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边疆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西北边疆地区生态环境治理不仅关乎自身的区域可持续发展,更直接牵系国家生态安全战略全局。近年来,西北边疆地区生态环境治理取得了突破性成就,治理体系不断健全、制度逐步完善、效能愈发彰显。一方面,多层次法律规范体系基本形成,为西北边疆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另一方面,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建设、国土空间规划与用途管制等制度的不断建立,“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重点河流流域保护等国家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的稳步推进,为西北边疆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抓手和牢靠的现实保障。
目前,西北边疆地区在取得生态环境治理显著成效的同时,生态环境的结构性、整体性问题也愈发突出,制约了治理效能的进一步提升。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强化目标协同、多污染物控制协同、部门协同、区域协同、政策协同”,对西北边疆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已经公布,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法典化为健全西北边疆地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提供参考的同时,也对其体系化完善提出了更高期许。
西北边疆地区生态环境治理交织在推动形成西部大开发新格局和筑牢西北地区生态安全屏障的复杂叙事之中,面临多主体协调、多维度统合和全方位考量的多重挑战,突出表现在生态环境协同立法的机制尚不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主体协同不足以及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实施机制不完善三个方面。首先,现行立法呈现出“要素立法”与“区域立法”的双重碎片化特征。一方面,国家层面生态环境立法主要针对各生态环境要素分别展开,缺乏对不同类型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观照,这一特征在西北边疆地区现行立法中同样有所体现;另一方面,地方层面生态环境立法基本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展开,且西北边疆各省级行政区域之间的沟通协作有限,跨行政区域的协同立法机制存在制度性缺位。其次,当前西北边疆地区生态环境治理呈现出明显的“条块分割、权责分散”特征。在社会主体层面,“形式化参与”特征明显。最后,在沟通协商、联防联治和跨区域生态保护补偿三个层面有待完善。例如,西北边疆各省级行政区之间缺乏常态化沟通渠道,跨省数据共享平台建设滞后,且区域内部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多分散于水利、林草、气象等部门,信息共享不足难以支撑精准决策。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了“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和“探索区域协同立法”的改革任务,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也对生态环境治理的改革经验进行了高度的体系化塑造。西北边疆地区应当抓住这一历史机遇,从推进生态环境协同立法、强化多元主体沟通协作以及完善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机制三个方面探索生态环境治理困境的破局之法,推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范式更新。
一是积极探索生态环境协同立法。西北边疆地区生态环境协同立法需以系统性思维打破行政区划壁垒,立足区域生态功能整体性完善法律框架,同时基于区域生态环境特点与治理需求,构建多层次、多维度的制度衔接机制。首先,推动跨省级行政区生态保护法律规范的标准统一,聚焦绿色交通体系建设、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荒漠化综合防治、文化和生态旅游协作等共性议题,制定区域合作与联动的原则与实施细则。具体而言,推动省级立法机关建立常态化协商平台,通过信息共享、联合调研、专家论证等方式缩小认知差异,形成兼顾整体性与差异性的规则体系。其次,针对跨界污染治理、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复杂问题,可探索建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条款,将生态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布局等纳入立法考量,形成兼顾生态环境保护与区域发展诉求的弹性制度设计。再次,强化技术支撑,运用大数据、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为协同立法提供科学依据。最后,注重吸纳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经验,将少数民族的生态智慧转化为现代法治资源,在促进区域公平发展的同时维护多元文化的生态价值。
二是强化多元主体沟通协作。在跨行政区域联动层面,探索构建全域联动的生态环境治理网络。尝试探索以流域或生态功能区为单元,推动联合监测、信息共享及执法协作机制的构建。在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层面,应在纵向维度协调上下级之间的权责关系,以权责清单制度明晰生态环境治理边界。在横向维度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协同关系,通过建立跨部门生态环境数据共享平台与联合决策机制平衡部门间的利益诉求。在公私主体合作层面,应创新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机制,通过公私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构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并完善绿色金融激励机制。
三是完善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机制。首先,跨区域联防联治机制是破解行政壁垒的关键。西北边疆地区可通过区域立法协同、资源与技术共享和重难点联合攻关等对跨区域生态功能区实现协同治理。在此基础之上强化区域生态环境执法协作,持续巩固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其次,将利益协调机制嵌入治理过程。通过生态保护补偿、资源产权界定以及利益分配的规则设计,平衡生态受益区与保护区之间的利益关系,着重关注少数民族群体的生活生计与文化权益,促进生态环境治理实践与区域公平理念紧密结合。最后,完善碳汇交易等市场机制,通过水权交易、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等手段完善多元化投入体系。最终,将生态共治理念内化为各主体的行动准则,形成“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多元协同”的治理新格局。
(作者系石河子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