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立法的模式选择:再法典化抑或解法典化

2025-11-1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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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引发了多个法律部门纷纷效仿,在法典化的大背景下,刑法也不例外。虽然刑法学界的共识是:虽然形式上刑法没有以法典来命名,但从结构和功能上来说它就是刑法典,围绕刑法的法典化问题又出现了再法典化和解法典化的论争。

  历史演进中刑事立法模式的对立

  刑法再法典化的观点认为,我国自1997年对刑法进行全面修订以来,已经过了近三十年,这三十年里中国社会经历了巨大的变化,为了因应这些变化,我国先后出台了一部单行刑法和十二个刑法修正案,修正案所涉及的条文总数已经超过1997年刑法条文总数的一半,修正的内容不只涉及分则个罪的规定,还有总则一般性的规定。由于刑法修正案缺乏统一性考量,这些修正内容不断累积,修改、补充的刑法条文难以自动融入刑法典并成为其有机组成部分,这些修正内容已经到了需要通过再法典化实现与原刑法规定体系整合的地步。与之相对,刑法解法典化的观点则认为,目前我国的刑法典为了贯彻刑法规定内容的统一性,将各种不同类型的内容都纳入其中,导致规定内容上相对混乱,尤其是在中国刑事犯罪整体态势趋向轻缓的背景下,刑事立法已经进入法定犯时代,刑法修订主要以增设新罪和规定轻罪为主要特征,这就导致新立的犯罪与既有法典规定内容之间难以协调。为适应我国轻罪治理的现实需要,应该将相关的轻罪规定从刑法典中独立出来,以灵活的轻罪立法来适应社会需要,从而采用将刑事刑法和行政刑法彼此分离的二元或多元刑事立法模式,一方面,既可以使刑事刑法规定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性;另一方面,又可以使行政刑法规定的内容具有灵活性。

  上述观点的对立反映的是我国刑事立法模式应该如何选择的问题,即我国刑事立法模式到底应该采取统一刑法典模式还是多元刑事立法模式。再法典化的观点认为应该采取统一刑法典模式,而解法典化的观点则认为应该采取多元刑事立法模式。前一种观点认为,法典之所以称为法典关键在于其稳定性、统一性,而法典的稳定性、统一性关键在于法典内容、体系、结构的稳定与统一。在一个稳定发展的社会中,其政治、经济、文化、观念等因素总体上会保持稳定和平衡,刑法的立法原则、原理和观念都不会发生根本性转变,刑法通常也就不需要进行结构上的大调整,刑法修正案完全能够满足社会对刑法的需求。在保持刑法主体内容、体系、结构不变的情况下,刑法的修正和完善以刑法典作为立法的归依,立法者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新增内容应该放置的位置,以保持刑法典内部的统一性。换言之,体系化是统一刑法典模式追求的首要目标。与之相对,后一种观点认为,刑法应该在保持稳定性的同时具有相对灵活性,靠一部刑法典来应对社会变化已经不可能了,社会生活的变化需要刑法及时作出反应,尤其是中国社会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里完成了其他国家几百年才能完成的工业化进程,这种社会发展变化的速度在人类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想要适应这种变化就需要保持刑法的灵活性,而多元刑事立法模式就是最佳的选择,应该采取由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轻犯罪法等立法形式分类分层规定不同的罪刑规范内容,以此实现刑法规范稳定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刑事立法模式选择问题属性分析

  刑事立法本质上就是一个将社会生活中犯罪事实转换为刑法规定的罪刑规范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立法者需要从社会生活中提炼有关犯罪和刑罚的一般社会价值共识,并将这些共识在刑法中以文字形式表现出来。也就是说,刑法的主要内容是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社会一般价值共识,而刑事立法的关键则在于凝聚社会一般价值共识和表现社会一般价值共识。由此,刑法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说到底就是以何种形式来表达社会一般价值共识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刑法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就是一个典型的立法技术问题,只与价值表达方式有关,与价值具体内容无涉。作为立法技术问题,选择何种立法模式本身没有真假、对错、高低之分,但存在哪种更为可取之别。唯有结合立法者意欲实现的立法目的以及特定的法律传统,才能作出何种立法技术更具适应性的判断,具有较高适应性的立法技术即属更为可取的立法技术。所以,刑事立法模式到底采用统一刑法典模式还是多元刑事立法模式,是在特定社会和时代背景下立法者根据具体国情作出的政治决定。

  纵观新中国刑事立法进程,我国刑事立法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曾经采用过各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在1949年至1979年间,我国主要采取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立法模式,单行刑法主要有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的《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等,附属刑法主要有1951年《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等;1979年至1997年间,我国在立法形式上主要采取以刑法典为统领,兼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模式,在这一期间除了刑法典之外,我国先后制定了20多部单行刑法并且在100多部非刑事法律中规定有附属刑法规范;1997年至今,我国刑事立法主要采取了以统一刑法典为主、辅之以刑法修正案的模式,虽然在1998年我国曾经制定了一部单行刑法,但自1999年开始就形成了通过刑法修正案来对刑法规定进行修正和完善的路径,我国开始走上刑法典单轨制立法模式的道路。

  我国刑事立法模式的现实选择

  从我国刑事立法沿革来看,无论是统一刑法典模式还是多元刑事立法模式,都曾经是我国刑法立法的选择。我国在1979年至1997年间之所以采取刑法典与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多元立法模式,究其原因主要是立法技术不够成熟、刑法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刑事立法工作属于“摸着石头过河”,立法技术表现出“宜粗不宜细”的特点,这种做法在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早期阶段实属不得已而为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不断推进,法治经验的不断积累,刑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刑法立法技术逐步完善,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时将1979年至1997年间出台的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的罪刑规范都纳入到刑法典中形成统一刑法典,就成了必然选择。按照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法典化的历史始终是法典化与解法典化、再法典化的不断循环,再法典化、解法典化只不过是法典化过程中的一个阶段而已,而与之对应,统一刑法典模式或者多元刑事立法模式只是罪刑规范表现的不同模式而已。无论是处于法典化的哪个阶段,也无论采取何种立法模式,刑法典的实质合理性(即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价值共识)与刑法典的形式合理性(即刑法规定内容之间的体系一致性)才是我们始终应该关注的重点内容。

  当然,如果考虑到我国固有的大一统思想和法典化传统,再法典化与统一刑法典模式可能更符合民众的普遍法感情,而解法典化和多元刑事立法模式提出的问题也可以通过类型化方法在统一刑法典中得到妥善解决。在“十四五”期间,我国刑法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二)》,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表明现阶段我国在刑法立法模式的选择上仍然会坚持统一刑法典模式。

  (作者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辑:王博(报纸) 胡子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