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经济席卷全球的今天,数据成为与土地、资本、技术等同样重要的生产要素。企业作为重要的数据主体和数据处理者,其数据权利的体系构造与保护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企业数据权利体系的构造与保护》以青年学者回应现实需求的学术担当,为科学解答这一时代命题提供了方案。
重构数据权利的私法框架。传统民商法的物权债权二元结构,在数据这一新型财产面前显得捉襟见肘,学术界对企业数据权利的性质、定位与体系尚未形成共识。作者直面这一理论困境,尝试突破数据权利理论。该书最鲜明的理论贡献在于确立了企业数据权利的新型财产权定位。作者没有简单套用物权或知识产权的传统框架,而是基于数据的多重法律属性,论证了企业数据权利作为独立的新型财产权的正当性。这种定位既尊重了数据不同于传统财产的特殊性,又回应了企业对数据财产利益的合法诉求,致力于打破“赋权”或“规制”的二元对立思维,为数据权利的制度构建开辟了新路径。
作者还构建了原始数据用益权与衍生数据专有权的二元权利体系。该体系的构建以数据的加工程度和价值形态为依据,体现出对数据生成过程中不同主体贡献的尊重,致力于实现权利保护与数据流通的动态平衡。其中,原始数据用益权强调有限的排他性和时间性,重视对企业数据收集、存储环节投资回报的保护,同时有助于避免数据垄断风险;衍生数据专有权则更具排他性,与企业注入产品中的智力劳动蕴含的价值相匹配。这种差异化的权利配置和体系构建,能够有效解决不同类型数据保护强度的适配问题。
直面数据纠纷的司法困境。相较于纯粹的理论研究,该书较为重视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在数据侵权认定方面,针对实践中常见的数据爬取、数据盗用等纠纷,提出区分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的侵权认定标准,有效回应了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难题,为法院区分合法数据利用与不正当竞争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依据。在法律保护路径上,书中提出以《民法典》为基础、公法私法协同的多元保护体系。这一主张既尊重《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基础性地位,又前瞻性地提出制定专门数据财产单行法的必要性,与实践中对专门立法的迫切需求实现了链接,不仅可以适配不同类型、不同场景下的数据保护需求,也避免了单一保护路径的局限性。此外,书中对企业数据权利救济程序的探讨也具有实践意义。比如,详细分析了企业数据侵权的救济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损害赔偿等,强调了程序保障的重要性,为企业维护自身数据权益提供了行动指南,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维权成本、提高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从而规范数据市场秩序。
跨学科融合研究的展开。科学方法的运用是高水平学术生产的基础。作者首先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梳理,为数据权利制度的构建提供了规范依据。其次,深入研究欧盟、美国、日本等国或地区的立法,既借鉴域外先进经验,又结合我国国情进行本土化改造,避免了照搬照抄的机械主义。再次,通过对大量数据纠纷案例的归纳与评析,总结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使理论构建能够回应实践需求。最后,通过成本收益分析,论证了将数据财产权益归属企业的合理性,既符合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又能实现数据资源的最优配置。
推动数据法治建设的进步。从深化理论研究的意义上看,该书改变了过去偏重个人信息保护而忽视企业数据权益的研究格局,丰富了数据法学的理论内涵。书中提出的新型财产权定位、二元权利体系等,为后续研究提供了学术对话基础。
当前,我国正加快构建数据产权制度,推进企业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从促进立法进步的意义看,全书对企业数据权利的定位、体系构造、行使限制与法律保护所作的探讨,与国家数据产权制度建设的政策导向高度契合,能够为数据财产单行法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撑和制度设计思路。从指导实践的意义来看,该书能够为企业数据管理、数据交易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从而帮助企业防范数据侵权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其提出的侵权认定标准与法律保护路径,能够为司法机关审理数据纠纷案件提供裁判参考,统一司法裁判尺度,促进数据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此外,书中对数据权利限制的探讨,有助于平衡企业数据权益与个人隐私、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关系。
(作者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