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推进高校教师资格制度进一步完善

2026-01-2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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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明确指出,要“优化教师管理和资源配置”“完善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招聘制度”。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是以《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为主构成的一套制度体系,在保障教师队伍规范化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稳定的作用。高校教师资格制度作为教师资格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既服从于我国教师资格制度整体,又有其独特性。进入新时代,伴随着经济社会结构的调整以及高等教育的普及,高校进入了分类推进的内涵式发展阶段,对教师的师德以及教育教学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基于这些新发展和新要求,旧有高校教师资格制度在新时代背景下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不适宜性。为此,需要处理好资格认定和教师招聘、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专兼结合和资格融通三方面的关系,从而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专兼结合的高校教师队伍。
  处理好资格认定和
  教师招聘的关系
  在现行教师资格制度体系下,我国有关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招聘的方式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中小学教师采取“先认后聘”的方式,即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被视为具备相应学段学科的教育教学能力,可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另一类是针对高校教师采取“先聘后认”的方式,即先被聘为高校教师,通过岗前培训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视作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予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高校教师“先聘后认”的制度设计,满足了高校多元化办学的用人自主权,但在师德违规“零容忍”的当下,显示出一定程度的不适应性。
  教师资格认定的首要标准是思想品德。在教师资格认定环节,教育行政部门会对申请者的无犯罪记录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进行核查,并以申请者签署《个人承诺书》的方式确认其“思想品德良好”。但在教师招聘环节,国家制度层面只规定了对拟聘教师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无犯罪记录核查并未作统一规定。在高校教师资格“先聘后认”的制度设计下,部分已聘高校教师在教育教学岗试用期满、拟认定教师资格并核查无犯罪记录时,发现有相关记录而无法认定教师资格,还需要走解聘程序或将其调离教育教学岗,造成不必要的人力成本浪费。
  要解决上述困境,在新形势下,需要修订《教师资格条例》,处理好资格认定和教师招聘的关系。教师承担着立德树人的使命,肩负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职责。师德失守,即便学术水平再高,也是不合格教师。高校教师资格认定也应当采用“先认后聘”的方式,将认定环节前置于招聘环节,这不仅符合教师资格“准入类”的类别设定,而且可以严把师德“零容忍”的入门关。
  处理好专业水平和
  教学能力的关系
  为鼓励高学历和高技能人才加入教师队伍,高校教师资格制度在拟定之初,对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给予免普通话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政策倾斜。此举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起到了积极的政策引导作用。但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高校专任教师呈快速增长趋势,具有博士学位或拥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人员逐年增加。越来越多的高素质人才加入高校教师队伍的同时,对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免普通话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质疑声也随之出现。
  有高质量的教师队伍,才会有高质量的教育。教师区别于专业研究人员的根本之处在于其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门工作,授课者除具备本专业知识外,还需要具备教育心理学、课程与教学设计、学科教学法、教育技术与信息化以及教学反思等多方面的教育知识与能力。此外,使用普通话教学,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加科学、规范的教学环境,有助于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与质量,最大程度地减小因误听导致的信息偏差。在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已经由重数量转型为重质量发展的当下,保留对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的免测条款,不利于高质量高校教师队伍的可持续发展。
  要处理好高校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协调发展的关系,需要完善顶层设计,加强政策引导,结合新形势、新要求,修订《〈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的相关条款,统一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标准和要求,加强对教育教学能力和普通话水平的考察,消除因学历、职称差异导致的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标准不统一的现状,以政策引导促进高质量高校教师队伍建设与发展,提升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权威性。
  处理好专兼结合和
  资格融通的关系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已实现从大众化向普及化跨越,推动高校分类发展有助于满足社会对人才的多元需求。与之相应,高校教师队伍建设也需要实现由传统专任教师向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转型、由传统学术型教师为主向学术与技能兼备的职普融合型教师队伍转型。近年来,教育部虽出台了一系列引导性政策,鼓励为兼职教师认定高校教师资格,但在《教师资格条例》所规定的教师资格可以“向下融通”的制度设计面前,政策执行者往往从现实考量,不敢轻易为兼职教师认定高校教师资格。
  相关政策文件中,只有“鼓励兼职教师考取教师资格证书”或“产业兼职教师在满足教师资格相关条件下,可依托所在高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引导性表述,而对兼职教师取得的高校教师资格是否可以“向下融通”并无明确的政策指引。地方工作者认为,相较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需参加国家统一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标准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测试标准不一、测试方式不一,甚至有些省份将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和岗前培训结合考察,不组织单独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加之兼职教师相较于高校专任教师管理更为松散,因此若为此类人员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其凭取得的高校教师资格去中小学任教也是行得通的。然而,尽管兼职教师往往是行业中的技术能手,但他们并不了解中小学生的认知水平和发展规律,不具备教授中小学生的专业能力。
  要解决高校教师专兼结合和资格融通相协调的关系,需修订《教师资格条例》中的“向下融通”条款,明确高校教师资格不可以向下融通,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后方可融通。《教师法》拟定之初,就对我国的教师资格进行了分级分类的制度设计。《教师资格条例》印发于1995年,“向下融通”的鼓励性政策是基于当时教师队伍不足及高素质、高学历人才短缺的现状拟定的。当前,我国各级各类学校的专任教师队伍已达1885.10万人,教师队伍建设已经进入高素质专业化发展阶段,通过资格认定的方式筛选出符合各学段学生认知水平的教师进入教师队伍,是新时代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的应有之义。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副主任)
【编辑:张玲(报纸)王晏清(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