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护航海洋人工智能发展

2026-06-2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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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956年6月达特茅斯会议正式提出“人工智能”(AI)概念起算,2026年适逢人工智能发展70周年。七十载春华秋实,我国海洋人工智能的发展,从早期初步的信息化探索,到重要深海装备实现智能化作业,再到全球首艘智能无人船成功首航,走过了一段不凡之路,正迈入高质量发展新征程。站在“十五五”新起点,梳理“十四五”以来法治护航海洋人工智能的进程,不仅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向海图强”重要指示的必然要求,也可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指引与实践镜鉴。
  密集立法回应时代命题
  系统构建海洋人工智能法治框架
  海洋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人工智能应用的风险阈值远高于陆地。“十四五”期间,我国立法机关密集更新了多部涉海法律,为海洋人工智能发展划定安全边界。自《海警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在2021年相继将信息化建设和水上交通管理智能化等问题纳入法律视野后,《海洋环境保护法》在2023年增加了环境监测智能网络的相关规定。2025年10月至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陆续完成了对《网络安全法》《海商法》《渔业法》三部法律的修订,这些法律都在2026年上半年正式实施。
  上述法律的集中更新,并非立法工作的简单巧合,而是国家针对“海洋人工智能规制”与“海洋高质量发展”两大时代命题进行的一次系统性的法治回应。随着人工智能在海洋领域的深度渗透,无人船、自动化港口等新业态对传统法律提出了严峻挑战。为此,《网络安全法》在修订中增加了人工智能安全的框架性规定;《渔业法》在修订中将智能化转型作为核心原则;《海商法》在修订中明确了电子运输记录的法律效力,为无人船责任认定等问题提供了规范接口。2026年2月,多部门又联合发布《智能航运2030行动计划》,该计划对国际规则引领、技术标准体系、数据算法治理及相关规章立法作出系统部署。此外,《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取代《海洋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智能监测与信息化监管进行体系化的制度升级。这些法律成果协同夯实了“数字海洋”的法治基础,为“十五五”期间海洋人工智能的有序发展提供了更系统的法治保障。
  海事司法主动破题
  探索人工智能裁判新规则
  司法是检验法治保障成效的试金石,我国海事司法在应对人工智能挑战方面已迈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步伐。在人工智能辅助诉讼规制方面,厦门海事法院于2025年在一起涉外仲裁协议效力争议案中作出全国首例创新裁定,要求诉讼参与人就人工智能使用情况进行依法披露。该院随后发布《诉讼参与人使用人工智能指引(试行)》,明确人工智能工具可使用范围、独立核验责任及强制披露标准等。该指引借鉴了国际前沿规则,相关裁定被国际权威法律出版物收录,彰显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前瞻性。
  在电子证据方面,海事法院在审理涉及无人船碰撞、智能航行系统失效等新型案件时,逐步明确了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智能航行记录数据等证据的采信标准,推动了电子证据规则与技术发展的协同演进。针对区块链电子提单引发的管辖争议,曾经的司法实践不一。新《海商法》实施后,电子运输记录的法定地位得以确认,有力推动了区块链提单、智能合约等新技术在海商领域的合规应用。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保障也稳步增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通过发布2025年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典型案例,为海洋算法、深海探测技术、智能装备制造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司法指引,有效激发了创新主体的研发积极性。
  执法模式科技驱动
  重塑海上监管新形态
  人工智能与无人装备的深度融合,正推动海洋执法从“人海战术”向“科技驱动”的根本转变。2025年12月,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大亚湾大队完成首批行业级无人机验收交付,标志着“空中执法力量”正式投入实战。2026年2月,闽江禁渔执法行动全面启动“科技模式”,整合高清智能监控探头,辅以人工智能算法实现可疑图像快速锁定,并投入无人执法船进行自主巡逻,创新采用无人机“染色定位”技术精准标记违法船只。
  在海上危险货物监管领域,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自主研发的“危货智审”智能体于2026年3月正式发布,以实现对危险货物申报信息的自动校验、智能预审和风险预警。该智能体的应用,使得危险品申报审核标准更加统一、透明。我国的生态环境监管,也已迈进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新阶段,智慧化监测和非现场执法“两场变革”最为典型,充分体现了人工智能赋能海洋生态保护的巨大潜力。上述执法实践与近年来涉海法律的修订形成了良性互动。同时,相关部门在《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框架下,针对无人机、无人艇在执法过程中采集的影像数据、位置信息等,逐步建立了数据采集、存储、使用和传输的规范体系。
  我国海洋人工智能法治建设已取得重要突破。展望“十五五”,仍需在多个方面持续发力。在立法层面推动海洋综合立法与人工智能专项立法的科学统筹。在司法层面更好地回应技术发展带来的司法需求,完善人工智能相关新型案件的裁判规则。在数据治理领域,健全海上执法数据保护等制度,进一步筑牢数据安全屏障。此外,还应积极参与并引领国际规则制定,主动为全球海洋人工智能治理贡献中国标准与中国方案。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
【编辑:王博(报纸)王晏清(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