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牍是我国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与古代重要书写载体,简牍学是以简牍为研究对象的独立学科。在国家对“绝学”、冷门学科的扶持下,简牍整理与研究日渐系统深入。简牍按出土地可分为遗址简牍与墓葬简牍,前者多为官府文书,后者作为随葬品带有个人色彩。律令简牍是墓葬简牍的重要类别,其私人性是否影响所载律令的真实性,是研究者需关注的问题;同时,墓葬简牍兼具文物与文献双重属性,也需开展文物学层面的研究。因此,探讨秦汉随葬律令简牍的性质,是简牍学学科建设的重要议题,本文以新近公布的张家山336号汉墓律令竹简为核心案例展开分析。
学术界对秦汉随葬律令简牍性质的讨论,主要形成镇墓说、明器说、生器说三种观点。日本学者冨谷至认为,律令简随葬的核心目的是镇墓、辟邪,且除遣册外,兵法书、医书、经书及王杖授予文书等随葬书籍均具备镇墓功能。部分学者则提出,随葬律令并非实用文本,而是专门为丧葬活动制作的明器。
张忠炜不认同将墓葬简牍归为考古学意义上的“明器”,他从楚地丧葬习俗切入,关注到简牍在墓葬中的摆放位置,发现秦汉江陵地区的随葬律令与镇墓兽位置多有重合,推测其可能发挥类似镇墓兽的辟邪功能。周海锋指出,“镇墓说”聚焦律令简的随葬功用,“明器说”探究简册的来源,他认为,随葬律令既非明器,也无镇墓辟邪功能,而是墓主生前的实用之物,是“事死如事生”丧葬习俗的具体体现。梁睿成进一步细化了生器与明器的划分,提出大部分墓葬简帛为墓主生前使用的生器,少量存在不可使用、损毁、空白等情况的简帛为明器,且同一墓葬中二者可共存,形成“重套”的关系。
“镇墓说”无直接坚实的证据支撑,部分律令简并未置于墓葬头厢,与镇墓兽的摆放位置不同,且楚地镇墓兽的命名及其核心功用仍存在学术争议。“明器说”的重要论据是随葬简牍体积、重量过大不便阅读,且无校雠痕迹,但实际上,简册的体积、重量并不影响时人的阅读。《史记》记载秦始皇“以衡石量书”,东方朔三千奏牍令武帝读两月方尽;《东观汉记》所载光武读桓谭《新论》之事或可旁证当时确实有大型简册存在;复原的走马楼吴简存在超过百枚简的简册。所以简册所包含简的数量的多少,不能作为判断随葬律令简是否为实用之物的绝对依据。
“生器说”亦存在反例,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的《二年律令》是为了随葬而抄录的简书,墓主生前不曾使用该简书。
综上,在讨论随葬律令简是生器还是明器时要注意个体的差异,分析随葬律令简的功能时,则可以从总体上把握。
判断张家山336号汉墓律令竹简的性质,需先明确明器与生器的学术界定。巫鸿将明器归纳为微型、拟古、变形、粗制、素面、仿铜、重套七种特征,如此来看,随葬简牍是否属于明器仍需商榷;即使部分随葬简牍为“貌而不用”之物,从学术研究用词的严谨性出发,也不宜直接将其称为“明器”。而巫鸿界定的“生器”,指随葬品中原本为墓主生前使用的私人物件,若随葬简牍确为墓主生前实用之物,将其归为生器则并无不妥。
张家山336号汉墓竹简《功令》的校雠痕迹颇多,也较为明显。由此不难判断《功令》应该是一份实用文本,而非在短时间内专门制作的“貌而不用”的随葬品。同墓出土的《汉律十六章》也有显著的校雠与修改痕迹:文字书写存在多种写法;《朝律》的笔迹与其他律文差异明显,整体笔迹向右上方倾斜;存在大量刮削、修改痕迹,如《收律》被整体删除,其他律章中“收”和“收孥相坐”的相关刑罚也被删去,这是汉文帝刑制改革的直接反映,且改动在简上留下了明显的刮削空白。
此外,将《汉律十六章》与张家山247号汉墓《二年律令》的相同律条进行对比可发现,前者因时代发展与制度变革,对律文进行了增补、改动与删削,且修改部分的笔迹与原简文不同,字间距更为紧凑,大概率是刮削原有文字后改写所致。《汉律十六章》中还有部分无法与现有汉简律文对读的条文,表面也有刮削痕迹,如“孺子、良人”相关律条中,“良人”后的二字空白为原有文字被删除所致。综合上述例证,《汉律十六章》的笔迹改写与文字修改,并非书手的个人书写失误,而是律文随时代变化后,书手直接在简册上进行的修订,这一特征充分证明,张家山336号汉墓的律令竹简是墓主生前的实用文本,而非专门为随葬抄就的物品。
目前所见的律令简牍大多出土于墓葬之中,但随葬简牍的墓葬在已发掘的秦汉墓葬中占比极低。据学者统计,截至2015年6月,全国已发掘秦系墓葬约11142座;至2003年全国汉墓发掘调查数至少2万座。近年,秦汉墓葬勘查与发掘持续开展,数量已远超既往统计。至今,战国至秦汉时期随葬简帛的墓葬不超过200座,随葬律令的则更少。由此可见,律令简随葬并非秦汉时期的主流丧葬习俗。
汉代人相信死后世界的“日常生活”与现世相似,墓葬椁室的隔间结构正是对生人居宅的模仿。在“事死如事生”的丧葬理念下,椁室摆放的各类随葬品,核心目的之一是还原墓主生前的生活场景,进而标识墓主的身份。秦汉时期,国家通过赋予全体社会成员不同的身份实现统治与管控。身份直接标志着个人、家庭与王朝国家的亲疏程度,影响乃至决定着其经济社会地位与政治文化地位。受墓葬空间限制,无法完全复原墓主生前的居住场景。在一个身份制社会中,随葬时会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能标示墓主身份的物品,这样能最大程度地表示墓主生前的社会地位。
张家山336号汉墓随葬的《功令》《汉律十六章》《质日》《彻谷食气》等竹简组合,模拟了墓主日常的工作、阅读场景,直接且鲜明地体现出墓主的基层官吏身份。简牍虽是秦汉时期的主要书写材料,但普通百姓难以获取,更无从谈及以律令、书籍类简牍随葬。加之秦代焚书后,各类书籍在民间留存较少,使得简牍成为兼具特殊性与代表性的随葬品。汉代丧葬活动中,常以特殊物品标识墓主身份,如随葬无字印。因此,以律令简、书籍简标识官吏的身份与地位,符合当时的丧葬习俗。对于基层官吏而言,行政日用的律令简、质日简等,不失为具有“性价比”的标识身份的随葬品。
从标识墓主身份的核心功能来看,随葬简册是专门抄就的随葬品还是生前实用文本,均不影响其功用的发挥。张家山247号汉墓与336号汉墓的墓葬形制、棺椁材质、随葬器物组合、埋葬头位高度相似,且随葬竹简中律令简占比均过半。但247号墓的《二年律令》是为随葬专门抄录的,并非墓主生前实用文本。将《二年律令》与《汉律十六章》、胡家草场汉律对读,可发现即便是为随葬抄录的律令,其真实性也毋庸置疑,与现实通行律令并无太大差别。
(作者系新疆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