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延新简中的“质妻”

2026-07-2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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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在缀合居延新简的过程中,偶得一则新缀合(见附图),释文断读作:责不可得,书到验问,审负知君钱,白报,谨验问,当辞曰:迺十一月中,从知君贷钱三千六百,以赎妇,当负臧,贫急毋钱可偿知君者。谒报敢言之。EPT59:13+EPT56:8。

  据简牍记载,债务人“当”因债务危机将妻子抵债,此系典型的“夫债妻偿”现象,深刻反映了汉代女性权益受侵害的社会问题。以往我们认为“质妻”习俗始于南北朝(叶丽娅:《典妻史》,广西民族出版社2000年版),但新缀合简牍的发现将这一制度的历史坐标前推至汉代。简文还说,“当”试图赎回妻子却因资金短缺,转而向“知君”借贷3600钱完成赎回。债主“知君”追偿未果后诉至官府,经官府全面调查,确认“当”确属“贫急毋钱”的困境,最终以官方文书将案情始末详告“知君”。此案例完整呈现了汉代债务纠纷的三个关键环节:以妻抵债的物权处置、第三方介入的债务转嫁、官方对弱势债务人的司法保护。通过简牍缀合,为研究汉代债权制度与女性地位提供了重要实物证据。

  以妻抵债的发生

  依据悬泉汉简Ⅱ90DXT0113④:123号简的记载,长乐里户主耿宦作为成年女性户主,其家庭资产包括五口人与一头牛,总计3600钱。相较之下,“当”所涉债务规模已与边地普通家庭全部财产相当。这种经济压力使“当”陷入实质性破产,丧失债务周转能力,最终被迫采取质押妻子的极端手段。

  若“当”未能按期赎回妻子,其妻将面临沦为奴婢的风险,丧失自由民身份而成为债务奴隶。顾丽华指出汉代人口买卖市场存在质卖现象,约定有赎回期限(《汉代妇女生活情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结合简文记载,“当”的行为正符合这种“质卖”特征——以妻子为质押物,约定赎回期限。这种制度性安排既反映了汉代债务危机的严苛性,也揭示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有限保护:官府虽不直接没收财产,但通过“谒报”程序将债务人困境告知债权人,实质上默许了质押亲属的变通做法。这一案例为研究汉代债权关系、女性地位及司法实践提供了新的实物证据。

  马新在《两汉乡村社会史》中指出,西汉早期女性尚保有较高社会地位,至西汉末年出现显著下降趋势,具体表现为社会观念对妇女行为限制增多。东汉随着儒家礼教的强化与宗族制度的巩固,夫妻关系不平等加剧,丈夫掌握婚姻解除主动权,妻子离弃丈夫则需满足严苛条件。这种时代特征与简文中“当”擅自抵押妻子的行为形成互证——女性地位急剧下降,妻子沦为丈夫可处置的财产。丈夫抵押妻子的行为虽不符合主流道德,但在法律层面尚未被完全禁止,这种制度真空与伦理困境,正是汉代社会转型期的典型特征。通过“当质妻案”与传世文献的互证,我们得以窥见两汉之际女性权益保护机制的演变轨迹。

  “当”抵押妻子的行为对婚姻关系的存续产生了结构性冲击。彭卫在《汉代婚姻形态》中揭示:“在汉代,夫妻之间的争吵、不和、猜忌、反目及至离异,大都由男方造成。”这一论断在“当质妻案”中得到鲜活印证——作为丈夫的“当”主动将配偶置于债务抵押物地位,即便最终赎回,夫妻间的信任基础已然崩塌。刘欣宁对秦汉婚姻终止条件的研究为此提供了制度性解释:夫妻相告、相害及丈夫犯奸三种情形均构成“义绝”先声,这些行为严重伤害夫妻关系,与后世“义绝”制度存在承袭关系。该案中“当”以妻子为质押物的举动,本质上属于丈夫单方面抛弃配偶,其伤害程度远超普通家庭矛盾,直接触及汉代婚姻伦理的底线。《汉书·孔光传》所言“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恰为这种婚姻解体提供了价值判断依据。当丈夫的行为被判定为“无义”,妻子主动解除婚姻关系不仅符合法律精神,更契合社会舆论对婚姻伦理的期待。

  借贷市场的逻辑

  “当”为赎回妻子向“知君”借贷3600钱的行为,揭示了汉代高利贷运作的典型模式。据石洋对“子钱家”(专业放贷者)的研究,汉代民间借贷利率普遍超过年化20%(《秦汉时期借贷的期限与收息周期》,《中国经济史研究》2018年第5期),这一数据为“知君”的放贷动机提供了关键注脚——其很可能通过设定高额利息牟利,最终因债务人“贫急毋钱”导致债权无法实现,不得不诉诸官府追偿。值得注意的是,“知君”在追债过程中并未要求“当”再次抵押妻子,这一细节颇具深意。相较于直接占有债务人亲属,专业放贷者更倾向于通过司法程序追讨本金与利息,反映出汉代借贷市场已形成“以利为本”的运作逻辑。这种转变与“略卖人妻子”的原始质卖模式形成鲜明对比,暗示丈夫抵押配偶的行为被主流社会道德所摒弃。

