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AI 技术、元宇宙的迅速发展及广泛应用,带来了一系列数字议题。数字虚拟人就是其中之一。数字虚拟人是借助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先进技术塑造的智能化虚拟形象。它不仅在外观上高度模拟人类,具有特定的相貌、性别和性格特征,而且内在地具备使用语言、面部表情和肢体动作来表达情感和传递信息的能力。就人类生命而言,数字虚拟人的出现冲击了传统的自然人概念,为人类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生命方式,帮助人类在虚拟世界里实现生命的延展。在技术、文化和资本的共同作用下,数字虚拟人正在从外形机械化、内在简单化的传统技术物逐渐转变为外形类人化、内在智能化的新型智能体。面对人类与数字虚拟人构建的共生世界,对数字虚拟人进行哲学反思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在人类与数字虚拟人共生的世界里,特别是当数字虚拟人的行为和交互变得越来越复杂和逼真时,主观的真实感变得生动可信,可能导致人们质疑现实与虚拟的界限,引发一场关于真实性以及自我一致性的哲学探讨。当数字虚拟人的身体实现人工化建构,必将重塑人类对自身的固有认知。人的自然身体作为人类立足现实世界,呈现自然生命的形态,是人类感知世界、感受生命独特意义的基础。追溯西方哲学脉络,自柏拉图始,一直试图摆脱身体的局限性,建立并凸显理性的精神王国。从尼采之后,身体的主体地位再次回归。当下数字时代,伴随虚拟现实技术的不断演进,人们可以通过佩戴虚拟现实设备进入虚拟场景,沉浸式体验虚拟世界。在哲学层面,真实通常被阐释为独立于人类主观意识的存在,以及与事实或真相契合的状态或性质。与之相反,虚拟是借助计算机设备或其他技术手段模拟和创造出来的非自然的世界或事物。事实上,在感知维度,真实与虚拟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对于现实主体而言,数字虚拟人这种全新的身体形式和身临其境的感觉,模糊了虚拟世界与现实生活的差异。正因如此,虚拟世界在某种程度上完全可以被视作一种“真实”存在。
当“真实”的定义被重新诠释,必然会打破人类对“真实性”的认知,同时也引发了哲学上关于自我的反思。传统哲学将自我视为具有稳定内核并贯穿于时空之中具有一致性的实体,而虚拟身份让“自我”成为一个具有多元性与可塑性的存在。在虚拟世界里,自我是一个可以随着环境和情境变化而变化的动态概念,人们可以完全自主地塑造自我的身份,这些身份可能与真实自我相去甚远。虚拟世界里的身份建构挑战了自我作为固定不变实体的传统观念。数字虚拟人的出现让我们意识到自我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促使我们重新思考自我的本质。人们不必再纠结“虚拟与现实哪个更真实”,而是可以在多维空间直面自我的多元性。这种多元性让我们得以在不同情境中探索自我、完善自我,最终抵达对自我本质更深刻的认知。
在哲学发展史上,主体性始终是贯穿其中的核心议题之一。主体性作为一个复杂多维的哲学范畴,其核心要义指向个体认识和实践活动中展现出的自我意识、自主决策、创新能力以及情感体验。在数字技术的迭代升级下,数字虚拟人不但能够精准模仿人类的外观形态,其在情感表达、思维能力层面也持续逼近甚至超越人类。数字虚拟人愈发人性化的行为模式与情感表达,引发了关于它们是否具备主体性的哲学追问。除此之外,数字虚拟人具有的主体性特征还引发了人们对其身份认同问题的深入思考。在虚拟世界,人的主体性被重新指定分身,在电子化传输中逐渐褪去物质属性、不断非物质化。虚拟世界重塑了身份的价值和意义。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不断迭代升级,我们可以预见,在不远的未来,数字虚拟人将成为连接现实世界与数字世界的交互入口,为人们带来全新的生活体验。数字虚拟人一旦与真实用户建立稳定的身份关联,便可以作为社会互动的重要参与者,有望在特定社区或群体中获得专属的身份认同。然而,数字虚拟人与人类真实身份认同存在本质差异,这源于二者身份建构的不同逻辑与根基。人类的身份认同基于生物属性、社会关系、文化归属、心理认知等多重层面的集合作用,是在长期历史文化、社会实践与族群活动中逐步形成并不断塑造的,具备天然的自主性与独立性。而数字虚拟人的身份认同本质上是基于技术、规则与人类预设构建的,其身份特征、行为边界、价值取向的底层逻辑脱离不了已有身份认知与价值判断,本质仍是人类意志与技术规则下的“衍生身份”。
数字虚拟人作为道德领域的新型参与主体,正日渐展现出与现实人相对的新型道德主体特征。它们的话语输出与行为表达,均呈现出从现实性向虚拟性过渡的鲜明特质。数字虚拟人呈现的主体性特征,不禁让人们对道德主体的传统定义产生了深刻思考和深层探讨:它们是否拥有道德地位,是否可成为合格的道德主体?数字虚拟人虽是基于数字技术和智能算法建构而成,但其在实际场景中展示出来的类人特征和超人优势,无疑对道德主体的传统界定产生了巨大冲击。另外,数字虚拟人的数字化存在方式,因缺乏现实世界的规则和约束,极易导致道德行为放任自流的现象,进而让在现实场景中受到严格限制的行为在数字空间中得以相对自由的发生。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当数字虚拟人参与决策和行动时,谁应该承担道德责任?是它们的创造者、使用者,还是数字虚拟人自身?
尽管数字虚拟人具备一定的智能特征和自主属性,但不具有人类独有的道德情感和道德判断,要实现其道德人格的完整塑造,就必须使虚拟主体的道德人设与真实的主体在制度、环境等方面深度适配。数字虚拟人并非道德主体,其行为和决策是由背后的算法和编程驱动,而非基于自主意识或道德判断,人类最终要对数字虚拟人的行为承担道德责任。对数字虚拟人制定的道德规范和准则不仅涉及技术层面,还受到人类制度环境的影响。一般认为,技术体现的是人的智慧、创造力,诠释的是类特性的向外扩张,制度则处理人与物、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通过规范和约束来保障人类整体的秩序。但是,技术层面的规范不是孤立的,它们必须与人的制度环境相协调。在技术设计阶段,需先行研判数字虚拟人带来的人文后果及其对人类道德的影响。数字虚拟人的开发者或设计者应该对其行为作出符合道德和法律规范的算法和编程设计。
(作者系宁波财经学院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