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基础学科,中国民法学在这一进程中承担着重要使命。推进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关键在于强化学科自觉,立足中国实践、扎根中国道路、回应中国问题,逐步构建具有主体性、整合力与解释力的民法学知识体系。这不仅是知识创新的过程,更是学科主体性不断强化的过程。离开学科层面的自觉,所谓“自主”就容易停留在材料堆砌与话语转述的浅表,难以真正实现从知识内容到体系构建的根本跃升。
立足中国实践,夯实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认识自觉。
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首先要回答“从哪里认识民法”的问题。我国民法学在发展进程中广泛借鉴大陆法系传统理论和现代民法制度成果,这种开放吸收的姿态为学科成长奠定了重要基础。但与此同时,此种学科专业化的加速路径,某种程度上造就了以继受、转述和概念移植为主的知识惯习。部分研究更倾向于在既有体系中安放中国材料,而非从中国实践中生长原创理论;更重视概念推演和体系自洽,而相对忽视中国社会生活的现实结构、中国法治建设的制度逻辑以及中国司法运行中的真实实践。其结果是,民法学的形式日趋精细,但知识体系却始终未能真正完成主体性建构。
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关键,不在于简单否定既有的释义学传统,而在于改变单向度地以域外理论框架来解释中国民法的思维方式。归根到底,民法不是脱离历史和社会的抽象概念体系,它所关切的是现实生活中的主体关系、财产关系、交易秩序、责任配置和人格保障等。要坚持从实践出发,把中国实践作为民法学知识生产的质料来源。当前中国社会正在经历深刻变革,平台经济、数据利用、社区治理、人格保护等领域不断发生新情况新问题。从个体层面的个人信息保护,到家庭层面的老龄化财产安排与代际传承,再到社会层面的社区治理、高空抛物、网络侵权及数字交易等,均深刻表明当代中国的民法问题生发于中国社会的现实生活和客观治理实践之中。
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认识基础,不应停留在“用现成理论解释中国制度”,而应进一步迈向“从中国实践中生长中国理论”。如功能性形式主义担保、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等均表明,中国社会的制度创新本身就蕴含着丰富的理论生长点。这意味着,私法自治、意思表示、合同拘束、交易安全、物权秩序、侵权归责等基本范畴,固然具有现代民法的普遍意义,但其在中国社会中的制度展开、功能重心和解释边界,必须结合中国国情进行具体把握。坚持以中国实践作为知识生长点,从中国问题提取理论创新点,才能真正夯实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认识基础。
扎根中国道路,明确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价值自觉。
知识体系能否真正自主,不仅取决于它如何认识对象,更取决于它以什么价值立场统摄对象。民法学看似围绕主体、行为、权利、义务和责任展开,但在更深层次上,它旨在回答“如何理解人”“如何理解社会”“法律应当维护何种秩序”这些基础性问题。不存在脱离价值立场的民法学。所谓“纯粹中立”的民法学,往往只是将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价值预设普遍化而已。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坚持人民立场,把人民群众在现实生活中的权利需求、秩序期待和公平观念纳入知识生产过程中。民法所面对的“人”,不能只是形式化的抽象主体,而应是置身于家庭、市场、平台、社区乃至国家治理结构中的现实的人。正因如此,中国民法学在强调意思自治和交易安全的同时,更应重视人格尊严、生活保障、弱者保护、实质公平、诚信维护和公共秩序等价值诉求。
与此同时,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还应体现鲜明的民族性,把握其与中国道路、中国发展的内在联系。民族性并不意味着封闭与保守,亦非对现代法治文明的抗拒,而是要求民法学能够有效解释中国社会的价值理念、伦理基础和秩序结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诚实守信、义利统一、和合共生、家国相依等价值理念,是理解中国社会的家庭关系、交易秩序、伦理追求和责任边界的重要文化基础。囿于纯粹私法技术层面自我封闭的民法学,无法成为解释民法何以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不可或缺的法治资源。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优良基因与现代法治精神贯通起来,把文化主体性转化为民法学的概念资源和价值资源,是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重要内容。
进一步而言,民法学应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理解自身的学科使命。中国民法学早已超越以行为规则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定位,而是在保障人民权利、维护市场秩序、参与风险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层面,展现出其特有的引领功能。可以说,人民立场、文化主体性以及与中国道路相适应的制度使命,构成了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价值论基础的内在统一。由此,推动中国民法学在形式理性的基础上确立更深层的价值方向,形成真正具有中国立场、中国精神和中国关切的知识体系。
回应中国问题,形成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方法自觉。
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最终要落实到方法论层面。没有方法上的自觉,认识基础和价值方向就难以转化为持续稳定的知识生产能力。长期以来,中国民法学形成了较为成熟的释义学传统,重视概念提炼、体系构造、规范解释和逻辑论证。这对于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安定性和可预期性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中国民法学专业化发展的重要支撑。但仅遵循体系逻辑与形式推演的解释学疏离于中国现实语境,难以有效回应民法典实施中的复杂问题。中国民法学的方法自觉,关键在于将体系构建与现实回应相融贯。既不能抛开释义学传统,滑向经验判断和政策分析,也不能固守封闭,在规范内部循环论证。真正的方法自觉,是在规范解释框架内增强问题意识、实践意识和功能意识,使民法学既保持概念和体系上的严谨,又能够充分回应中国社会转型中的现实需求。
民法典的实施为中国民法学的方法自觉提供了广阔空间。无论是合同编、物权编中有关违约方解除权、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居住权等规则的适用,还是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在数字平台、个人信息保护、生态环境损害等领域的展开,都表明当代中国民法问题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静态交易结构,而是越来越多地嵌入社会治理、技术变革和公共风险之中。这种变化要求,中国民法学在恪守法治原则和规范边界的同时,要更加重视制度运行的整体效果,融贯规范解释与社会功能之间的深层关联,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方法论上的自主,最终要体现为概念生产和理论提升的能力。中国民法学不能长期停留在对既有理论的转述和说明之中,而应当在回应中国问题的过程中提炼具有标识性的概念、范畴和命题。归根到底,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不是对既有知识的“缝补”,而是把中国实践、中国价值和中国治理经验持续转化为具有学术价值内涵的民法学表达。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