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中国民法学进入了振兴和繁荣的民法典时代。民法典是中华民法思想、民法理论和民法智慧之集大成,是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制度化表达。民法典奠定了民法学的体系,凝聚了中国民法的共同性知识,构成了中国民法学知识的价值内核,奠定了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进入民法典时代,我们要以民法典为依据,不断总结民法典实施的经验,回应民法典实施中的问题,努力推进理论创新,加快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持续深化理论创新、知识创新,推出更多更好的原创性、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法治保障提供理论支撑。
一是理论创新应当植根中国实践的沃土。正如德沃金所指出的,“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法释义学只有源于实践并服务于实践,才能成为具有生命力、解释力、引领力的理论。我国民法典编纂本身就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它植根于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因此,对中国民法典理论创新的研究,绝不能是书斋里的玄思,而必须将目光投向中国大地上的鲜活实践。民法典自施行以来,在司法实践和经济生活中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亟待对其实施五年多来的经验作阶段总结。我们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执法司法实践,每年产生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裁判案例。成千上万的鲜活案例为民法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充分利用和发掘这些实践资源的研究价值,有助于促进民法学的自主知识体系更全面、更有效地回应中国司法实践提出的真问题,有效服务于国家法治建设。
二是理论创新应当彰显自主知识体系的品格。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坚持自主性、原创性。一方面,要传承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将古代法制智慧融入法治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中。另一方面,要以民法典的实施为导向构建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民法典的颁布,为我们进行理论创新提供了历史性机遇。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要以民法典的适用为依据,充分发挥民法典的立柱架梁功能,秉持民法典的价值体系,牢牢把握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民法学密切关注和联系中国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践,在民法典的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动态的视角观察总结民法典实施以来的成功经验和尚未妥当解决的问题,推动构建具有时代包容力、实践变革力的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三是理论创新应对世界优秀民法文化持开放包容态度。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持续观照中国实践、时代发展、人类进步,坚持以我为主、兼收并蓄、突出特色的方针。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并不意味着要排斥异域法律文化。理论自信不等于盲目自大,学术自信需要对异域法律文化的充分借鉴。中华文明具有博大气象,得益于中华文化自古以来开放的姿态、包容的胸怀。我们在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时,必须坚持开放、包容和交流的态度,了解全世界法学的学术前沿与发展趋势,并通过充分交流和借鉴,永葆我国法学的时代性和科学性。对人类法律文明的优秀成果,应当像鲁迅先生所说的那样,“我们要运用脑髓,放出眼光,自己来拿”。借鉴人类文明的先进法治经验和成果,在吸收消化后为我所用,这本身也是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组成部分。当然,外国的制度、理论都只能是我们借鉴的素材,服务于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的需要,我们不能做简单照搬他国理论的学术“搬运工”,不可奉某一外国法律制度为圭臬,更不可在外国学者设计的理论框架中“跳舞”。
四是理论创新应当积极面对未来的挑战。当前,以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学技术,牵引人类社会跨入了智能社会。但随之而来的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算法黑箱与歧视、人工智能与伦理等问题,也给民事权利的保障带来了新的挑战。民法典总则编对个人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出原则性规定,人格权编对生命尊严、医学临床试验、细胞、组织、器官的捐献、人体胚胎、基因编辑等作出了回应。中国民法典的理论创新,绝不能止步于对既有文本的注释,而必须面向未来、走向未来,积极应对科技发展带来的隐私保护、算法治理、人工智能伦理等新挑战,确保理论研究与时代发展同频共振。
五是理论创新应当加强研究方法的创新。理论创新需要科学方法的护航,在古希腊语中,方法有“通向正确的道路”之义。民法学的理论发展常常伴随着其研究方法的创新,由此实现民法学的科学性和体系性。民法典时代,民法研究的主流应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法学解释方法的重要性空前凸显。这意味着,我们的理论创新必须建立在严谨的法律解释与适用的基础之上。要注重运用文义、体系、历史、目的等多种解释方法,高度重视案例研究,从中国丰富的司法案例资源中汲取营养。近年来,一些学者力主借鉴德国的法教义学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但“法教义学”这一名称具有误导性,内容具有局限性,方法具有封闭性。法教义学是德国历史发展的产物,它契合德国的哲学、宗教、文化传统,符合德国社会经济条件的需求,深深根植于德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很难为我国法学界和法律界所完全继受。为了适应我国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准确适用和维护法之安定性的需要,应当从中国实际出发,借助法律解释方法,围绕民法典的实施,建构中国的民法解释学体系,推动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
“旧学商量加邃密,新知培养转深沉。”进入民法典时代,依据民法典来构建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是每一位民法学者应当承担的重要使命。人在天地间贵在自立,国家和民族贵在自强。古老的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为人类法制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如今,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的繁荣、法治实践的推进、民法理论创新的深入,我们必将加快构建起真正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