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网联汽车安全风险的刑法回应

2026-06-2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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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正处于从技术验证迈向规模化商业应用的关键阶段。随着产业规模的扩大,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的系统漏洞、网络依赖等安全风险已对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构成现实挑战。从刑法层面有效回应上述风险是数字时代道路安全法治建设亟待破解的命题。  
  智能网联汽车的安全风险具有复合性、技术性与系统性,突破了传统机动车事故的风险范畴,给既有刑事归责体系带来深层冲击。第一,风险来源的复合性致使归责路径复杂化。内源性风险源于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环节:感知偏差、算法漏洞、控制系统失灵等都可能成为交通事故的诱因。外源性风险包括恶意网络攻击、人为干预及数据泄露等。同一事故往往同时涉及技术故障、网络攻击与人为过失,传统单一归责路径难以全面评价各主体的责任。 第二,风险的技术性对因果关系认定提出专业挑战。智能网联汽车的缺陷往往隐藏于“黑箱”之中,需借助EDR、代码审计等专业技术手段认定。系统故障究竟是设计缺陷、软件升级错误还是外部攻击所致,难以清晰切割。智能网联汽车的技术性障碍使因果关系与主观过错的证明变得异常困难,动摇了传统过失犯罪构成要件的适用基础。第三,风险的系统性对传统单车归责模式构成根本性挑战。智能网联汽车深度嵌入“车—路—云—网”一体化架构,高度依赖高精地图、云端调度、路侧单元、通信网络等外部设施,任一环节出现异常均可能引发多车失序。系统性风险意味着事故原因可能追溯至与车辆本身无直接关联的第三方服务,归因链条被大幅拉长。
  上述风险特性使得以人类驾驶为核心的传统刑法的适用暴露出诸多障碍。首先,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核心罪名遭遇适用障碍。该类罪名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责任主体指向人类驾驶员。但在自动驾驶模式下,实际驾驶的是系统,驾驶员的注意义务会大幅降低,追究其刑事责任违背罪责自负原则。而研发者、生产者并未直接参与驾驶,无法直接套用该类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产品犯罪与事故犯罪之间存在规制空隙。当智能网联汽车因产品缺陷发生事故时,制造商主观方面多是过失,行为侵害的法益主要是公共安全与人身财产权益,难以适用侧重保护经济秩序与消费者权益且主观方面为故意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如适用重大责任事故罪,则需证明事故发生在“生产、作业环节”,对于已在公共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很难证明事故与生产环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导致该罪名亦无法适用。可见,现有罪名缺乏专门针对智能交通装备重大过失行为的规制类型。
  最后,责任主体的网状化分布导致归责边界模糊。在“车—路—云—网”架构下,制造商、算法供应商、地图服务商、通信运营商、车辆使用者等多方主体形成紧密交织的责任网络。以L3级为例:当事故发生时,需判断系统发出的接管请求是否合理、使用者响应是否及时、制造商的设计是否存在逻辑缺陷、地图数据是否及时准确等——多个因素可能共同促成损害后果。刑事责任在多元主体间如何分配,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核心难题。  
  面对上述困境,刑法须从多个维度进行回应。在理念层面,坚持“技术中立规制”与“风险分层预防”相结合。刑法规制的核心应聚焦技术应用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非技术本身。对于恶意利用技术实施的网络攻击、数据泄露等犯罪行为,要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对于技术应用中的过失风险,则要合理界定注意义务的边界,避免过度扩大犯罪圈而抑制产业创新。 
  在立法层面,可将刑事责任分配规则与自动驾驶等级挂钩。在驾驶辅助阶段(L0—L2),责任主体以驾驶员为主;在有条件自动驾驶(L3)阶段,责任依据具体情境在驾驶员与制造商之间分配;在高度及完全自动驾驶(L4—L5)阶段,因系统缺陷或设计问题导致的事故,刑事责任应指向研发与制造主体。这一分级归责体系应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予以体现,为刑法适用提供清晰的前置法依据。此外,可增设智能交通装备重大安全事故罪,精准规制因产品缺陷导致严重人身伤亡的过失行为。同时,关注路侧单元、云平台、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运营者的刑事风险,推动制定智能网联交通设施的安全运营标准,填补“车—路—云—网”一体化中的责任盲区。   
  在司法层面,对不同责任主体的注意义务进行类型化界定。对制造商而言,其核心义务在于保障产品预期功能安全与网络安全,对于因设计缺陷、算法错误、质量控制疏忽引发的重大事故,可考虑以过失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引入“发展风险抗辩”机制平衡创新激励与安全管控。对车辆使用者而言,其注意义务随自动化等级提升而变化,在高等级自动驾驶下主要转向车辆合理维护与不干扰系统正常运行,但在有条件自动驾驶阶段仍须履行“随时准备接管”的合理注意义务。   
  当然,还需强化司法解释与技术协同支撑。通过司法解释,细化现有罪名在智能网联汽车场景下的适用规则,明确不同自动驾驶等级下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的主体认定标准,厘清网络犯罪罪名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竞合适用边界。同时,建立权威、中立的技术鉴定体系,为司法裁判提供技术支撑,有效解决事故原因认定、因果关系举证等实践难题,实现刑法在智能网联汽车场景中的精准适用。 
  (作者系南京工业大学应急治理与政策研究院研究员) 
【编辑:王博(报纸)王晏清(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