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辉祖的尽心为民观

2025-09-3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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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辉祖(1730—1807)是浙江萧山人,清代乾嘉时期著名循吏。早年科举不顺,在多个州县担任幕僚、掌刑名;1775年中进士,1787年任湖南宁远知县,1781年署理道州知州,1792年得罪上司罢官返乡。所著《佐治药言》《续佐治药言》是对幕僚、师爷工作的经验总结,而《学治臆说》《学治说赘》《学治续说》三本书则凝聚了他对州县治理的体会,晚年还撰写了《双节堂庸训》《病榻梦痕录》等著作。
  与多数传统知识分子一样,汪辉祖服膺儒家学说,以此指导州县治理实践,提出州县官员、幕僚首重“尽心”。这一思想源于孟子。孟子将“尽心”作为道德修养根本,指出“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认为心、性、天是贯通的,仁、义、礼、智等善德皆发端于固有之心性,人的道德修养就在于扩充心中固有的善端,此即“尽心”;能尽心则知性,认识人性固有善良之德,知性即知天理。作为儒家理念的基层践行者,汪辉祖斥责空谈学问的儒生,《病榻梦痕录》有云:“今之讲学者,聚徒数百,高谈性命,不及民瘼,此心何曾着地?”他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将抽象尽心说转化为具体行政伦理,在《佐治药言》中提出:“为此一事,即当尽心于此一事。所谓尽者,就此一事筹其始,以虑其终而已。”这种慎始敬终的尽心观既包含儒家哲学的实践精神,又融入了民惟邦本的政治伦理。
  《佐治药言》是他对于前半生幕僚工作经验的总结,此书开篇就提出儒生都想出仕为官,但机缘不够或者举业不顺的时候,只能当幕僚辅佐他人治理。但如果州县主官视其为左右手,给予较高的待遇,而幕僚“视其主人之休戚,漠然无所与于其心,纵无天谴,其免人谪乎?故佐治以尽心为本”。幕僚、师爷必须尽心辅佐,才无愧于主人的信任。汪辉祖特别指出,“尽心云者,非徇主人之意而左右之也。”尽心不是对主人唯唯诺诺,而是要尽言规劝。他认为,地方主官身边的“傔仆胥吏”地位较低且多为好利之徒,即便有忠直之人,由于地位低下也难以与主人平等交流。“惟幕友居宾师之分,其事之委折既了然于心,复礼与相抗,可以剀切陈词,能辨论明确,自有导源回澜之力。”幕僚、师爷是主官所请的专业人才,居“宾师”之位,对于有把握的事情可以与主人据理力争,改变其错误认知以避免施政失误。所以汪辉祖指出,“故必尽心之欲言,而后为能尽其心”,幕僚“尽心”的前提是能够“尽言”。幕僚与主人如果都是出于公心,只是对事情的看法不同而产生争执,这可以通过沟通辩论解决, “公事公言,其可以理争者,言犹易尽,彼方欲济其私,而吾持之以公,鲜有不龃龉者。”但如果幕僚以公心论事,主人的出发点是“假公济私”,沟通就会很困难。汪辉祖认为,在这个时候,幕僚不能迎合主人,为他的私心找台阶,他指出,“利虽足以惑人,非甚愚暗,岂尽迷于局中?” 眼前的利益虽然足以迷惑人,如果不是非常愚钝的昏官,也不会沉迷其中,看不到私利带来的隐患。“果能据理斟情,反复于事之当然及所以然之故,抉利害而强诤之,未有不悚然悟者。”如果幕僚能入情入理,辨析假公济私的长远危害,主人都会悚然悔悟。而且,幕僚作为“宾客”,“合则留,吾固无负于人;不合则去,吾自无疚于已。如争之以去就,而彼终不悟,是诚不可与为善者也,吾又何所爱焉。”如果遇到私心作祟的昏官,讲道理他不接受,就要提出辞职来抗议,如果以辞职相抗议也不能转变他,只能果断离开。有这个心理基础,就敢于“尽言”,可以“尽心”。
  官员给与幕僚的俸禄都来自民众。《佐治药言》指出,“夫官之禄,民之脂膏,而幕之修出于官禄”。在汪辉祖看来,官员俸禄与幕友报酬或直接或间接,皆来自民众。故而,州县之官应当尽心尽职,“惟以百姓之事为要务。”他主张官与民之间应呈现“官民一体之象”。《学治臆说》是对其作为州县主官的心得记录,此书也以“尽心”开篇。汪辉祖指出,幕僚作为辅佐者,可以就事论事,“尽心于应办之事,即可无负所司”。但州县主官则不同,“为治者名为知县、知州,须周一县一州而知之,有一未知,虽欲尽心,而不能受其治者称曰父母官。其于百姓之事,非如父母之计儿女,曲折周到,终为负官,终为负心”。州县主官被称为“知县、知州”,就要名副其实,要详细掌握州县的历史人文、经济社会、风土人情等整体状况,如果不了解、周知真实状况,就不能尽心为民。一个尽心为民的官员对待百姓要像父母为儿女那样曲折周到,这样才能成为“尽心为民”的父母官。
  在《学治说赘》一书中,汪辉祖指出州县官员的地位特殊、职责重大,“州县一官,作孽易,造福亦易。天下治权,督抚而下,莫重于牧令,虽藩臬道府,皆弗若也。何者?其权专也”,“求治之上官,非惟不挠其权,抑且重予以权,牧令之所是,上官不能意为非,牧令之所非,上官不能意为是”。知州、知县又称为州牧、县令,州县官员直接面对百姓,要直接处理各种疑难问题,所以必须要有专权,不能事事请示汇报。这就要求州县官员具有更高的综合素质,“果尽心奉职,昭昭然造福于民,即冥冥中受福于天,反是则下民可虐,自作之孽矣”。如果官员能尽心做事则可造福于民。反之,如果虐待民众则必遭天谴。
  汪辉祖作为幕僚之时,协助主官处理诉讼案件,多见民众为此耗尽家财的悲惨局面,因此尤其强调为官应省事安民,不可利用手中权力肆意凌虐百姓。他指出,“堂上一点朱,民间千点血”。毕竟“小民以力为养,废其一日之事,即缺其一日之养”,故而在实际处理案件时,如无大事不可随意更改日期,“若无故更改,则两造守候一日,多一日费用,荡财旷事,民怨必腾”。
  汪辉祖提出,官员“不得罪于群黎百姓”,其关键在“诚”,“惟出之以诚,求尽吾心焉,有隐受吾庇者,虽奸胥、蠹役、讼师、地棍之类,谤声交作,不足恤也”。州县官要真诚待民,不可沽名钓誉,因为“一有沽名邀誉之私,其奉我以虚名虚誉者,即导我以偏好偏恶,而便民之事,亦且病民”。在他看来,为官者最需亲近百姓,“长民者不患民之不尊,而患民之不亲。尊由畏法,亲则感恩,欲民之服教,非亲不可”。作为管理人民的官员,让民众觉得可敬不难,难在让民众觉得可亲,而亲民之道有章可循,即“全在体恤民隐,惜民之力,节民之财,遇之以诚,示之以信”。州县官只有以父母之心待民,以诚待民,做到“民有求于官,官无不应”,方能实现“官有劳于民,民无不承”的善治局面。
  综上,汪辉祖的尽心为民观本于《孟子》义理,根植于中国思想传统中源远流长的民本精神,不仅是民本思想落实于政治实践的范例,也为当今社会治理提供了参考与借鉴。
  (作者系武汉大学国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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