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模式选择

2026-05-2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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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竞争的提升意义重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创新”与“改革”视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两大根本动力,并对我国的创新发展设定了目标,即到2035年“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在描述“‘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和主要目标”时,再次重申“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平台经济展现了创新对经济发展的巨大驱动作用。网络平台已成为数字经济产业链上的业务聚合中介,是驱动数字经济发展的动力源泉。然而,网络平台也是一把“双刃剑”,在改变资源配置效果、重构市场竞争格局的同时,往往也给社会带来风险。平台经济的双面性带来结构性的挑战——如何既鼓励创新又防范风险?这要求我们必须走高质量发展的道路。
  先鼓励后治理的发展模式反思
  从近年来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文件来看,我国鼓励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的态度始终坚定不移,鼓励创新的价值观总体上处于政策议程的优先位置。在风险防控的问题上,我国的平台经济总体上走的是“先鼓励后治理”的发展模式。
  例如,电子商务在我国自1998年便已出现,2003年淘宝网成立,开创了C2C电子商务的新模式,2004年京东商城推出电商业务,各类实体店铺纷纷接入电商平台。电子商务模式迅速普及,它在给社会公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潜在风险,如隐私泄露、电信诈骗、人肉搜索等。实践中的应对办法主要是事后治理,治理手段也多是沿用旧制。直到2013年,我国才正式出台互联网立法规划,《电子商务法》于2018年颁布,距离1998年电子商务的出现已有二十余年,先鼓励后治理的整体思路清晰可见。再如,网络搜索平台与竞价排名商业模式于2002年前后进入中国,显著提升了信息搜寻和广告投放效率,也引发了诸多风险。在鼓励创新的观念下,监管机关对竞价排名长期保持沉默,直至2016年“魏则西事件”的爆发,在舆论压力下,监管机关才迅速出台规章将竞价排名纳入《广告法》的监管体系。而此时,这种商业模式在我国已盛行15年之久,搜索平台长期野蛮生长,公众也很难恢复对搜索平台的客观中立态度。这些案例表明,过早的规制可能扼杀创新,滞后的规制更是遗患无穷。
  先鼓励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在国际上也极为流行,这与崇尚行为自由的市场经济体制一脉相承,在“法无明文禁止皆自由”的思维方式下,行为自由和营业自由的观念直接排斥事前规制,创新隐含的风险只能留待事后治理。先鼓励后治理的优势在于,一方面可充分激励市场主体的创新潜力,另一方面可节约因事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识别与规制成本,事后当问题出现时,再根据实际问题对症下药,在成本上更加经济。由此,市场主体可追随逐利动机在市场上自由探索,当商业创新出现致害风险时,国家再通过制定新法或扩张适用旧法进行规制。我国平台经济早期的快速发展正是得益于这种模式的激励效应。
  然而,先鼓励后治理的发展模式也有弊端。平台经济因存在技术壁垒、用户黏性、规模效应和网络效应,致使事后治理困难重重。信息的极速传播和无限复制使个人隐私一旦泄露便不可逆转,数字市场的垄断结构一旦形成也很难重返竞争格局。因此,先鼓励后治理的两阶段发展模式虽然带动了中国平台经济“上半场”的快速发展,但也引发了一系列致害风险与长期隐忧。除数字时代“透明人”困境外,还存在更加隐蔽的系统性风险,如大众思维方式、行动方式和知识生产方式受到算法操纵。这要求我们在平台经济发展的“下半场”必须有所警惕和反思,摆正人本主义价值观与互联网的工具理性之间的本末关系。一切技术工具都是为了服务于“人”的更好发展,切不可本末倒置。先鼓励后治理的两阶段发展道路仅适用于事后可逆转的规制对象,对于可能引发不可逆转的重大系统性风险的领域,应当摒弃这种滞后的发展模式。
  创新与规制同步进行的发展模式
  为应对平台经济的“副产品”,我们应当努力探索创新与规制同步进行的高质量发展道路。要引入“动态规制”观念,以“干中学”的思路动态调整规制的时机和方式,让政府规制伴随商业创新从萌芽到成熟、再到持续迭代升级的全过程。初创规制体制的设计重在测试市场反应,实践中须根据效果反馈及时改进规制标准、优化规制工具和矫正方案,使整体上的规制体制与规制对象保持同步演化。在立法技术方面,时间上可借助立法时预设的“日落条款”为新规制体制限定试用期,空间上可通过“试验型立法”为新规制体制设置试验场,确保初创的规制体制在短时间、小规模的规制试验中逐步发展完善。具体而言,要注重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一方面,以规制引导高质量的创新,努力使规制与创新同步展开。创新是一个通往未知世界的冒险,但这并不意味着创新完全无法预测和引导。就平台经济的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而言,它们固然复杂多变,但从既有经验来看,平台经济领域的商业创新既有自由竞争条件下的企业自发型创新,如网约车、电子商务平台等,也有产业政策和治理机制引导下的创新,如智能网联车的技术与商业模式创新。前者是企业在市场竞争环境下自发行动的结果;后者是企业在特定政策目标和治理机制引导下有组织推动的结果,是一种介于“自治”与“规制”之间的中间道路,也是动态规制理论所提倡的创新与规制同步进行的发展道路,本文称之为“创新引导型的发展道路”。这种发展道路的精髓在于,通过预先设定的规制目标引导高质量的商业创新,努力使规制过程与创新过程同步进行,避免先鼓励后治理可能导致的不可逆转的致害风险。
  另一方面,以创新成果反哺规制体制,形成创新与规制的动态反馈循环。平台经济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信息化、黑箱化等特征,传统的规制体制和规制工具往往难以照搬适用于平台经济领域。例如,传统的“命令—控制”手段在平台经济领域往往因信息不对称和技术壁垒而陷入无法实施的困境,若强制发布禁令做一刀切处理,这种“外科手术式”的规制工具既可能抑制创新,也可能被某种新技术所规避,甚至还会引发系统性风险。因此,平台经济的法律规制必须尊重互联网的技术理性和产业发展规律,因而需要引入技术工具和方案,以信息技术的创新成果来反哺平台经济的规制难题。这在我国互联网发展早期已有尝试,例如借助互联网技术和行业实践来治理互联网自身问题,理论和实务界称之为“以网治网”。沿着这一思路,平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应注重“以创新来应对创新、以技术来规制技术”,将信息技术的创新成果和互联网行业的最佳实践进行吸收转化,用于反哺规制体制,确保创新与规制的动态互动。
  (作者系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辑:程纪豪(报纸)王晏清(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