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数字法治提升平安中国建设的制度韧性

2026-07-2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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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重要基础。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既要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也要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进入数字时代,风险生成和扩散的方式发生深刻变化:数据流动使个体风险、市场风险、社会风险更加紧密相连,算法决策可能放大偏见和不公,平台运行改变劳动、消费和交往关系,网络空间又使局部事件更容易跨区域、跨领域传播。面对新情况,平安中国建设不能只依靠传统治理经验,也不能简单以技术手段替代法治规则,而应当以数字法治提升制度韧性,把风险预防、依法治理、权利保障和安全维护统一起来。

  所谓制度韧性,是制度体系在风险冲击中保持基本功能、吸收外部压力、恢复正常秩序并实现自我完善的能力。数字技术可以提高风险感知、信息汇聚和协同处置能力,但数字技术本身并不天然带来善治。没有法治约束,数据汇聚可能演变为数据滥用,智能预警可能滑向过度干预,算法决策可能造成责任不清。数字法治的意义,正在于把技术能力转化为依法治理能力,使平安中国建设既更加主动、精准、高效,又始终保持权力有边界、程序有约束、责任可追溯、权利有救济。

  增强源头防控能力

  平安中国建设重在预防。数字时代的许多风险并非突然发生,而是在数据采集、平台交易、网络传播、算法推荐和社会互动中不断积累。以数字法治提升制度韧性,首先要把风险防控前移到社会运行的源头环节。在公共安全、应急管理、金融监管、食品药品、交通运输、网络安全等领域,可以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发现风险苗头、识别异常趋势、辅助科学决策。但这些活动必须依法进行,明确数据采集范围、使用目的、共享边界、保存期限和安全责任,防止以风险预防之名突破个人信息保护和法定权限边界。

  源头防控不是无边界管控。风险越是处于早期状态,判断越具有不确定性,也越需要法治提供标准。数字法治应当通过分类分级、风险评估、合规审查、算法审计、人工复核等制度,把预防性治理纳入规范轨道。对于可能影响重大公共利益、人民生命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数据处理、算法应用和智能系统,应设置更严格的安全义务;对于一般性数字活动,则应避免过度规制,保护创新活力。只有把安全与发展、秩序与活力结合起来,源头防控才能成为制度化的治理能力。

  提升协同治理能力

  数字时代的风险往往不受部门、行业和地域边界限制。一个网络安全事件可能影响公共服务和社会秩序,一次数据泄露可能牵动个人权益、企业合规和国家安全,一个平台规则变化也可能影响劳动者权益、消费者选择和市场竞争秩序。传统条块分割的治理方式难以适应复合型风险。数字法治应当促进跨部门、跨层级、跨领域协同治理,明确牵头主体、职责分工、数据共享规则、风险分级标准和责任追究机制,防止协同不足造成治理空转,也防止协同过度导致权力泛化。

  协同治理还离不开数字法治基础设施建设。数据目录、公共数据平台、政务数据共享机制、统一身份认证、电子证照、在线办事系统、司法大数据平台等,已经成为现代治理的重要支撑。但数字基础设施不仅是技术工程,更是法治工程。其运行需要解决数据权属、开放利用、接口标准、安全评估、责任分配和公众监督等问题。只有把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才能使不同部门、不同层级之间的信息流动既顺畅高效,又安全可控,从而为平安中国建设提供稳定可靠的制度底座。

  基层治理是平安中国建设的基础。矛盾纠纷往往首先表现为劳动争议、物业纠纷、消费纠纷、婚姻家庭矛盾、网络侵权、平台服务纠纷等日常问题。数字平台、在线调解、智慧法院、网格化治理等工具,有助于汇聚多元解纷资源、降低群众维权成本、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但数字化不能削弱司法和治理的人民性。对于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数字能力不足的群体,应保留必要的线下服务和人工渠道;对于在线解纷和智能辅助决策,应强化程序公开、结果说明和救济机制。数字治理越深入基层,越要坚持依法治理、便民治理和温度治理相统一。

  夯实民生安全基础

  平安中国建设不仅关涉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也关涉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安全。就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社会救助等制度,是社会风险的重要缓冲器。数字经济在创造新就业机会的同时,也带来平台用工、算法管理、职业伤害、社会保险接续等新问题。如果这些风险不能被制度吸纳,个体风险可能转化为家庭风险,并进一步积累为社会风险。数字法治应推动社会保障制度适应平台经济和灵活就业发展,明确平台企业、劳动者和政府之间的责任分担,提升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公共服务的精准性、可及性。

  同时,数字法治要把权利保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平安不是单纯的秩序状态,而是人民能够真实感受到的安全、尊严和公平。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算法透明、平台责任、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数字无障碍等制度,都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只有使数字社会中的权利能够被识别、被保护、被救济,人民群众才会对数字治理形成稳定信任,平安中国建设才有坚实的社会基础。

  强化国家安全支撑

  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进入数字时代,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人工智能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已经成为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法治应当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个人权益之间形成制度平衡。一方面,要加强对重要数据、核心数据、关键算法和重要平台的风险治理,防范数字风险向经济社会运行和国家安全领域传导;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安全概念泛化,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使安全治理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提升制度韧性,还要形成风险治理闭环。事前要有风险评估和规则设计,事中要有监测预警和依法处置,事后要有责任认定、权利救济和制度复盘。数字化为记录、分析和评估治理过程提供了条件,法治则使这种条件转化为可追溯、可问责、可改进的制度能力。平安中国建设不能只满足于处置个案,更要通过持续复盘把个案经验转化为制度知识。

  推进数字法学学科建设

  数字法治既是治理实践问题,也是法学学科建设的重要方向。平安中国建设需要既懂法律规范又懂数字技术,既理解国家治理又把握风险机理的复合型人才。应系统推进数字法学学科建设,加强数据法、网络法、人工智能法、平台治理、数字司法、数字社会治理等领域研究,推动法学与计算机科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交叉融合,为数字时代的平安中国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制度方案和人才保障。

  更进一步看,数字法学学科建设还应回应中国式现代化对法学知识体系的新需求。数字时代的社会治理不只是把线下治理搬到线上,也不是把既有法律规则简单适用于网络空间,而是需要在数据要素、算法权力、平台责任、智能系统安全、数字公共服务等新问题中提炼新的法治范畴、制度工具和治理方法,为平安中国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学理基础。

  (作者系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数字法学研究中心主任)

【编辑:王博(报纸)齐泽垚(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