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要“尊重司法规律”“优化审判质效评价体系”。优化审判质效评价体系,实现了对审判工作从指标考核向质效评价的转变,体现了我们党对司法工作规律的深化认识,是党中央对新时代审判工作的全新要求。“优化”意味着对审判工作质效评价的更新目标和更高要求;“质效”不是质量与效果的简单相加,而是质量与效果的融合互动;“体系”则意味着对审判工作质效的评价从单向转向多维、从主客观分离转向主客观统一,从线性指标考核转向对审判工作内外因素的综合全面考察。
基本要求
尊重司法规律,是优化审判质效评价体系的基本要求。为实现这一基本要求,要明确优化审判质效评价体系的功能定位、路径方法、具体目标。就功能定位而言,要做好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等多项审判执行工作,综合发挥审判工作具有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定分止争、维护公正的重要职能,引领审判工作高质效开展。就路径方法而言,要科学把握审判工作重点环节和关键指标,推动“如我在诉”、公平正义等司法理念落在实处,优化“案—件比”“案—访比”等反映审判工作质效的指标,以及上诉率、申诉申请再审率等直接反映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满意度的指标。就具体目标而言,审判人员不仅要依法裁量、办优办好案件,更要结合“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做好司法公共表达,实现司法公正效果的良性传播。
首先,不断完善审判工作评价指标。审判工作评价指标一定程度上是审判工作的指挥棒,对于审判质效提升具有重要作用。202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精简《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将指标由26项调整为18项,实现了对审判工作考核的科学化管理。审判质效评价指标应当体现对审判工作质量、效率、效果的多维评价,遏制和减少审判工作中唯指标化的不良倾向,科学反映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不同审判组织审判质效的差异。当前的审判工作评价指标总体比较科学,但可以在个别指标上进一步优化。例如,有基层审判人员提出,《指标体系》中“一年内必须结案”的指标不够合理,对于涉外案件以及案情复杂、需要法庭予以鉴定和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的案件,审判工作很难保证在一年内完成。
其次,不断加强案件管理。案件管理的本质是运用科学思维、系统思维推进审判资源的合理化运行,它也是加强审判权运行内部制约监督的重要方面。案件管理应当以案件运行为中心,关注案件运行流程节点的规范监管和案件审理审级程序的科学运行。尊重司法规律以优化审判质效评价体系,要求以对员额法官的绩效考核为中心加强对案件的质量管理,以案件办理的事中监督和事后评查相结合推进办案质效提升。同时,要积极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数字技术在审判管理中的运用,以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全程留痕,以数字化手段完善审判工作运行闭环管理机制。
再次,优化审级管理。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尊重司法规律以优化审判质效评价体系,就是要建立科学的审级管理机制。为此,应进一步明确四级法院不同审级的职能定位,夯实不同层级人民法院的职责职能。在具体案件审理中,要进一步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改革再审程序,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最后,要进一步提升基层法院的审判质效。《意见》指出要“严格控制面向基层的考核数量,改进考核方式,减轻考核负担和指标压力”。基层人民法院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深恶痛绝,不合理的考核制约了基层审判活力的释放。为此,司法改革中应当进一步听取基层意见、反映基层诉求、回应基层关切。此外,应当重视提升基层审判人员素质,不断加强基层人民法院的专业能力建设,以基层人员素质提升打通审判质效优化的“最后一公里”。
实现路径
优化审判质效评价体系的实现路径,在于解决好当前审判质效评价体系的现实问题,具体要做到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优化审判质效评价体系应当以案件质量为重心。一些案件办理中,法官机械司法带来审判质效不佳的结果,直接减损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优化审判质效评价体系,应当更加重视引导审判人员办理案件司法理念运用的精当、法律适用的准确以及诉讼程序的高效。在网络环境下,个别案件办理存在质量问题,会导致不良社会效果甚至引发重大涉法舆情,是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公平正义感受的关键,也是影响审判质效提升的重点。因此,优化审判质效评价体系,应当更好实现对重大、敏感、复杂案件的引领管理和预警监督。
第二,优化审判质效评价体系应当重视尊重司法者的主体地位。审判质效提升的关键在于作为审判工作主体的“人”。优化审判质效评价体系,应当充分听取法官特别是一线审判人员的意见建议,增强其职业尊荣感,提升其对审判质效评价体系优化的参与度。优化审判质效评价体系,不应增加基层一线审判人员不必要的繁琐工作,而是应促进其更加聚焦审判业务。要通过优化审判质效评价体系,科学反映基层审判人员工作绩效,督促引导其提升能力水平。
第三,优化审判质效评价体系需要以系统观念,更好协调审判业务与审判管理的关系。审判质效评价问题本质上是审判管理的问题。优化审判质效评价体系,应当聚焦“体系”,树立审判质效系统评价观念,进而优化审判管理,以审判管理服务和促进审判业务提升。为此,审判质效评价指标设计应当科学,对于不合理的指标应当及时调整,应当引导基层法院改变“为评价而评价”的做法,更加务实地将审判业务置于审判质效评价的中心位置。
第四,优化审判质效评价体系应当重视数字时代的司法公共表达。数字时代,司法工作传播规律面临新形势。人们不再通过传统媒体获取资讯,而是依赖于网络环境下的各类App、短视频等获取信息;信息传播不再是单向的,而是双向互动的,人们随时随地可以通过网络反馈对于法院审判工作的意见看法。这就决定了需要更重视数字时代司法公共表达的范式转换和路径优化,立足审判立场和专业知识,及时、有效、准确地回应网络民意,不被舆论所裹挟,以司法公正引领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风气。
(作者系中南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