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汉长安城未央宫骨签看“物勒工名”的历史演变

2026-07-3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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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勒工名”一词最早见于《礼记》,《礼记·月令》:“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早在商周时期就有在青铜器上铸刻族徽或文字的传统,此时铭文中出现的人名多为器物的所有者(物主),而非器物制作工匠,如“齐侯作虢孟姬良女宝匜”中的齐侯和“越王勾浅自作用剑”中的越王勾浅(勾践),两者均非制作器物的工匠。

  真正的“物勒工名”,即将制作者名字刻于器物的情况出现在春秋战国时期,特别是在战国时期的兵器铭文中十分常见,如九年相邦吕不韦戈:“九年,相邦吕不韦造。蜀守宣,东工守文,丞武,工极,成都。”铭文详细记载了参与制造的各级官吏、工匠及制造的地点,“物勒工名”在战国时期已经相当成熟。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工律》:“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秦律十八种·效律》:“公器不久刻者,官啬夫赀一盾。”可见,秦代已经将“物勒工名”写入律法当中,并作为标准化生产的操作规范严格执行。

  1986—1987年,汉长安城未央宫中央官署遗址出土骨签6.4万余枚(其中有字骨签5.7万余枚)。骨签多为2枚一组,每组骨签上刻有凹槽且位置相反。骨签刻文内容分为四类,一般左凹口内容分为两类,一类刻有年代、工官或官署名称及其相关各级官吏、工匠之名(A类),另一类为弓弩射程(B类);右凹口按内容通常亦分为两类,一类著录兵器代号、数量等(C类),一类为弓弩张力信息(D类)。根据内容推测,完整的一件弓弩兵器著录信息当由2组(AC、BD各一组)共4枚骨签构成。汉长安城未央宫出土的骨签,是“物勒工名”制度的巅峰之作,其时代从汉武帝初年延续至西汉末年,不仅跨越时间长、出土数量大,而且记录信息极为详细。对未央宫骨签进行深入探究,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物勒工名”这一传统制度的历史演变。

  从器身铭刻的实物载体到脱离器身的文书载体。传统的“物勒工名”刻文附着于器物本身,即将工匠之名直接著录于器物之上,例如河北平山县中山王墓出土的细孔流铜鼎上刻有铭文:“左使车(库),工蔡。”再如高奴禾石权作为战国时期秦国标准衡器,正面铸有铭文:“三年,漆工、丞诎造,工隶臣牟。禾石,高奴。”与器身铭刻相比,未央宫骨签“物勒工名”的最大不同是其已经脱离了所记录的器物本身。每件兵器的完整著录信息由4枚骨签组成,每两枚为一组,可见骨签刻文并非附着于其所记兵器之上。整理者在《未央宫中央官署遗址出土骨签报告》中提出:“建筑遗址中出土的骨签与建筑遗址内出土的兵器、军备没有对应关系。”“从未央宫中央官署建筑遗址的房屋之内出土遗物来看,骨签是遗物的主要内容,因此可以说未央宫中央官署建筑主要是存放骨签的。出土骨签的各个房屋之中,并未发现骨签刻文所涉及的兵器。”可见骨签是脱离器身而独立存在的,并非以兵器实物为载体。传统的“物勒工名”随着器物的损毁,刻文也会随之损坏或者消失。骨签刻文内容所记录的兵器主要供皇室或军队使用,从西汉初年到西汉末年,部分骨签在中央官署保存上百年,其所记载的器物或早已损毁,但骨签依然保存完好,“物勒工名”并不会随着器物的消亡而消失。

  从质量管控的生产责任书到中央库存的兵器档案。“物勒工名”有利于追溯生产责任,确保产品质量。《礼记·月令》郑玄注曰:“刻工姓名于其器,以察其信,知其不功致。”先秦出土陶器上常见工匠之名,如“陶工依”,这种“物勒工名”制度可以作为市场交易的信誉担保。骨签在河南工官、南阳工官、颍川工官等地方工官的生产环节是质量责任书,体现了严谨的工匠精神及责任追究制度,“物勒工名”将产品的质量与官员、工匠的考核直接挂钩。当随着所记载的武器被存入未央宫武库或者中央官署管辖的仓库之后,骨签的性质发生了改变,它不仅是用来追究质量的责任书,更是中央政府库存管理的兵器档案记录。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工律》:“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髹书之。其假百姓甲兵,必书其久,受之以久。入假而无久及非其官之久也,皆没入公,以赍律责之。”可见,领用武器,必须先登记武器上的标记,按照标记收还,缴回所领用的武器而上边没有标记或不是该官府所标记的,均没收归官,并依照《赍律》责令赔偿。

  汉承秦制,武库或者中央官署武器的领用也应该有严格的登记。骨签“物勒工名”信息及其代号数量等显然是工官生产制造和入库时的清点记录。中央官吏通过核验骨签与实物,确认工官上缴的兵器数量和质量。当兵器调拨之时,骨签便成为核对库存、办理出库手续的重要依据。此外,卢烈炎《汉长安城未央宫出土骨签初步研究》一文认为骨签为刻意截取的骨质弓弭末端,其真实性质为某种较特殊的校准样本,为在更换弓弭及校验弓弩张力时提供实物参考,从而保证兵器质量并借此加强中央政府对先进兵器的管理。骨签作为中央库存档案和校准样本不仅有利于武器的保管、调拨与登记,亦有利于兵器的维修校准。可以说,骨签是汉代“计文书”在武库兵器管理中的具体体现,是中央库存的兵器档案。

  从手工业的行业自觉到官僚体系的行政管理制度。从“陶工依”到十一年蔺令矛“蔺令肖狈、下库工师臤石、冶人参”中工师、冶人的出现,“物勒工名”著录信息的历史演变,反映了我国古代“物勒工名”制度由简到繁逐步完善、行政管理层级逐渐增加的历史过程。从汉武帝初年的四级管理体制“工官令—丞—作府(啬夫)—工”到汉昭帝时期的“工官令—丞—守丞—护工卒史—令史—作府啬夫—佐—冗工—工”的九级排序,骨签所反映的“物勒工名”行政管理制度愈加严格和规范。随着时间的推移,骨签中个别职位的排序也会发生改变,如骨签5323“始元二年,颍川工官令广,守丞圣,护工充,令史武,作府佐定,冗工毕,工宽造”中的“护工”(卒史)一职,到了“始元三年”,其地位已经明显高于工官令并得以长期保持;如骨签327:“始元三年,颍川工官护工卒史当,令广,丞成,守丞当,令史贤,作府佐众,冗工始,工汉造。”可见,骨签中的“物勒工名”不仅是手工业自主发展的产物,更是汉代官僚系统运作的副产品。

  综上所述,在汉代,随着文书运行及行政管理体制的完善,“物勒工名”的记录载体开始出现变化,已经从器身铭刻的实物载体转为脱离器身的文书载体,与所记录的兵器实物实现了分开管理。这种分离,使得“物勒工名”不再仅仅是器物表面的物理痕迹,更成为中央武库档案系统的组成部分。“物勒工名”不仅是道德诚信约束,也是官僚体制下的生产管理手段。

  (作者系湖州学院湖学与江南儒学研究院研究员)

【编辑:于世华(报纸) 张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