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明确提出“推进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战略方针,这一部署为新时代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确立了基本方向。依法系统推进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重构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也是对其系统性保护法治实践制度转化的法治回应。
我国文化遗产法治实践
呈现双轮驱动格局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的指引下,文化强国战略不断推进,我国文化遗产法治实践呈现出双轮驱动格局:一方面,涉及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法律规范不断完善,体现出规范建构层面的理论自觉与体系化努力;另一方面,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治实践也在持续深化拓展,推动保护工作向精细化发展。
宪法框架之下,我国文化遗产法律保障已经形成由《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构成的骨干法律框架。同时,地方立法层面,各地结合文化遗产资源的地域特色,积极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实施细则,为文化遗产保护构建越来越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随着从单一价值维护转向多元价值整合的保护要求,建构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规范体系成为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重要内生动力。
同时,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也逐渐实现从固化保存转向活态传承利用,不断创新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实践。在保护维度上,文化遗产保护实现了从单一物质要素向物质与非物质并重的跨越,如《北京中轴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通过数字中轴项目,将物理空间保护与祭祀礼仪等非物质文化数字化保存深度融合。在保护方式上,文化遗产保护突破了单体文物保护的局限,转向系统性整合,如苏州《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构建了“古镇—水系—文化生态”三维体系,展现了跨时空资源网络构建的实践智慧。
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
法律规范的体系整合
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亟须实现系统化转型,这种转型需要彻底完成从分散管控向系统性保护的范式转换,这是基于文化生态平衡理念下文化遗产法律保障的集中体现,也是新时代对文化遗产进行系统性保护的普遍性要求。
在法哲学层面,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的价值转变,推动了传统保护理念的根本性变革。文物保护法通过物权制度保护有形单体文物,特别强调其经济价值;而文化遗产更具整体性、非物质性及历史艺术价值。在生态中心主义促成价值理念转型的影响下,人类作为自然子系统也在遵循生态规律,平衡多重价值。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法律规范制定,也应从单一经济价值转向兼顾历史、科学、艺术等多元价值,构建起更具包容性的保护方式,从而实现文化可持续发展与人类文明传承的双重目标。
从世界保护进程看,文化遗产保护也在不断实现系统性保护的演进。文化遗产早期保护以静态化保存和地域性分类为主导;为实现制度化的保护,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制定标志着国际社会在遗产保护领域制度化合作的开端,推动了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与方法的发展,逐渐重视活态传承与时空谱系关联。2001年《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的发布,进一步强调文化多样性的价值,促进了世界遗产保护中对文化意义的深入挖掘和保护模式的整合。在此基础上,国际遗产保护体系逐步演进,呈现出静态物质遗产与动态非物质遗产相结合、整体性保护的成熟范式,这一趋势也体现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等相关国际文书中。
从我国的现实需求看,系统性保护要求建立兼顾文化原真性与发展延续性的动态规范体系,通过弹性制度设计实现文化遗产保护与当代生活的有机融合,由此,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正在突破点状文物的孤立保护模式,开始向文化遗产群落与历史环境的整体性保护转向。同时,拓展时间维度,将承载时代印记的现代文化遗产纳入保护范畴,努力构建跨时空的文化遗产保护。
在规范重构和体系选择上,可采用“法典化+专门法”双轨路径,构建覆盖全维度、多层级的核心法律框架。即通过制定综合性的《文化遗产保护法》与保留特殊类别文化遗产的单行法规,形成“基本法统领、专门法协同”的法律规范体系。该体系可凭借综合性立法整合原有的分散保护规范,并能突破原有行政壁垒与法律规范的冲突,使系统性保护原则在法律层面获得刚性支撑。在法律保护范围上,拓展多维度态势,将诸如传统工艺、民俗节庆等活态实践纳入保护范围,推动文化遗产价值认知从静态实物保存向动态活化传承转型。在法律保护方式上,通过法律规范明确保护主体的地位、设立专项资助机制等获得可持续保障,实现规范体系的迭代升级。
文化遗产国内外保护实践的
转化适用与机制创新
在文化遗产国内外保护实践进程中,法治实践呈现出全球协同演进特征,需要进一步实现双向互动和机制创新:一方面,通过借鉴并融合国际与本土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范式,推动系统性保护在不同语境中的经验转化;另一方面,依托与法律规范体系的动态调适,实现从宏观架构到具体法律制度的规范渗透,从而有效提升治理效能并实现制度的本土化创新。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具象化是国际遗产保护运动中一项重要的“中国方案”。20世纪初,我国开始萌发现代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其中梁思成先生提出的“梁陈方案”已成为早期文化遗产保护思想的标志性主张。1982年《文物保护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历史文化遗产价值保护制度。自20世纪80年代起,随着对全球文化治理经验的广泛借鉴,我国在吸收并转化国际公约的基础上,逐步构建起独具特色的文化遗产保护范式。例如,《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华盛顿宪章》)所倡导的整体性保护理念,深刻影响了我国城市紫线管理原则的生成;2002年国际古迹遗址日主题实践则显著推动了国内近现代遗产保护制度的完善。我国《文物保护法》有机融合《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威尼斯宪章》)的核心原则,通过政府主导的垂直管理机制与本土化保护措施,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遗产保护实践体系,成为国际规范国内转化的典范。此外,多项国际决议亦对我国保护实践产生影响:1975年《布鲁日决议:历史城镇修复的治理准则》提出“历史性小城镇”概念;1976年《内罗毕建议》(《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拓展了“历史地段”的保护范围与内涵;1977年《马丘比丘宪章》(“关于城市规划理念转变的马丘比丘宪章”)强调对历史遗址与古建筑的保护、修复与再利用,这些理念最终融汇于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之中。201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历史性城市景观的建议书》提出“历史性城市景观”的创新方法,为协调遗产保护与社区发展提供了国际指引,并深刻启发了我国多部地方性法规与政策的制定。
现代保护理念发展至今,法治实践也需不断拓展文化遗产的保护客体。近年来,“类型—空间—时序”三位一体的立体保护视角,已经完成从平面到空间、从静态到动态的维度延展,也需将文化遗产与其所处的自然环境和社区生活作为有机整体予以全面保护。在这一三维延展过程中,法律规范不断生成并实现价值嬗变,与宏观制度框架形成体系呼应。在具体制度实践转化层面,需将系统性保护目标转化为可操作的权责配置规则。通过整合政府、社区与社会力量,构建“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保护网络,克服单一主体主导下的碎片化困境。同时,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在理念层面,强化价值引导,推动政府确立系统性保护思维;在实践层面,推行社区共治,通过产权置换与收益共享等机制激发居民内生动力。
(作者系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文学院教授、陕西省社科联特聘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