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理事会的制度困境与演进逻辑

2026-04-2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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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冷战结束以来,北极地区长期被视为大国政治对抗的“例外空间”,北极理事会(Arctic Council)正是这一例外秩序的制度化产物。然而,随着全球地缘政治格局的深度重构,这一建立在去政治化共识之上的区域治理机制,正面临成立以来最为严峻的现实考验。对此,我们应厘清其治理困境,既要回溯制度起源,更需剖析其内生性局限。
  制度缘起与治理架构
  北极理事会于1996年依据《渥太华宣言》正式成立,成员国为俄罗斯、美国、加拿大、丹麦、芬兰、冰岛、挪威、瑞典八个北极国家,是冷战结束后北极区域合作制度化的重要成果。其成立并非由安全威胁驱动,而是基于对北极环境脆弱性、跨国问题复杂性以及单一国家治理局限性的共同认知。在议题设置上,理事会明确将军事安全排除在外,以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可持续发展和原住民事务为核心,确立了低政治化的合作模式。
  在运行架构上,理事会形成三级垂直体系:部长会议作为最高决策机构,每两年召开一次,承担政策指导职能;北极高官会议是主要质询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工作组;六个工作组则负责科研和其他事务的落实。与传统国际组织不同,理事会不直接行使监管或执法权,而以知识整合与议题协调为核心定位,搭建起科学评估、原住民知识与政府决策之间的沟通桥梁。
  在参与结构上,理事会遵循“成员国—永久参与方—观察员”的差序安排:八个北极国家掌握决策权,所有决议需经协商一致通过;六个“原住民组织”以永久参与方身份嵌入治理全流程;非北极国家与国际组织可申请观察员资格,通过参与工作组项目融入北极治理进程。2013年中国等六国正式获得观察员地位,标志着北极治理向更具包容性的多边框架延展。概言之,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理事会塑造了相对稳定的区域合作态势,积累了扎实的制度信誉与协作基础。
  制度困境与内在张力
  随着地缘竞争向北极加速延伸,“例外之地”的认知正被重塑,理事会运作遭遇严重阻滞。俄乌冲突、美丹围绕格陵兰问题的关系紧张等外部冲击,是理事会治理困境的催化剂而非根源,其内在局限早已深植于制度设计之中。
  其一,共识决策机制的刚性约束。协商一致原则赋予每个成员国实质性否决权,以程序平等换取广泛参与、以决策成本换取输出合法性。但随着议题范围扩展与成员国利益分化,其局限日益突出。当前轮值主席国丹麦的北极身份依托格陵兰宪制归属,而围绕格陵兰问题的美丹争议,使丹麦在履行轮值职责与回应双边压力之间陷入两难。共识机制在此既无法应对成员国地位本身的争议,也难以在大国博弈压力下维持中立。
  其二,层级会议体系的结构脆弱性。三级体系高度耦合却缺乏替代运作渠道,政治授权层级的中断直接导致执行层运作失序。2022年俄乌冲突爆发后,北极理事会部长级会议停摆,工作组失去战略指导依据。2025年第14届部长级会议以线上形式举行,以联合声明替代惯例上的部长级宣言,政策承诺大幅收窄,理事会外交影响力已明显承压。
  其三,治理边界的“非安全化”限制。《渥太华宣言》明确将军事安全排除于理事会治理范围之外,以议题脱敏换取成员国广泛参与。然而随着北极海冰消融推动其地缘战略价值跃升,芬兰、瑞典加入北约后,环北极八国已有七国为北约成员国。军事安全排除条款非但未能隔绝战略博弈,反而使理事会难以抵御地缘政治冲突的外溢冲击,治理定位与现实需求之间的张力持续扩大。
  其四,协同治理渠道的制度缺位。理事会以政府间论坛而非正式国际组织的身份运作,既无独立财政权,也缺乏制度化的跨机制协调渠道。在内部运作上,运行资金高度依赖成员国出资,原住民永久参与方没有稳定的经费保障,致使其在议题设置与决策中的实质影响力受限,自身独特的合法性价值难以充分兑现。
  制度韧性与治理前景
  从当前态势看,北极理事会并未陷入制度性失效,而是在地缘政治约束下转入调适性运行阶段,运作逻辑从此前以议题拓展、协作深化为核心的常态运行,转向以维持基本功能为导向的有限协作模式。理事会能否延续其治理角色,不仅关系到北极多边合作秩序的存续,也关涉极地议题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制度承载能力。
  从制度生成逻辑看,北极地区受主权结构与地缘政治现实制约,无法复制南极条约体系的统一治理模式。当前适用于北极的国际法规则与国际机制呈碎片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的效力衔接问题,至今仍未形成统一国际共识。在此背景下,北极理事会这一软法型合作平台应运而生:其以共识决策为原则,聚焦非传统安全议题、排除军事安全职能、决议不具强制执法效力的制度设计,恰好契合域内各国的核心诉求。该机制虽设有常设秘书处,但本质是政府间合作论坛,而非具备超国家属性的传统国际组织。软法的非刚性特征造就了治理效能局限,却也成为机制存续的核心逻辑——北极域内主权国家始终无法接受一个具备强制约束力的刚性国际组织落地于此。
  事实上,理事会得以持续发展并非偶然,而是源于其在全球治理体系中形成的三大结构性功能。首先,在知识层面,跨国科学评估机制持续推动北极议题进入国际政策议程。其次,在规则层面,为成员国磋商达成搜救、溢油应对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安排提供平台,推动跨国共识向规范转化。最后,在合法性层面,原住民永久参与方与域外观察员国共同构成多元参与结构,形成了兼具国家主导性、多元包容性的独特治理模式,这在现有国际机制中难以复制。
  更为关键的是,主要北极国家在实践中持续对理事会的制度地位予以再确认。例如,2025年加拿大与瑞典在双边战略文件中,将理事会确认为北极合作的首要论坛,芬兰亦在当年北极外交与安全政策中明确提出,北极合作应依托理事会主导的多边机制持续推进。尽管如此,理事会的存续与发展仍面临现实约束。俄罗斯参与受限削弱了区域协作完整性,但以科学合作为核心的工作组并未中断运作。作为理事会政策形成与项目实施的重要支撑,这一“低政治化运作单元”的持续运转,意味着该机制仍保有基本治理功能。
  概观北极理事会近三十年实践,软法型多边机制的内生张力,既是其治理困境的根源,也是其缓冲地缘博弈冲击、维持机制韧性的关键所在。理事会的长期实践与演进,不仅稳固了北极区域多边合作的制度根基,更为竞争性国际环境中的全球多边治理贡献了重要实践镜鉴。
  (作者系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编辑:汪书丞(报纸)齐泽垚(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