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并于7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迈入法治化新阶段。准确把握该法的精神实质和制度指向,序言是一个重要切入点。法律序言不仅用于概括立法背景、阐明制度宗旨,还承载着凝聚历史记忆、确立价值方向、统摄制度结构的重要功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设置序言,表明该法并非仅对若干具体制度作技术性规定,而是通过国家叙事、法治表达与价值导向的统一,将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方向和要求更为系统地转化为国家意志和法律规范。
以国家叙事奠定历史根基
序言首先回答的是“我们是谁、从哪里来”的问题。它不是对历史材料的简单铺陈,而是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发展历程作出凝练概括,为整部法律奠定历史根基和正当性基础。
首先,序言通过“五个共同”的集中表达,揭示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形成发展的客观事实。各族人民“共同开拓了祖国的辽阔疆域,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书写了辉煌的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伟大的民族精神”,完整呈现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逻辑与文明根基。这一叙事价值,不止于还原历史样貌,更在于将中华民族共同体发展史实确立为立法层面的基本共识,让整部法律建立在坚实的历史基础之上。
其次,序言以近代以来中华民族共同奋斗的历史叙事,呈现了中华民族从“自在”走向“自觉”的历史进程。近代中国遭遇内忧外患,各族人民始终坚守“国土不可分、国家不可乱、民族不可散、文明不可断”的大一统理念,在救亡图存、共御外侮斗争中不断凝聚团结共识,最终完成从“自在”到“自觉”的历史性转变。这一内容清晰表明,民族团结并非抽象口号,而是各族人民在并肩奋斗中逐步沉淀的历史自觉。
最后,序言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核心线索,梳理了中华民族命运发生根本性转变的历史进程。在党的带领下,“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族群众自此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我国也探索出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步入新时代,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党的民族工作主线、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持续推动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这一叙事为整部法律筑牢了政治根基与时代坐标。
对规范体系发挥统领作用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并非单纯的政治宣示,而是解读立法宗旨、把握制度方向的关键,发挥着价值引领与解释指引作用,推动序言承载的历史共识转化为制度性法律表达。这一理念依托总则融入整部法律规范体系,形成“序言—总则—专章”层层递进的架构,让序言的统领作用落地为清晰的文本逻辑。
其一,序言明确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该法中的主线地位,并成为理解整部法律立法目的、制度安排与价值取向的重要线索。该主线贯穿总则与各章节,是把握条文内涵与制度目标的重要指引。同时,《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属于典型的促进型立法,区别于以禁止、惩戒为主要手段的管制型立法,更侧重价值引导、激励保障与多方协同,这一特征也与序言的价值导向形成呼应。
其二,序言通过“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伟大的民族精神”等表述,体现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发展中的共同历史记忆、中华文化认同和共有精神家园建设要求,这在该法第二章“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中获得制度化表达。该专章细化精神家园建设的各项规则,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价值引领,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思想教育、文化建设、理论阐释等工作明确实施路径。由此,序言中的历史记忆和情感认同,进一步转化为具体的制度要求,从而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落实为一项可持续推进的法定任务。
其三,序言关于“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价值表达,在该法第三章“促进交往交流交融”和第四章“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中进一步展开。该法相关条文对促进各民族和谐融居、人口流动、互嵌式发展,以及通过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网络等方式推动交往交流交融作出了相应规定,同时明确了支持民族地区融入国家发展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共同繁荣的总体要求。经此展开,序言便不再停留于价值宣示层面,而是经由交往交流交融的社会条件塑造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制度安排,进一步转化为较为具体的规范表达。
引领贯彻实施的价值导向
一部法律的生命力最终体现在落地实施之中。作为整部法律的价值引领,序言将民族团结事业融入中国式现代化、强国复兴整体布局,明确了本法作为民族领域基础规范与国家发展重要支撑的双重定位。在此基础上,序言将历史共识、制度规则与价值理念有机贯通,从顶层维度为法律的全面实施明确行动方向。
第一,序言明确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并非某一部门、某一地区的单项工作,而是需要全社会共同推进的事业。它对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划定为多方主体的共同责任。因此,本法实施不能仅依靠民族工作主管部门,而需要多方主体协同联动,将法律要求融入教育、文化、就业、公共服务与基层治理等各项工作中。
第二,序言确立的价值理念,需要在执法、普法及配套立法中持续细化。作为促进型立法,本法的实施重在引导与激励,而非单纯依赖处罚。一方面,应通过宣传教育、典型示范等方式,增进各族人民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治意识;另一方面,该法第64条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地方性法规,为序言确立的价值方向提供了由中央立法向地方治理延伸的制度空间。
第三,上述价值理念还依托保障监督、法律责任等制度设计,形成刚性实施准则。该法在三大实体专章之外,专设“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章节,构建起价值引领为先导、制度保障为支撑、法律责任为底线的规范体系。只有将序言精神、总则原则、具体条文与监督追责机制贯通一体,才能确保法律落地见效。
准确理解和贯彻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关键在于立足序言与正文的内在关联,把价值共识全面转化为制度实践,持续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法治保障,不断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历代治藏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19ZDA154)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西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