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系统方法推动专门教育发展

2026-01-2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微信公众号

分享
链接已复制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专门教育保障机制”“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制定专门矫治教育规定”。系统观念强调从整体出发,全面、动态地看待问题,注重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协同作用。以系统方法推动专门教育进一步发展,是新时代未成年人教育和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议题。

  立足整体对专门教育进行全面考量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6条明确指出:“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此规定精准锚定了专门教育的教育属性与法律属性,揭示了其在国民教育体系与保护处分体系中部分与整体的紧密关联。应从国民教育体系整体和保护处分体系整体出发,明确专门教育的定位。

  一方面,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门教育的核心使命是保障罪错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依然享有《宪法》所赋予的受教育权,专门教育正是能够有效承接并履行这一重要职能的关键教育形式。专门教育与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其他组成部分,如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等教育形式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教育对象、教育目标、教育内容、教育实施和教育效果等诸多方面。

  另一方面,作为保护处分体系中的重要措施,专门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手段,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措施共同构成未成年人保护处分体系。专门教育的适用对象为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为了预防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行为恶性升级为犯罪行为,经过一系列的评估和程序将他们送到专门学校进行教育和矫治。作为一种临界预防的手段,专门教育对人身自由的约束程度应当远远低于行政拘留和刑罚处罚方法,其“惩罚色彩”也要远远低于其他保护处分措施。

  专门教育具有教育和矫治的双重目的

  在与外部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中,系统会在一定范围内表现出趋向预定目标的特性,并通过自身的调节机制,降低外部条件变化对其发展的影响。基于系统方法的目的性原则,专门教育在发展过程中,始终受“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基本教育目的的规范与指引,其核心目标可概括总结为:将罪错未成年人教育和矫治为合格的社会成员。

  一方面,专门教育的教育目的主要通过多元化的教育方式实现。例如,为有继续升学计划或可能的罪错未成年人,专门学校开设基础文化教育课程,帮助他们获取科学文化知识,并积极协调学生转回原学校参加升学考试,必要时组织升学考试。对于对文化学习不感兴趣的学生,专门学校提供职业教育,开发并设置特色校本课程,对罪错未成年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增强就业能力,避免罪错未成年人从专门学校转出即失业、再度沾染社会恶习的现象发生。

  另一方面,专门教育以尊重罪错未成年人之间的个体差异与需求为基础,为每个学生量身定制一份个别化矫治教育方案。因此,每个罪错未成年人的矫治期限、矫治内容、矫治方式都有所不同。在矫治措施方面,除了通过军训强化纪律教育外,还开设法治教育、心理辅导、感恩教育、道德教育等课程,全方位助力他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价值观和法治观。

  依据层次性要求对专门教育予以分级分类

  系统方法的层次性原则要求,在对复杂系统进行分析和管理时,必须充分考虑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层级关系和结构特征。专门教育体系内部涵盖矫治教育、专门矫治教育以及狭义的专门教育。在清晰梳理这三者关系的基础上,应以层次化原则为指导,对专门教育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是行为的分级分类。依据罪错未成年人的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对行为进行分级。具体而言,可将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其中,严重不良行为进一步细分为违法行为和涉罪行为。违法行为通常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而涉罪行为主要包括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附条件不起诉的行为两种类型。

  二是专门教育类型的分级分类,即针对不同行为类型的罪错未成年人实施分类教育,提升教育与矫治成效,并避免“交叉感染”。对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可决定予以专门教育(也可称为狭义的专门教育);对于实施涉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则可决定予以专门矫治教育。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于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适用的是学校教育,不属于专门教育的范畴。

  三是专门教育场所的分级分类。依据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适用专门教育类别的不同,设置不同类型的专门教育场所开展教育。实施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一般在专门学校的普通管理区域接受专门教育;而实施涉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专门学校则会设置严格管理的专门场所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四是管理模式的分级分类。对专门教育的普通管理区和严格管理区实施差异化管理。对于普通管理区,采用半封闭式管理,学生一般不得随意出入校门,但可按规定在周末或法定节假日“放假归家”;对于严格管理区,则实施全封闭式管理,学生在教育期限内不得出入校门,家长或其他亲友的会见或联系需获得专门学校教师或管理人员的批准。

  运用动态评估机制考察专门教育成效

  系统方法的动态性原则强调专门教育系统及其要素始终处于动态变化中,需要通过持续调整和适应性干预实现专门教育的教育和矫治目的,其中持续性调整和适应性干预的主要实践策略是动态评估。专门教育中的动态性评估,是指持续监测和分析教育对象的行为、心理状态和学习进展,及时调整教育和矫治措施,以确保专门教育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专门教育的评估工作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入学前评估。这一阶段的评估主体为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罪错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心理状态、学习情况、家庭成长环境等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决定机关提出是否需要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期限和专门教育形式的建议。

  第二阶段为在校表现评估。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6条的规定,专门学校应当每个学期适时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的情况进行评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可向原决定机关提出转回普通学校的建议。在实践中,罪错未成年人的在校期间的表现评估结果也会影响专门教育期限是否延长、专门教育的教育形式和内容是否需要动态调整。

  第三阶段为离校评估。在实践操作中,鲜有专门学校开展此类评估,多数情况下,学生在原定专门教育期限届满后便直接离校。然而,离校评估实则意义重大,它不仅能直观反映罪错未成年人在专门教育期间的教育和矫治成效,还能为后续的跟踪帮教工作提供重要参考依据。通过建立动态且持续的评估机制,专门教育能够有效确保罪错未成年人在完成专门教育后具备回归社会的能力,而这正是专门教育致力于将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治为合格社会人的终极目标所在。

  (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副教授)

【编辑:程纪豪(报纸) 胡子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