  从借贷到官府介入的时间间隔极短。若剔除文书传递与调查周期,实际借贷时长恐未超过一个月。这揭示出专业放贷者“知君”的精明算计——其深谙“当”已陷入“贫急毋钱”的绝境,故在债务未到期时便抢先诉诸官府,通过司法程序固化债权,避免陷入“质妻”转“卖妻”的伦理争议,并可以提前止损,或较早取得债务优先清偿权利。值得关注的是,3600钱的债务规模对于边地家庭而言绝非小数目,而案件发生于农闲冬月,恰值生产资金回笼困难期。“知君”选择此时追讨,既因预见“当”无法在短期内改善经济状况,更反映出汉代放贷者对法律武器的娴熟运用。居延新简“建武三年候粟君责寇恩案”中,8万钱债务纠纷同样通过官方诉讼解决,印证了汉代法律体系对债权人的有力保护。

  夫妻地位的差异

  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也有丈夫(诸)抵押妻子(基)偿还债务的情况,与居延新简“当质妻案”形成历史对照。罗操通过简文分析揭示:东汉时期,丈夫诸因借贷需求将妻子基质押,后指令儿子以儿媳衣物赎回,这一行为蕴含三层权力关系——夫权对妻子人身的绝对支配、父权对子代财产的强势控制,以及女性在家庭伦理中的服从义务。这种权利义务的极端失衡,恰是汉代“夫为妻纲”制度的具体投射。居延新简“当质妻案”与罗操的研究形成互证:在债务危机面前,丈夫可随意处置妻子人身,甚至通过跨代际的财产操作(如动用儿媳衣物)实现债务周转,而妻子在此过程中完全丧失自主权。这种家庭内部的资源调配,本质是男性家长通过“父权—夫权”双重身份,将女性成员物化为解决经济问题的工具。汉代法律虽未明文允许质押配偶,但司法实践对夫权的默认,使此类行为具备事实合法性。正如《汉书·孔光传》所言“无义则离”,表面是强调婚姻伦理,实则将婚姻解体的主动权完全赋予丈夫。当夫权与债务经济结合,妻子便沦为可量化、可交易的“财产单元”,其生存权益完全依附于男性家长的经济能力与道德自觉。五一广场东汉简“诸质妻基案”与居延新简“当质妻案”的互证,生动展现了汉代家庭制度中女性权益的系统性缺失。

  汉代平民家庭夫妻地位“相对平等”假说,在出土简牍与传世文献的双重验证下面临挑战。如刘欣宁从律令文本出发,认为“秦汉律令中的夫妻关系可能相对平等”(《秦汉律令中的婚姻与奸》,《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2019年第90本第2分)。然而居延新简“当质妻案”与五一广场东汉简“诸质妻基案”等实证材料,却揭示了平民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结构性弱势。这种理论预期与现实状况的悖离,根植于汉代法律制度与家庭经济的双重压迫。张仁玺在《秦汉家庭研究》一书中指出:“汉代法律虽然禁止卖妻,但对社会上卖妻的事实官府并不干涉。”当家庭陷入债务危机时,丈夫可将妻子物化为债务工具。对于本就嫁妆微薄的平民女性而言,一旦丈夫经营不善或遭遇债务危机,她们将面临被交易的风险。“相对平等”假说的局限性在于,它过度依赖丈夫的主观意愿而非制度保障。即便部分丈夫出于情感或现实考量维护妻子权益,也难以改变“男尊女卑”的社会根本结构。简牍案例显示,在缺乏娘家支持或社会身份庇护的情况下,平民女性暴露于夫权与债务经济的双重挤压之下。

  汉代边地平民“当质妻案”,完整呈现了债务危机对家庭关系的撕裂过程:因贫困无钱→抵押妻子偿债→向“知君”借贷赎妻→债务逾期被诉至官府→官府核查确认无力偿债。这一循环暴露出汉代底层社会的生存困境与制度缺陷。贾捐之上书痛陈:“人情莫亲父母,莫乐夫妇,至嫁妻卖子,法不能禁,义不能止,此社稷之忧也。”揭示出人口买卖背后的经济驱动——巨大利润催生的市场需求,远非政府法令可遏制。“当质妻案”折射出多重社会矛盾:男尊女卑思想在边地根深蒂固,丈夫对妻子的人身控制牢不可破,债务经济与夫权结合,将女性降格为可质押的物品。儒家伦理强调的婚姻“义理”,在生存压力面前沦为空文;政府颁布的劝导诏令,更暴露出国家治理对底层生存逻辑的妥协。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悬泉汉简(3—4)》整理与研究”(25BGD012)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副教授)

【编辑:张云华(报纸)赛音(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