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数字革命正深刻重塑社会结构。算法系统广泛介入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数据跨境流动不断挑战主权的管辖边界,算力基础设施的指数级能耗引发了全球的“碳排放焦虑”,这些看似分散的现象,共同指向一个根本命题:植根于工业文明的现代治理框架,能否有效回应数字文明的时代需求?回答这一问题,需要一种超越工业文明“征服逻辑”的理论构想。本文尝试提出一套以协同共创为本体、以关系健康为尺度、以贡献正义为规则的规范逻辑,并将其称为“共生正义”。
工业文明“征服逻辑”的历史贡献与时代局限
现代治理体系的演进,内在地包含一种以主客二分为认识论基础、以排他性产权为制度工具的逻辑,可称之为“征服逻辑”。应当承认,这一逻辑在工业文明时代曾有力推动生产力发展与个体解放,其塑造的绝对所有权与主权边界,为近代自由与秩序提供了重要保障。然而,这套以所有权绝对为核心、以排他性救济为手段、以人类中心主义为价值取向的治理框架,在数字时代正遭遇三重系统性失灵。
在生态维度,数字经济的“非物质化”表象掩盖了其巨大的资源消耗。据国际能源署统计,全球数据中心耗电量已占全球总用电量约1.5%,与此同时,人工智能训练的碳排放呈指数级增长。在这种背景下,发达国家通过“计算任务离岸外包”,将高耗能压力转移至发展中国家,形成“碳洗白”式的生态不正义。传统环境规制以属地管辖为基本原则,对此类跨国界环境负外部性缺乏有效的应对工具。
在社会维度,排他性产权保护制度在数字场景中呈现复杂的双向效应。一方面,平台企业以格式化的数据排他性协议锁定用户,以“契约自由”之名获得形式合法性,实质上是将用户与中小创新者排除在价值共享之外。另一方面,在平台与用户之间存在结构性权力不对称的条件下,制度运行面临被资本逻辑过度影响的现实风险。这就意味着:在数字场景中,形式平等的契约自由与实质正义之间并不存在理所当然的等号。对于这一变化,治理理论研究需要作出系统回应。
在全球治理维度,以主权国家为基本单元、排他性产权为核心规则的“威斯特伐利亚范式”,难以回应数据的非竞争性与超国家性特征。当前,算力资源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分布不均衡,此种资源禀赋悬殊无法通过传统国际发展援助机制得到有效缓解。各国在数字治理领域仍以竞争性逻辑为主导,因此全球治理合作长期迟滞于集体行动困境。
共生正义:从征服逻辑到协同共创的理论根基
区别于传统物质生产要素,数据要素的根本特征在于其非竞争性。换言之,数据不因使用而减损,反而因共享而产生溢出效应,因多元使用而涌现新价值。这一物质属性,从根本上动摇了“资源稀缺、主体竞争、权利排他”的工业文明制度底层预设。正是基于这一判断,“共生正义”的提出为数字时代治理逻辑的范式转换提供了理论支点。
从政治哲学视角审视,共生正义批判性地吸收并超越既有规范理论传统。不同于罗尔斯正义理论对原初状态下形式平等的追求,共生正义更加直面数字场景中各主体之间真实能力的不对称性与贡献差异;区别于哈贝马斯交往理性对程序条件的侧重,共生正义更强调实质贡献的互惠性与关系网络的结构健康。同时,它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和而不同”“天人合一”理念形成深层共鸣,进而将关系性思维引入现代治理逻辑。就此而言,共生正义并非在既有方案中择一而从,而是因应数据非竞争性这一根本变量所作的理论重构。
从规范结构内部来看,这一正义观要求对秩序的深层根基进行系统性重构。治理关系不再是“主体对客体的支配”,而是“主体间的协同共创”。其要义有二:一是从绝对权利转向关系性权利。权利不再仅是排除他人干涉的自由,更是维护关系网络健康的责任。谁享有数据权益,谁就必须承担防止网络负外部性的义务。以关系健康为尺度来判断一项制度安排是否正当,就是不看它让谁获益,而看它对关系网络的结构健康是有所增进还是有所减损。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框架,已蕴含关系性权利的若干要素;欧盟《数据治理法案》引入的数据利他主义机制,亦是这一逻辑的延伸。二是从形式公平转向贡献导向的实质正义。此即“贡献正义”的核心主张。制度应超越“谁占有、谁获益”的传统所有权逻辑,建立“谁贡献、谁获益”的公正机制。这既是对“资本逻辑”下贡献与回报背离的制度矫正,也是对形式正义遮蔽实质不公的超越。我国正在推进的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改革,将持有权、使用权与经营权分置运行,正是贡献本位逻辑的立法实践,使数据生产链条中的原始提供者、算法优化者与平台运营者各得其应得之公平份额。
“数字命运共同体”的治理架构
共生正义指向的规范愿景,是构建“数字命运共同体”。这并非空洞的道德呼吁,而是基于数字技术内在属性的规范性建构。在这一框架中,个人、企业、国家乃至自然生态系统,均为命运交织的价值共创主体。
在国内层面,需要重新审视部门规制的传统边界。应探索建立基于价值贡献度量的数据收益初次分配机制,使数据生产链条中的各类主体都能获得合理回报;将生态足迹纳入数字平台的法定义务披露范围,对高耗能算力基础设施设定碳排放标准;完善反垄断制度对平台排他性扩张行为的规制工具,为中小创新主体的共生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这些制度安排的逻辑在于,通过规范工具矫正数字空间中的结构性不对称,使“贡献—回报”的对应关系回归制度理性。
在国际层面,应在坚定维护数据主权的前提下,推动构建跨境数据流动的共生型多边规范框架。在气候与数字治理交叉领域,有必要设立基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全球算力公平基金,并制定防止碳密集型计算服务不对称转移的国际规制标准。此种共生逻辑的主张,意味着各国之间的竞争目的不是“击败对手”,而是“超越自身”与“贡献社群”,从而为破解数字时代的国际集体行动困境提供新的规范思路。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双碳’目标下林业碳汇数据跨境流动法律协同机制研究”(25BFX046)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