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本土化构建

2026-04-2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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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是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围绕中国问题与中国现实,法学界一直在努力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而构建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当代刑法学者的重要使命。本土化是实现“中国自主”的必由之路,中国刑法学在知识体系成熟化的基础上正朝着“中国自主”的方向努力行进。
  回应中国问题是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本土化构建的逻辑起点。
  长期以来,中国刑法学的发展深受域外刑法理论,尤其是苏俄刑法理论和德日刑法理论的影响。这种移植型知识生产模式面临着深层次困境——问题意识错位。刑法学本质上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域外刑法理论是在回应其自身社会历史语境下的特定问题中形成的,生搬硬套引入中国后,不仅面临“水土不服”的情况,而且在学术研究中形成“以西释中”的思维定式,使得中国刑法学在很大程度上沦为西方理论的“消费市场”,发现本土问题、创新理论学说的活力受到抑制。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本土化构建并非简单的知识移植或者概念演绎,必须以深刻理解、准确阐释和有效解决中国刑事法治实践中的真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回应中国问题是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得以生发、展开并最终获得实践验证的“源头活水”。将回应中国问题确立为本土化构建的逻辑起点,意味着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遵循的是以问题为导向、从具体到抽象、从实践到理论的生成路径。
  所谓“中国问题”,在刑法学语境下,是指在中国特定历史阶段、社会结构与治理逻辑中产生的,具有独特性、复杂性、紧迫性的犯罪现象。当前中国正处于科技快速迭代升级、新生事物风起云涌的社会转型期,传统风险与新生风险交织融合,社会治理面临着数字犯罪、金融犯罪、环境犯罪、有组织犯罪等多元挑战,犯罪结构中轻罪占据主导地位,犯罪的形态、手段发生颠覆性变化,在生成机理、行为方式、危害后果等方面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与中国语境。刑法学研究必须强调本土问题意识和理论自觉,解决中国问题不能寄希望于对域外理论的简单移植或者改造,而应积极探索契合中国实践的制度设计与解释路径,并为世界范围内解决相关疑难问题提供有益参照,为人类刑法知识宝库贡献中国智慧。
  扎根中国土壤是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本土化构建的核心资源。
  构建本土化的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紧紧围绕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新任务、新要求,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从中华民族深厚的历史传统、丰富的法治实践与独特的文化基因中汲取养分,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刑法学知识体系。
  一方面,要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中国古代法制蕴含着丰富的刑法思想与治理经验,如“明德慎罚”“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出礼入刑”“礼法结合”的规范体系,“矜老恤幼”“原心定罪”的量刑原则等。本体化不等于复古化,这些传统理念虽然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其中体现的人文关怀、道德教化、情理法融合等精神内核,经过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可以为现代刑法理论注入中国特色。例如,在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甄别、期待可能性的判断、刑罚个别化等方面,传统智慧仍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另一方面,要总结中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本土经验。刑法理论与法治实践是一种交互作用、相互促进的关系,刑法学是面向实践的经世致用之学,而不是概念的堆积与新名词的演绎,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突出实践性品格,必须源于实践、服务于实践,并接受实践的检验。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1997年刑法颁布及后续多次修正,我国刑事立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从单位犯罪的正式确立到醉驾入刑,再到新增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危险作业罪、高空抛物罪、妨害安全驾驶罪、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等罪名,这些立法动态深刻反映了中国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数以千计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为解决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提供了中国方案,其中蕴含的法理逻辑与裁判规则,是构建本土刑法解释学的重要素材。
  提炼中国理论是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本土化构建的基本路径。
  中国刑法学研究范式应从移植域外理论向提炼中国理论转换,构建起能够解释和指导中国刑事法治实践的概念、范畴、原理和逻辑。
  其一,凝练标识性概念。标识性概念是知识体系的“最小单元”,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标识性概念作为支撑。凝练刑法学标识性概念并非简单的名词创造,而是对本土刑事法治实践经验的深度提取和理论升华。例如,中国特色的“罪刑法定原则”兼具积极侧面与消极侧面,既强调保护社会、打击犯罪,又注重保障人权,保护公民自由,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新发展;社会危害性是我国犯罪概念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我国刑法独具特色的“但书”规定,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仅是出罪通道,更深刻影响了中国刑法的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理论乃至整个制裁体系;我国刑法上认定犯罪既有“质”的要求,也有“量”的要求,分则条文的重要特色之一是大量存在“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等罪量要素,表征的是行为的违法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这些标识性概念承载着中国刑法的制度逻辑和价值取向。
  其二,构建原创性理论。在凝练标识性概念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形成关于刑法本质、机能、解释、适用等方面的原创性理论,是对中国刑法基本问题的整体性阐释。例如,宽严相济是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区别于域外“轻轻重重”两极化刑事政策,贯穿刑事立法、司法、执行全过程,体现了治罪与治理并重的刑事法治理念,有利于平衡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关系,合理划定社会治理中刑法的适用边界;在犯罪论体系上,传统的平面四要件体系具有入罪化与主观化的缺陷,应构建以形式的、定型的犯罪论体系为前提,以实质的可罚性为内容的实质犯罪论体系,通过构成要件所内含的“值得科处刑罚的违法性和有责性”概念,拦截一部分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值得处罚的违法性和有责性的违法行为,建立“有罪不一定罚”的中国特色出罪机制,即形式入罪、实质出罪。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并区分刑法目的、任务与原则各自不同的使命。
  其三,坚持法教义学方法论。方法论是知识体系的生产工具,教义学化是刑法学知识体系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经过近三十年来刑法学者“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和“刑法知识的教义学化”的努力之后,刑法教义学得以在我国刑法学界迅速生根发芽并开花结果,中国刑法学研究的主体性不断彰显。刑法教义学是一个以刑法规范为逻辑起点演绎而形成的理论体系,服务于司法实务,刑法规范、解释方法和规则体系是其核心要素,强调法的安定性与解释结论的可预测性。具有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原理、规则的产生都离不开法教义学,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本土化构建应坚持以法教义学方法论为主导,同时借鉴社科法学的知识经验与方法。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编辑:程纪豪(报纸)齐泽垚(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