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砥砺奋进,十年守正创新。习近平总书记“5·17”重要讲话发表十年来,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在继承中创新、在开放中自立,从学科建设到话语重构,逐步走出一条以本土实践为根基、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的自主发展之路。知识产权法学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格局深刻调整的时代背景和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需求,构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和解释力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已成为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助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使命任务。
以“两个结合”为理论根基
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的自主构建应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贯通“两个结合”的宏大视野,在民族性中彰显世界意义。知识产权并非一个超然于社会经济关系之外的抽象概念,而是深深嵌入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之中的具体范畴。对其性质、功能和演进规律的分析,必须置于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之下,考察其如何服务于不同的经济模式和国家发展战略。例如,在分析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演变时,不能孤立地看待法律条文的修订,而应将其与中国改革开放、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重大历史进程紧密联系起来,揭示其背后深刻的经济社会动因。这种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视角,能够超越简单的法律移植叙事,洞察制度变迁的内在逻辑。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是构建知识产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路径。尽管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源于西方工业革命,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完全缺乏相关的观念萌芽。中华民族有着数千年不曾中断的法治文明传统,其中蕴含着丰富的知识产权思想萌芽和制度智慧。例如,“仓廪实而知礼节”的物质基础观念、“义利并举、以义制利”背后的技术伦理思考,提醒我们知识产权的行使应兼顾“利”(创新者回报)与“义”(社会公共利益)。这为知识产权法学的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提供了深厚的历史文化滋养。同时,比较法研究范式需要从静态的“制度比对”升级为动态的“治理比较”,对西方主流叙事中的线性假设进行“祛魅”,在批判性借鉴中确立中国话语的主体地位。
在创新发展中回应时代呼唤
近代以来,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呈现出对西方话语体系的路径依赖,从大陆法系的概念移植到英美法系的制度借鉴,往往停留在对域外规则的注释性重构上,缺乏基于本土实践的理论原创。这种状况与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的地位不相适应,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要求不相适应。
回顾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演进历程,其知识生产呈现出一条从“外源驱动”转向“内生生长”,逐步迈向“战略引领”的辩证轨迹。改革开放初期,面对国际规则接轨的迫切需求,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呈现出“被动移植”的特征。在知识资源匮乏、创新基础薄弱的客观条件下,借鉴成熟的域外制度以降低交易成本、快速接轨世界,具有历史必然性。然而,这种“快进式”的移植在带来效率提升的同时,也造成了理论框架对西方话语体系的单向度依附,导致学术研究长期囿于法条注释与规则引介,忽视了知识产权作为“地方化知识”的情境依赖性。进入21世纪,随着加入世贸组织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中国经济积累了规模优势,迅速成长为知识产权大国,学术界开始反思“保护强度等于创新水平”的线性假设,研究范式由单纯的规范分析转向深层的政策分析。主体性觉醒的征兆在这一时期逐渐显现,但理论内核仍未完全摆脱西方框架的束缚。
新时代以来,知识产权被提升至国家战略高度。随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深入实施,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实现了从“量变”到“质变”的跨越。经过数十年的制度建设,中国已成长为知识产权大国,发明专利申请量、商标注册量等关键指标连续多年位居世界前列。在全球科技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中国式现代化对知识产权法学提出了全新的时代命题:如何在数智经济时代构建数据要素与开源创新的产权保护规则?如何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完善绿色知识产权制度?如何在全球价值链重构中实现从“跟随模仿”向“领跑引领”的转变?这些问题的解答,既不能简单照搬西方理论,也不能拘泥于既有范式,而必须在中国大地上的实践中寻找答案,开展具有中国特色、世界贡献的理论创新。
探索“三位一体”的理论架构
尽管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取得长足进步,但在核心范畴、研究范式、话语体系等深层构造上,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对西方理论的“路径依赖”,需要在守正创新中探索本体论、价值论、方法论“三位一体”的理论架构。
在本体论层面,需重新界定权利的本质属性与制度边界。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这一重要论断从产权制度和经济竞争力两个维度确立了知识产权的核心地位,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至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同时,在新质生产力的理论视野下,知识产权的功能定位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它不仅是保护创新成果的法律制度,更是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制度要素;不仅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体系,更是国家战略资源和关键发展要素。面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数据要素产权、基因编辑技术等前沿挑战,应确立“私权属性与国家公共政策属性相统一”的复合本质,既维护创新激励的制度基石,又为知识共享保留必要空间,实现权利配置的科学平衡。
在价值论层面,要实现从工具理性向价值理性的复归与融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讲话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确立以“人的全面发展”与“人—社会—自然和谐共生”为终极关怀的价值坐标。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要求制度从“保护存量”转向“激励增量”;协调理念要求平衡区域、产业间的资源配置;绿色理念要求建立环境友好技术的绿色通道;开放理念要求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技术转让秩序;共享理念要求确保创新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在方法论层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根本指导与多元方法协同。一方面,运用唯物史观揭示知识产权作为历史范畴的具体性与阶段性,坚持发展导向型知识产权观的哲学基础。另一方面,深耕“第二个结合”,批判性转化中华法治文明资源,将传统伦理智慧注入权利平衡机制,以“和合共生”理念应对新兴技术治理,以理论的自主性引领实践的卓越性,为人类文明进步贡献中国智慧。
(作者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