效联动,加快推动重点领域立法修法、政策调整和标准修订”。
  从对接模式来看,在高标准阶段,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的“清单式”“任务化”特征愈发明显。一方面,2023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首个规则对接清单出台。2025年,在“上海清单”的基础上,国务院发布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任务表》,在全国及自贸区层面明确了对接举措和责任分工。另一方面,以RCEP、DEPA、CPTPP等国际前沿经贸协定为重要标的,中国进一步明确了规则对接的任务清单并压实对接的改革任务。2022年,商务部等6部门出台《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指明了各部门落实RCEP规则要求的重点任务;2024年,商务部发布全国版《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首次在全国层面对齐了跨境服务贸易的国际高标准规则要求。
  面向未来,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需要秉持如下原则:坚持系统开放,注重改革协同;推动有序开放,强化梯度对接;扩大自主开放,完善合规机制;坚守安全开放,加强风险防控。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制度型开放的理论构建与实施路径研究”(25VRC062)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贸易学院博士研究生)
【编辑:梁华(报纸)王晏清(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