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社会安全稳定的法治压舱石

2026-07-2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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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以下简称《社会救助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举措。社会救助由此实现从临时政策救济到刚性法治保障、从粗放普惠到精准帮扶的转型,是维系社会平稳运行的法治压舱石。它既是守护弱势群体的民生良法,更是守护全民安全感、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稳定之法,以国家立法明确底线承诺,绝不允许任何人在风险冲击下孤立无援。

  生存权兜底:

  构筑社会稳定的“物理防火墙”

  生存权是最基础的人权类型,社会失序往往始于底线保障失守。若群众温饱、就医等基本生存需求无法保障,社会稳定便无从谈起,守住困难群众生存底线,就是筑牢社会秩序第一道防线。此前,我国社会救助主要依托《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与各类政策文件,政策驱动模式灵活性有余,但缺少法律刚性约束,各地救助投入不均衡、救助标准浮动、保障力度参差不齐等问题长期存在。新出台的《社会救助法》补齐制度短板,立法第1条即明确立法宗旨为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16条作出规定,国家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必要的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全方位兜底供养。

  此次立法将社会救助从政府道义帮扶、行政福利,上升为公民法定权利,确立“国家亲权”法治理念,家庭保障失效时,国家必须依法履行兜底责任。过往孤寡老人流落街头、重病患者因无力医治陷入绝境等悲剧,不仅是人道主义缺憾,更潜藏巨大治安隐患,生存无保障群体极易成为不稳定因素。依托法律刚性条款,社会救助织密全覆盖兜底防护网,填补因病、因残、孤寡致困的制度空白,从源头消解底层动荡诱因,为基层社会治理筑牢基础屏障。

  分配正义:

  化解“相对剥夺感”的“心理减震器”

  社会学理论揭示,贫富差距催生的相对剥夺感,会激化阶层对立和网络负面情绪,撕裂社会共识。健康社会不能只关注整体平均发展水平,还必须建立起兼顾边缘群体的公平分配机制。

  旧的救助体系存在明显的“悬崖效应”,家庭收入略高于低保线便彻底失去全部救助,大量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难以承担大额医疗、教育刚性支出,极易因突发支出快速返贫,长期处于贫困边缘、承受巨大生活压力。《社会救助法》突破二元救助局限,第14条确立分层分类救助体系,第21、22条创新设置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机制。即便家庭收入未达低保标准,若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占比过高,实际生活陷入困境,同样可享受救助;针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确有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制度调整精准回应社会心理诉求,将救助覆盖范围从显性特困群体延伸至负重前行的“夹心层”家庭。重病、伤残带来的大额开支,会掏空普通家庭积蓄,摧毁群众生活预期,滋生社会不满情绪。新法以法定转移支付实现精准二次分配,不只为困难家庭提供物质帮扶,更能安抚群众焦虑情绪,传递发展成果全民共享的价值导向。从社会治理层面看,《社会救助法》是化解心理失衡、调和社会矛盾的关键减震机制,以法治温情抚平发展过程中的贫富落差。

  发展权赋能:

  阻断代际贫困的“长效稳压器”

  单纯发放救助金只能短期缓解生存难题,长期粗放式现金帮扶易滋生福利依赖,催生“等靠要”消极心态,形成难以突破的贫困陷阱,既消耗财政资源,也弱化群众的奋斗动力。真正的长效稳定,不在于单纯兜底供养,而在于赋予困难群众自主脱困的发展能力。《社会救助法》跳出单纯保障生存的传统思路,将发展赋能纳入核心制度设计。第9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救助对象自助自立、解困脱困;第27条细化就业救助举措,面向失业困难群众提供创业扶持、职业介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全方位支持。

  贫困存在代际传递特性,困难家庭子女因经济限制中断学业,缺少就业技能,成年后极易复刻父辈贫困处境,甚至因缺少谋生渠道诱发治安问题。反之,依托教育救助、技能扶持保障青少年成长,就能将社会负担转化为劳动力资源。新法推行物质帮助和救助服务的综合帮扶模式,通过技能培训、创业贴息、就业对接重建困难群众社会参与渠道,重塑个体尊严。受助群众依靠劳动自主脱贫,会形成正向社会认同;大批困难群体实现自立自强,能持续激发社会向上活力。这套造血式治理模式,区别于被动应急的输血维稳,从根源上阻断贫困代际传递,为社会长期稳定提供内生动力。

  程序正义:

  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制度泄压阀”

  群众对社会救助的诉求,不只局限于能否获得救助,同时也关注救助分配是否公平透明。基础公共资源在困难群众中的公平分配极大程度上影响政府的公信力。《社会救助法》搭建数字化、规范化阳光救助机制,从源头根除权力寻租空间。

  一是搭建精准识别体系。新法第10条规定国家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工作,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建设,第4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牵头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促进跨部门信息共享,提高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效率和准确度。二是全程公开透明。新法第45条规定决定给予社会救助的,应当按照规定在申请家庭或者个人所在的村、社区等范围内公布社会救助确认决定;决定不给予社会救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是完善权利救济渠道。新法第48条规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调减、终止社会救助决定前应当听取社会救助对象的意见,作出决定后应当书面告知社会救助对象并说明理由。

  完整规范的程序体系,是化解群众负面情绪的泄压阀。申请人因资产超标被拒,若收到清晰书面说明与维权指引,即便心存失落,也能认可规则公平;反之暗箱操作、标准模糊,会将群众不满直接引向制度本身。大数据核验、公开公示、申诉复核三重制度叠加,彻底压缩救助领域灰色空间,修复干群信任纽带,而公众对公共治理的信任,是社会长治久安最核心的基础。

  结语:底线牢,则天下安

  我国数十年快速发展实现的经济腾飞,为《社会救助法》落地实施提供了基本前提,向实现社会长期稳定的发展目标迈出关键一步。这部法律编织起覆盖全民的民生安全网,守护每一个遭遇困境的普通人,夯实国家安定根基。这一立法核心意义并非彻底消除贫困,而是建立常态化兜底机制,任何人遭遇风险跌落困境都能得到制度帮扶,负重前行的群众拥有脱困希望,社会问题拥有规范矫正渠道。新法的全面落地将承载广大人民群众的民生期盼,依托法治兜底保障,社会运行体系将更加健康均衡,发展进程更平稳有序。民生底线稳固方能国泰民安,群众心安方能天下太平。

  (作者系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教授)

【编辑:王博(报纸)齐泽垚(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