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实践品格

2026-07-0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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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团结进步法治建设是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议题。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并于7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颁布实施,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夯实了法治根基,对于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以及推动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具有重大意义。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法治意蕴

  第一,持续优化民族事务依法治理格局。历经七十余载探索,我国民族事务依法治理逐渐形成以宪法为统领、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以《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等行政法规为支点、以各级各类地方民族事务立法为补充的规范格局。然而,随着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深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对法治保障的需求日益提升,仅靠《民族区域自治法》支撑民族事务依法治理的“单核格局”已难以适应现实需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正是民族事务依法治理策略升级与结构性优化的关键举措。

  第二,深度嵌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民族事务依法治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早在2011年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族事务法律制度即在宪法相关法部门中占据重要位置。我国作为超大型、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源远流长,逐步形成了系统有效、举世瞩目且影响深远的“东方经验”,民族事务依法治理的中国特色愈发鲜明,在法治实践中不断丰富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内涵。

  第三,充分落实宪法精神、宪法原则和宪法规定。作为新时代民族工作主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虽未直接出现于宪法文本,却通过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成为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领域充分践行宪法规范的核心议题。作为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民族团结进步的核心法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充分承接与深刻践行宪法相关规范过程中扮演关键角色。

  2025年8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该法草案时明确:“要做好法律案制定出台和贯彻实施工作,不断提高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为该法奠定了实践导向型品格。这集中体现为规范性和体系性两个方面。

  鲜明的规范性品格

  规范性奠定实施基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规范性品格为民族团结进步法治实践提供了稳定的制度框架。

  一方面,法律实施在相当程度上基于规范的强制力。《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虽名为“促进法”,却肩负着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主线系统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规范使命。必须以科学的责任机制彰显其应有的法律强制力。该法第六章通过对法律责任的科学设置与系统整合,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应有的规制效力与实施强度。

  另一方面,以制度创新全面回应新时代民族事务依法治理的现实需求。这源自对地方立法层面十余年来民族团结进步法治经验的提纯与升华,更彰显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为该领域基本法律的功能担当。如第54条基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公共利益属性,通过公益诉讼全面引入司法保障,拓展了规制路径,丰富了规制层次,提升了规制力度,更为制定中的“检察公益诉讼法”预留了制度呼应与有机互动的可能性。

  严密的体系性品格

  体系性确保实施成效。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体系性特征贯穿始终,《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亦充分呈现出体系化实施思维。

  首先,立法以国家政策为指引,同时遵循其自身的内在规律和技术规范要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肩负对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新理念、新要求进行全面法律确认的重任,在与国家顶层设计充分衔接的基础上,强调对政策话语的法律化塑造。要着力避免对政策话语的简单转述,以高水准的立法技艺发挥民族团结进步中央立法的垂范效应。

  其次,《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与正文条款的协同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的法律效力呈现多层次特征:前四段对我国民族团结发展脉络的梳理具有典型的解释性规范效力,其中关于党的领导的强调,与《宪法》第1条第2款形成呼应,具备一定的执行性效力;第五段既是对民族团结事实的确认,又是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的确立,兼有依据性规范效力和执行性效力双重特征;第六段的主体、规则及实施意图则具有鲜明的执行性效力。序言为后续各章的全面、深入实施塑造背景、建构原则、明确目标、指明方向,较之单纯的序言文本内容解读,充分激活序言规范效力,进而与正文条款共同形塑结构化实施体系,无疑更为关键。

  再次,《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与其他法律的协同实施。一是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系统耦合。《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共同构成新时代民族事务依法治理规范框架的基本法律“双核结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8条亦预留制度接口做足衔接准备。应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真正实现两部法律“双向奔赴”的系统推进与协同实施。二是与相关法律“铸牢”条款有机融贯。近年来,多部法律相继写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条款,虽渐成规模,但散于各处,如何具体落实成为关键。《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为专门立法,为该主线的落地提供了更为完备和系统的制度框架。同时,《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与相关法律基于共同目标构建的体系通路,将散见的“铸牢”条款转变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特定法领域深入落实的重要支点与抓手,双向良性互动格局不断优化。三是与相关法律制度全面衔接。从责任条款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务员法》《刑法》的有机贯通,到公益诉讼条款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未来“检察公益诉讼法”的全面协调,再到宣传教育条款与《法治宣传教育法》的互相辉映,《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绝非简单的拼图式补入,而是通过制度衔接配合,促进相关法律规范协调运行,从而整体提升法治体系治理效能。

  最后,配套规范的及时跟进。一是与行政法规的协同。以配套行政法规的协同增强法律规范整体功效,是当前立法工作的现实要求,也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四十余年实施历程的重要镜鉴,国务院应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研究工作。二是与地方立法的协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64条明确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地方性法规。构建层次科学分明、各类立法配合有度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地方立法体系,将为该法贯彻实施的“最后一公里”提供行稳致远的基础性保障。三是与立法阐释、宣传工作的协同。对《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正确解读和实施仰仗于法律解释的有机配合。同时,2023年《立法法》新增加强立法宣传工作的规定,要求通过及时有效的宣传,介绍情况、回应关切、澄清误解、凝聚共识,为该法真正“从纸上落到地上”营造良好的实施环境。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辑:程纪豪(报纸)赛音(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