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宽猛相济”到“宽严相济”:法律文化的历史演进

2026-02-0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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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宽严相济作为贯穿刑事立法、司法与执行的纲领性政策,其制度效用的充分发挥离不开对本土法律文化的溯源。这一政策并非外来学说,而是植根于中国传统“宽猛相济”治国理念的本土性创造。唯有回溯古代“宽猛相济”的思想源流与实践逻辑,才能为当代刑事政策的完善提供学理支撑与实践指引。

  中国古代宽猛相济的治国理念

  中华法系在儒法思想的长期互动中,形成了“严中有宽、宽中有严”的制度平衡。“宽猛相济”并非宽纵与严苛的简单折中,而是“严而不苛,宽而不纵”的辩证统一,鉴于中华法系重刑基调的传统,其实践中更侧重于“以宽济严”。

  一是体系框架上凸显出礼与法的共治逻辑。中国古代“礼法并用”传统确立了刑法的“最后手段”定位,“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的治理格局,构建了“宽猛相济”的基本图景。礼对刑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限缩入罪边界。以礼为基础的乡规民约、宗族规约等基层规范体系,通过道德教化与羞耻文化实现社会自律,多数偏差行为在源头得到化解,国家刑罚权仅针对突破礼治边界、危害社会共同体的行为介入,避免了犯罪圈的过度扩张。其二,提供出罪与减责路径。一方面,“春秋决狱”“礼法合一”的司法传统,使礼的伦理标准成为法律解释的重要依据,如董仲舒在“养兄弟子为后后自生子议”中,依据“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将养父藏匿犯罪养子的行为予以出罪;另一方面,“原心定罪”传统以礼治伦理为标准判断犯罪主观动机的善恶,为差异化量刑提供依据。

  二是思想根源上表现为民本思想与和合文化。“宽猛相济”的深层文化根基在于民本思想与和合传统的双重支撑。民本思想强调“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将民心向背视为政权合法性的核心,推动了慎刑与恤刑的发展。慎刑理念体现为录囚、复奏、会审等程序性制度,《尚书·大禹谟》“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记载,彰显了对刑罚适用的审慎态度;恤刑制度则通过对特定群体的宽恕,如汉代废除肉刑、清代“留养承嗣”制度,体现刑罚的人道关怀。和合文化追求社会整体的和谐稳定,在法律领域表现为对“无讼”目标的追求。《论语·颜渊》“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的理念,将法律功能从单纯惩治拓展至秩序修复与社会整合。民本思想与和合文化相辅相成,使“宽猛相济”超越了单纯的治术范畴,成为承载治理智慧的制度传统。

  三是制度目标上体现出惩治犯罪与安民易俗的统一。“宽猛相济”的实践目标在于实现“惩治犯罪”与“安民易俗”的双重统一,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融合。荀子“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与孔子“不教而杀谓之虐”的论述,揭示了中华法系“教化为先,刑罚为辅”的治理逻辑。历代王朝的制度设计均体现这一理念:汉代废肉刑与保族诛并行,唐代设死刑三复奏制与“十恶不赦”并重。当惩治犯罪与化民易俗发生冲突时,传统治理智慧体现为“因时而变”的动态调整。《周礼》“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的记载,明确了刑事政策随社会情势调整的原则。晋代周顗“刑罚轻重,随时而作”与唐代孔颖达“世平安用柔、世不顺用刚”的论述,进一步阐释了宽严尺度的动态配置逻辑——治安混乱时以严稳固秩序,常态治理时以宽促进社会整合。

  对当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启示

  古代“宽猛相济”思想虽植根于封建治理体系,但其蕴含的治理智慧对当代刑事政策仍具重要启示。刑事政策学的经验科学属性,以及法律文化对制度的形塑作用,决定了对传统思想的转译与承继,能为宽严相济政策的完善提供经验参考与价值校准。

  一是从“出礼入刑”到刑法谦抑原则的践行。古代“出礼入刑”的治理逻辑,强调非刑罚手段前置与刑罚兜底的层级化治理,这与现代刑法谦抑原则高度契合。借鉴传统治理经验,需构建“非刑罚手段优先、刑法最后介入”的治理体系。其一,注重多元治理的协同发力。针对信息网络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复杂犯罪形态,应挖掘深层成因,将刑法与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治理等手段相结合,避免单纯依赖刑罚的末端治理。其二,完善层级化处罚结构。健全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前置性制裁手段,破解“一罚了之”与“一放了之”的困境,使刑法仅作为最后保障手段介入。其三,审慎启动刑事程序。在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模糊的领域,如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若通过民事手段可化解纠纷且当事人无异议,应避免刑事追诉的过度介入。

  二是从“慎刑恤刑”到刑法宽宥机制的完善。传统民本思想孕育的慎刑恤刑理念,对当代刑法宽宥机制的完善具有直接借鉴意义。现代刑事政策应秉承“严而不厉”的理念,在依法惩治严重犯罪的同时,强化宽宥机制的制度化建设。一方面,对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冲动犯罪等危害程度较低且具有改造潜力的群体,坚持教育挽救为主,充分运用相对不起诉、缓刑、社区矫正等制度,促进社会再整合;另一方面,对累犯、暴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彰显刑罚威慑力。具体而言,需强化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在裁判文书中清晰呈现对悔罪态度、损害填补、家庭义务等因素的考量;在起诉、量刑等关键环节灵活适用宽宥制度;通过量刑指导意见与同案检索机制,实现宽严尺度的统一。当前“少捕慎诉慎押”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正是传统慎刑思想的现代转化。

  三是从“因时制宜”到刑事政策的动态调整。古代“宽猛相济”的核心要义在于因时制宜,这为当代刑事政策的动态调整提供了重要启示。其一,考量行业发展阶段与特点。对区块链等新兴科技领域,刑法应保持克制,为制度创新预留空间;对于医美等行业,基于行业特性,经营者往往存在夸大宣传,应当优先运用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广告与医疗监管等手段,慎重动用刑罚。其二,依据规范体系成熟度调整。当前置法缺位、制度存在真空时,刑事政策可适当“从严”以弥补漏洞;待前置法完善后,刑法回归保障法定位,如随着金融监管规范的健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标准趋于严格。其三,回应社会观念变迁。针对淫秽物品认定、自损行为入罪等问题,应关注公众容忍阈值的变化,避免法律与社会现实脱节。

  从“宽猛相济”到“宽严相济”的历史演进,彰显了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创新。古代“礼法共治”的体系框架、民本和合的思想根源与因时制宜的实践逻辑,为当代刑事政策提供了丰富的智慧滋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唯有立足本土法律文化传统,将传统治理智慧与现代法治精神相结合,才能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真正落地见效,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系湖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编辑:程纪豪(报纸)赛音(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