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从理念指引、机制保障与技术支持等层面,指导人民法院推进整合解纷力量,借力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前沿科学技术,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优化诉讼服务工作与涉诉信访化解工作,以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意见》呈现出系统性、协同性、智能化的显著特征,创新矛盾纠纷化解综合制度体系,体现新时代司法改革的深层逻辑和实践创新精神,为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夯实了坚实基础。
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理念引领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意见》深入贯彻这一法治理念,将“抓前端、治未病”置于核心位置,着力构建源头预防、前端化解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新格局。这不仅是对传统“末端治理”模式的深刻反思与超越,更是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对推动审判工作重心前移、职能延伸提出的必然要求。
当前,伴随经济社会深刻变革和利益格局深度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成因复杂化、主体多元化、诉求多样化的显著特征。在此背景下,单靠依赖末端诉讼、倚重国家强制力的传统模式,已难以有效应对“诉讼爆炸”挑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纠纷解决需求。“案多人少”的困局便是这一矛盾的集中体现: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诉讼总量激增超过50倍,而同期法官编制增长有限,司法系统长期超负荷运转。这不仅导致审判质效面临严峻考验,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承压能力备受质疑,更因案件积压、程序拖延消耗了当事人的司法获得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司法公信力。
破解困局的关键,在于将“抓前端、治未病”理念贯穿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全过程。新时代审判工作推动工作重心从被动“治已病”向主动“防未病”转变,从单一诉讼裁判向多元协同治理拓展。《意见》正是这一战略转型的纲领性文件。它不仅将“枫桥经验”这一强调源头治理、就地化解的宝贵实践制度化、常态化,更鲜明地将“预防化解”置于审判工作的前端位置。《意见》要求法院通过加强对调解组织的指导与支持去主动延伸诉讼职能,实质上是将“抓早抓小、源头防控”的治理思维内化为审判工作的新范式。其核心目标在于引导更多法治力量向矛盾纠纷产生的前端用力,在矛盾萌芽阶段即介入疏导,在诉讼形成之前即有效化解,从而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纾解司法压力、提升治理效能,最终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的根基。
“抓前端、治未病”理念绝非简单的时序选择,而是对矛盾纠纷演化规律与社会治理成本的深刻洞见。大量纠纷在初始阶段往往表现为看似微小的摩擦或不满。若初期缺乏及时引导与调解,任其发酵,极易升级为复杂冲突。《意见》要求法院通过指导调解、支持非诉解纷,将干预节点前移,力求在矛盾“未病”或“微恙”时精准施治,阻断其恶性发展链条。矛盾纠纷大多根植于基层的具体情境。基层组织和调解力量身处一线,最了解纠纷的来龙去脉、当事人的真实诉求与当地情理法习惯。《意见》将“枫桥经验”制度化,正是强调发挥基层作为“第一道防线”的关键作用。它要求法院力量下沉,赋能基层组织,推动纠纷在产生地、在群众“家门口”就得到高效、实质性的化解。这不仅能大幅降低当事人的解纷成本,更能从源头上减少诉讼上涌,有效疏解上级司法机关的压力,从根本上巩固社会和谐稳定的根基。
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机制保障
《意见》旗帜鲜明地要求在各级党委的坚强领导下,系统联动多元化解纷主体,协同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实体化运行,着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多层次解纷格局,最终打造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各方协同发力、资源高效整合的系统化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新机制。
坚持和加强党委领导是根本政治保障。“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化解矛盾纠纷是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将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未来要注重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以基层党组织凝聚起基层群众工作体系的合力,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聚合多元力量协同联动是核心路径。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加强人民法院与政府部门、社会力量的协调联动,落实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责任,最大限度整合政府、司法、社会等各类解纷资源,构建紧密协作网络。人民法院要主动加强对各类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司法确认支持,在支持与监督依法行政中深化行政争议的源头治理和实质性化解。同时,要深度激活社会力量:一是“依法支持律师、调解组织等发挥前端解纷作用”,健全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二是传承创新“枫桥经验”精髓,走好新时代群众路线,充分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通过发掘和培育社区调解员、乡村“和事佬”等植根于群众的“草根”调解力量,激发群众主体意识,实现从“被动接受服务”到“主动参与治理”的转变,筑牢社会和谐的第一道防线。
发挥多元调解功能是重要支撑。《意见》提出“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衔接联动的工作格局”。人民调解立足基层,发挥其覆盖面广、亲和力强的基础性作用;行政调解依托行政机关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履行其法定职责,对特定领域纠纷进行有效补充;司法调解作为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法官主持,重在定分止争、避免矛盾升级,具有独特的预防性价值;行业调解则聚焦特定行业规则和惯例,由专业组织主持,解决行业内的专业性纠纷。四类调解方式组成了多种类、多元化调解机制,各类调解发挥着互为补充的作用。同时,《意见》要求“坚持访调结合、调解先行,推动调解工作与信访工作协调联动”。由此,未来可形成诉讼事项与非诉讼事项、一般调解与专业性调解、单一公益调解与市场化调解、信访与调解等组合机制,为特定事项形成针对性联动方案和塑造特色化调解生态,高效预防与解决对应的矛盾纠纷。
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技术支持
《意见》积极引入新兴科技赋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提供系统性升级方案,让科技从解纷的“工具辅助”转向“深度融合”,以数字化推动司法流程再造和服务模式革新。
在完善前端服务方面,《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诉讼服务平台,让诉讼服务体系更加高效便民,服务更加智慧精准。加强司法文书标准化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诉讼指引和便利,避免出现因格式不符这类形式问题影响实质问题解决的效率和质量的情况。落实后端应用,积极推进“数字化解纷”模式的转型升级。《意见》提出积极推进在线法庭、共享法庭建设,依托数字技术打破时空壁垒,提升司法可及性,方便当事人异地参与调解、司法确认和诉讼。《意见》还提出“完善涉诉信访统一平台,推动跨单位信访数据互联互通”。可以预见,数字技术持续赋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通过有效整合调解、行政复议、诉讼、信访等各类信息数据资源,将推动实现数据联网共享、业务在线协同,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提供有力技术支持。
总之,《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理念、机制、技术三个层面系统布局,践行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人民立场。只有精准把握人民群众的解纷需求,坚持以“抓前端、治未病”理念为指引,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完善多元协同、数智赋能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体系,才能在新时代有效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质效。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