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显《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规范价值

2026-07-0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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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并于7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时代民族工作领域的一件大事,也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法律依据,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影响。

  新中国民族立法的

  又一里程碑

  如果说1984年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立法的第一座里程碑的话,那么《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则是我国民族立法史上又一座里程碑。

  该法由序言和七章65条正文构成。除序言、总则和附则外,其他五章分别为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序言部分主要阐述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共同奋斗的历史进程和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民族团结的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主线。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该法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保障书。

  该法总则部分明确了立法依据,即“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确立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各民族一律平等原则,指出要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强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第二、三、四章则分别规定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具体办法。第二章重点在于增强各民族文化认同,第三章侧重于各民族在社会层面的融合;第四章聚焦各民族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第五章和第六章则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了保障与监督并明确了法律责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立法规定细致,逻辑结构严谨,是继《民族区域自治法》之后,我国民族立法上的重要标志性成就。

  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提供有力保障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2024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任务”,并形成以“五个共同”为基础的中华民族历史观,全方位阐明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根与魂,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行了深入解读。这可以视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发展阶段。

  今年通过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标志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入成熟阶段。经过细致爬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该法中反复提及。序言和第一至第五章均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表述,总计30次,占全部条文65条的近一半。不仅如此,《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还多次出现“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表述,多为“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总计20次。由此可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此种表述方式,充分证明该法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视。同时表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仅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应有之义,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就是要为其提供坚强法治后盾。

  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奠定坚实基础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要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为基础性事业抓紧抓好,这也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命名上予以强调的原因之一。该法的实施体系是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的系统工程,通过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共同参与,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逐步转化为具体的社会实践,不断促进各民族的团结与融合。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离不开系统性的政策引导。在横向层面,需要基层社会开展互嵌式乡村和社区建设,以具体措施完善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和基础建设。在纵向层面,要高度重视建立各民族间跨区域协作机制,大力促进民族之间的团结进步。通过“横纵协同”逐步实现中央提出的“三个离不开”民族团结目标:“在我们祖国的大家庭里,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社会主义的新型关系,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不能仅仅停留在政策引导上,还需要强有力的监督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五章构建的监督保障体系是一个由国家机关监督、工作成效监督、社会公众监督共同构成的闭环系统。宏观层面,主要包括国家机关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检察监督等经常且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中观层面,工作成效监督主要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确保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工作落地见效。微观层面,社会公众监督方式体现了法律实施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参与程度。此外,该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为整个监督体系提供了强制力保障。对于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或宗教极端活动的不稳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和处罚措施。总之,这一监督保障体系通过权力机关监督权力运行、社会力量监督工作落实、激励机制监督工作成效、法律责任监督行为底线,形成多层次的立体监督网络,目的是促进各民族内部以及族际之间的团结进步,确保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扎实推进。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

【编辑:程纪豪(报纸)赛音(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