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虚拟人产业如何健康前行?

2026-05-2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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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屏幕里的虚拟主播到政务大厅的智能向导,从直播间里不间断带货的数字员工到陪伴青少年的情感交互形象,数字虚拟人正以可感可知的形态走进日常生活。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国对这一新兴业态的治理迈入全流程、法治化的新阶段。

  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多位学者表示,数字虚拟人产业的健康发展,既需要刚性的制度底线,也需要柔性的伦理引导。唯有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推动数字虚拟人产业从“技术炫技”转向“价值创造”,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同时激活创新动能,这一新兴产业才能行稳致远。

  从炫技产品到数字劳动力

  晚上八点,某电商平台的虚拟主播准时上线,用流畅的语速介绍商品,不知疲倦地回答用户提问;清晨的电视台新闻节目里,虚拟播报员以零口误的状态完成早间新闻播报……这些场景已不再是科幻电影中的桥段。这些数字虚拟人,是通过计算机图形学、动作捕捉、深度学习等技术构建的数字化人类形象。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兵概括了数字虚拟人的三大特性:强交互性、高可控性、多场景性。它们能通过语音识别、情感计算实现自然对话与情绪响应,可24小时不间断工作,还能灵活适配虚拟与现实多元场景,有效替代人类完成重复性、标准化任务。

  中央民族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郭全中将数字虚拟人的应用归纳为三类:虚拟主播、新闻播报员等媒介类数字人,电商直播间、银行柜台及文旅景区的服务类数字人,虚拟讲师、心理抚慰师等行业类数字人。

  值得关注的是,大模型的接入使数字虚拟人不再仅仅是播放预设脚本的“提线木偶”,而是成为具备推理、学习与实时互动能力的智能体。用户可根据需求定制数字虚拟人的形象、性格、着装乃至价值观,以精准匹配不同品牌的调性或应用场景。这种技术进化释放出可观的商业价值。浙江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学院教授胡建向记者提供了一个典型案例:短视频平台上的虚拟美妆达人“柳夜熙”,粉丝约690万人,获赞5100万,仅发布69个作品,便成为诸多商家的品牌代言人。

  数字虚拟人产业的爆发式增长是技术、需求、政策三大因素同频共振的结果。陈兵告诉记者,各类大模型底层技术的迭代,使得高质量数字虚拟人的制作成本与周期大幅下降,从“重资产投入”转向“轻量化生成”。华南理工大学智能媒介与未来影像研究中心主任张陆园同样认为,AIGC技术的成熟使数字人制作由人力驱动转向算法驱动,大幅削减了研发成本与制作周期,降低了规模化应用的技术门槛。

  在需求侧,实体经济对降本增效的迫切需求驱动了数字虚拟人的广泛应用。张陆园认为,以Z世代为代表的受众群体对沉浸式、人格化的交互体验有着极高的接纳度,这种消费需求的数智化演进客观上推动了视听产业对内容生产模式的底层重构。

  在政策层面,胡建表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基本要求》等更具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为数字虚拟人发展提供了精准的产业引导。

  据行业数据预测,2030年我国虚拟数字人市场规模将突破2700亿元。数字虚拟人有望成为智能经济新形态的核心支柱,为数字经济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侵权、数据、伦理风险交织

  然而,技术从来都是一把双刃剑。数字虚拟人在释放产业红利的同时,人格权益侵害、数据安全漏洞、内容安全风险、伦理边界模糊等问题交织叠加,成为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瓶颈。

  胡建向记者概括了数字虚拟人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的三类法律风险。其一是侵害自然人个人信息权。其二是侵害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和声音权等人格权益。其三是侵害他人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同样刻不容缓。陈兵表示,虚拟人的构建依赖海量数据,这些数据在采集、训练、使用过程中,存在被过度收集、泄露、滥用的隐患。

  内容安全与伦理风险更是不容忽视。郭全中直言,深度合成技术让高逼真虚拟人真假难辨,极易被用于制作虚假音视频、实施网络诈骗,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群体危害尤为突出。

  新规传递“技术向善”治理导向

  面对多重风险叠加的治理困境,此次发布的《办法》试图构建一个全流程、精细化的法治框架。陈兵认为,《办法》的最大亮点在于构建了全链条化、精细化的责任体系。这一框架的治理智慧在于其实现了责任主体的精准覆盖——它没有笼统地规定运营者责任,而是创新性地将产业链分解为技术支持者、服务提供者、服务使用者、传播平台四类主体,并分别为其设定义务,避免了责任虚化或互相推诿。

  《办法》既划定了安全底线,也为产业创新留足了空间。陈兵注意到,《办法》在禁止违规行为的同时,鼓励数字虚拟人技术研发和产学研协同,支持其在政务服务、公共管理等领域的示范应用,遵循“以人为本”和“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原则。

  这一框架的构建,不仅填补了数字虚拟人领域法治化治理的空白,衔接了我国现有人工智能、算法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更能引导行业从“野蛮生长”向“规范有序”转型,为产业长期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也向社会传递了“技术向善”的治理导向。当然,也有学者提出,《办法》目前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许多操作性细节尚待完善。

  释放驱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创新潜能

  数字虚拟人是我国数字经济的重要引擎。规范是为了更健康、更持久的增长。平衡安全与创新、风险与发展,需要监管、技术、行业、社会协同发力,构建“法规底线、标准牵引、技术赋能、多元共治”的良性生态。

  当前,产业正处于从“技术炫技”向“价值创造”转型的关键阶段。陈兵认为,需牢牢抓住场景开放和应用创新这个“牛鼻子”,深挖技术创新应用的价值,在应用中不断规范,以规范促进应用高质量发展。为此,首先要推动数字虚拟人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通过场景创新释放产业价值;其次要平衡好数字虚拟人应用的社会价值和商业价值;最后要瞄准国际市场提升国际竞争力,推动数字虚拟人技术标准、治理规则与国际高标准规则对接。

  面对深度伪造、信息滥用等技术带来的挑战,受访学者呼吁加快构建技术防护体系。陈兵建议加快“以技术治理技术”的合规能力建设,推动在虚拟人服务中嵌入伦理算法,如设置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敏感操作确认提示、虚假信息矫正功能等,将部分治理要求内化为技术默认规则。张陆园认为,治理逻辑应实现向技术手段的回归,以技术确定性对冲应用过程中的风险溢出,确保数据要素在安全边界内流动,实现过程可信与权属可溯。胡建则提出建立数字虚拟人身份识别系统,设置数字虚拟人ID系统,为其提供身份识别,确保数字虚拟人身份的唯一性和真实性,以有效规避侵权中冒用身份或盗用身份的风险。

  健康的产业生态,离不开政府、行业、平台、公众四位一体的协同共治。陈兵提出,要强化多元共治与行业自律协作。政府监管应定位于划定底线、纠正失灵;行业协会应制定细化的技术伦理准则、服务标准合同、争议处理机制;平台企业必须压实主体责任,建立从身份核验、内容审核到投诉处理的全流程内控体系,推动技术向善向上发展。

  产业行稳致远,最终要回到增进民生福祉的根本方向。郭全中呼吁,应用层面应深耕垂直场景,避免脱实向虚。创业者要避免陷入制造娱乐化虚拟偶像的内卷泥潭,应将目光投向智能制造、远程医疗、数字化改造等实体经济痛点领域,真正服务于民生福祉。张陆园也强调,要引导产业由低水平的视觉模拟转向高社会价值的深度场景开发,使数字虚拟人在法治与伦理的轨道内,释放驱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创新潜能。

  中国社会科学报记者 张杰

【编辑:刘娟(报纸) 张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