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法治观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本土资源。推动其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是亟待完成的时代课题,而有序推进这一进程,需先廓清以下几个核心理论问题。
法家法治观转型的必要性
马克思认为,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的精神上的精华,一切思想皆为时代产物,必然带有时代局限性。法家法治观诞生于春秋战国时期,是“家天下”政治格局的产物,其与“公天下”的人民民主时代不完全匹配,这决定了其转型的历史必然性。从具体内涵看,对于法家的工具主义法律观、法律万能主义倾向及重刑主义主张,在当代法治建设中须保持警惕并着力克服;而“尊主卑臣”“正君臣上下之分”等服务于君主专制的理念,已完全脱离现代社会需求,理当彻底摒弃。唯有通过转型,才能让法家法治观挣脱旧时代桎梏,真正融入现代法治体系。
法家法治观转型的基本目标
明确转型必要性后,需要厘清具体方向:在“公天下”时代,法家法治观必须彻底摒弃君主本位,转向人民本位,从为君主服务转变为为人民群众服务,将少数统治阶级的“法治”转化为全体人民共享的法治。具体来说,就是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从形式层面看,法家之“法”已基本符合富勒提出的法治社会规则体系八种优越品质,也大体契合拉兹的法治八项原则,满足形式法治核心要求,故有学者称,法家提供了“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但关键问题在于,法家之“法”本质是“帝王之具”,缺乏平等、自由与保障人权的现代法律价值内核,不具备内在的“善”。因此,在法家形式法治框架中注入平等、自由、人权等实质价值,是转型的核心要义。当前,部分学者对实质法治存在误解,需要加以澄清:其一,法律善恶并非无关紧要,关注法律内在价值是确保法治不偏离正义的关键;其二,富勒、拉兹侧重形式法治,源于其所处社会已将平等、自由等实质价值作为共识;其三,实质法治并非“反法治”,其与形式法治共同构成现代法治的完整内涵;其四,自由、平等需要通过法律确认保障,认为“法治包含这些价值是冗余”是对事实的误解。在新时代,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执法、司法,是党和政府的明确要求。因此,法家法治观转型的基本目标,就是在保留形式法治合理成分的基础上,注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这在理论上必要、在实践中可行。
法家法治观转型的具体路径
韩非子曾言“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韩非子·五蠹》),依法家“变易” 思想,法治内容须随时代更新。在人民民主时代,转型需从两方面着力:其一,立法权的根本转移。法家提出“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管子·任法》),主张“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韩非子·难三》),让君主垄断立法权,完全违背现代民主原则。在人民民主时代,国家立法权只能属于人民。这一“正本清源”的转变,是法律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的前提,也是现代法治“人民性”的核心要义。唯有让人民参与立法,通过民主提案、听证、审议凝聚共识,才能使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而非少数人统治的工具。其二,法律内容的价值重构。法家传统上仅重视法律的“有效性”,忽视内容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新时代法治建设须实现“有效性”与“正当性”的统一:对于法家的告奸、连坐、轻罪重罚等主张,须严格限制适用甚至彻底抛弃。而法家“势不足以化则除之”“四者加焉不变,则其除之”(《韩非子·外储说右上》)这类主张肉体消灭“无益之臣”的观念,更需要坚决摒弃,因其完全背离人权保障精神。现代法治的核心是“把人当人看”:既要通过立法明确公民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又要在执法、司法中对罪错给予同情式理解与适度宽容,为改过自新留出空间。我国《刑法》的“缓刑”“减刑”制度、《刑事诉讼法》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教育、感化、挽救”原则,均体现对人性应有的尊重与宽容,与法家“残酷打击、严厉惩处”形成鲜明对比。对法家不符合现代人权理念的内容,须进行政治立场与价值取向方面的根本革命,使其契合人民民主时代的法治精神。
转型后法家法治观的合理遗存
部分学者担忧转型会让法家法治观失去特质,实则无需顾虑——转型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其科学理性精神与形式法治合理成分,仍将得以保留传承。春秋战国的残酷现实,催生了法家的“残酷理性”:其思考政治问题时采用实证研究方法,通过分析历史经验、社会矛盾推导治理逻辑,坚持政治与道德、宗教分离,为其学说奠定了相对科学的理论基础。可以说,法家学说是人类历史上较早具有科学形态的政治学之一,科学理性精神正是其对人类文明的重要贡献。更重要的是,法家法治观建立在经验性人性论基础上,是少有的不依赖宗教神学或伦理道德便能自圆其说的法治学说——这种“去神学化”“去道德泛化”特质,使其具备与现代法治对接的可能。例如,“一断于法”“以法治国”“缘法而治”呼应现代“法律至上”原则;“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刑无等级”“法不阿贵…… 刑过不辟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则与我国宪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高度契合。法家的科学理性精神与形式法治主张在今天仍然具有真理性,是我们当下进行法治建设的宝贵遗产,对此我们既要照着讲,也要接着讲。
(作者系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