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延伸,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并要求以时代新风塑造和净化网络空间,共建网上美好精神家园。随着全媒体时代的到来,网络暴力问题日益凸显,“按键伤人”“按键杀人”等悲剧事件接连出现,危害越发严重,亟须加以规制。对此,有关部门综合施策,初步构建起多元共治的模式并取得初步成效,未来还需持续落实并不断改进。
网络暴力治理的当前举措
互联网虽是虚拟空间,但绝非法外之地。虽然现行法律未对网络暴力的法律责任作出直接规定,但与网络暴力规制相关的法律形成了民事、行政、刑事相衔接的体系,有关部门也据此对网络暴力行为加以规制,特别是对相关违法犯罪予以惩治。
网络暴力事件频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既有网络暴力治理模式尚需进一步优化。为此,中央有关部门接连推出新的举措,不断优化治理手段。其中,最为值得关注的有二: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准确适用法律,畅通诉讼程序,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2024年6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明确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规范网络暴力信息和账号处置、强化用户权益保护、加强监督管理、明确法律责任等方面,为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提供有力支撑。
网络暴力治理的基本进路
上述系列举措具有风向标意义,反映出国家对网络暴力治理对策不断优化的决心和力度。综而观之,当前对网络暴力的治理已成为多方共治、多点发力的系统工程。
一是坚持零容忍政策。网络暴力的滋生蔓延,一定程度上与法不责众的观念有关。上述文件均体现了对网络暴力的零容忍立场,针对网暴人数众多、因果关系复杂等问题,提出了区分处理的思路。特别是,《意见》明确提出“坚持严格执法司法,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
二是坚持民法、行政法、刑法共治。上述文件基于各自定位,对网络暴力所涉行为类型,从民事、行政、刑事层面分别进行规制。例如,《意见》立足司法实践,在囊括网暴违法犯罪行为的基础上,对支持民事维权作出专门规定,明确“针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是坚持刑事一体化。刑法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根治网络暴力需要刑法充分发挥威慑作用,为遏制网络暴力蔓延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手段。网络空间虚拟、用户匿名,信息海量、传播迅速,导致网暴对象自行取证困难,维权成本高昂,成为网暴治理必须疏解之“堵”。基于此,《意见》在明确行为定性的同时,细化网络侮辱、诽谤犯罪的公诉标准,有效激活公诉功能,着力畅通救济程序。
四是坚持综合治理的思路。网络暴力的成因十分复杂,应当坚持综合治理,促进长效机制建设。具体而言,既要考虑事后追责,更要考虑事前的防范和事中的救济;既要考虑法律规制,更要考虑通过技术赋能,实现对公民权益更为有效的保障。对此,《规定》第3条明确提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坚持源头防范、防控结合、标本兼治、协同共治的原则。”而上述文件实际就是从不同角度推进对网络暴力的综合治理,着力形成组合拳态势。
网络暴力治理的未来优化
当前,网络暴力的综合治理取得初步成效,特别是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极端个案已大为减少。以刑事案件为例,2024年,人民法院以侮辱罪、诽谤罪对91人定罪判刑,同比下降32%。然而,网络暴力治理具有复杂性、长期性,仍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久久为功。坚持多元共治、推进综合治理,已成为网络暴力应对和治理的基本思路,今后应当进一步强化和向纵深推进。具体而言,需要在如下四个方面采取切实举措。
第一,加快制定反网络暴力法。目前,与网络暴力有关的立法分散规定在《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乃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各层级规范之中,既缺乏规制的直接针对性,也不具有规范协调性。全国“两会”期间,多名代表委员强烈呼吁加快出台反网络暴力针对性立法,关于整治网络暴力的建议提案获得人民群众广泛响应。可以说,借鉴《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这一“小切口”立法模式,推进反网络暴力法的制定,是网暴治理法治化的长远之策。而反网络暴力法的制定应当建立在对现有网络暴力治理对策的合理吸纳之上,特别是应充分吸收《规定》和《意见》中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
第二,依靠技术赋能完善应对措施。网络暴力的滋生蔓延,本身就是信息技术发展所伴生的问题,对其防治自然应当考虑充分运用技术手段,真正做到技术为法律所用。例如,《规定》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型,对异常账号及时采取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弹窗提示、违规警示、限制流量等措施。这些都是技术措施在网络暴力治理之中的应用,未来应当进一步强化。特别是,随着人工智能具备基于海量数据自主学习、升级的能力,对技术本身的风险防范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此,需要完善技术伦理,设定技术禁区,健全规范体系,提早谋划应对,更加有效地发挥技术手段在反网络暴力中的作用。
第三,压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在网络暴力事件中,不少网络平台上的营销号、水军推波助澜,实际就是借助舆论热点吸引关注、变现流量。对此,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龚某某诉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8-2-006-001)针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监管义务的认定,在裁判要旨中提出:“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网络信息的传输中枢,对其网络用户所发布的信息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对于网络用户在网站上公开的视频等信息是否侵犯他人权利应当进行主动审查。如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侵犯第三人的权利并且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给用户或其他人造成损失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应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下一步,有必要参考该案例的要旨,强化网络平台主体责任,引导网络社交平台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及时阻断网络暴力传播链条,协助网络暴力受害者取证维权。
第四,强化对网暴“黑灰产”的治理。当前,网络暴力乱象很大程度上与网络“黑灰产”深度参与、收割流量牟利相关。一些恶意炒作成为引发网络暴力的导火索,甚至有的网络暴力本身就是为了营销炒作而被恶意炮制、煽动而成。对此,《意见》明确提出对组织“网络水军”“网络打手”实施网暴等行为坚决严惩重罚,并明确对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适用公诉程序。未来还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规定,切实加大惩治和震慑力度,有效遏制网络“黑灰产”炒作网暴舆论,持续推动净化网络生态。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