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安法实施五年来,为合理平衡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积累了实践经验,也为普通法国家和地区深入研究这一问题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与判例。
香港国安法中
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的规范平衡
香港国安法在立法过程中以宪法和基本法的人权保障原则为依据,注重协调国家安全和人权保障两种价值,既确保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时强调在法治轨道上维护国家安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贯穿于法规范体系之中。国家安全是现代主权国家优先追求的目标,只有在国家安全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民才能享有最基本的人权。实践证明,国安法的实施不仅没有改变基本法确定的人权保障标准,而且为更好地实现基本法规定的居民权利与自由提供了保障。
香港国安法中规定了完善的人权规范体系,体现了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和精神。香港国安法第4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特区居民依照基本法和国际人权公约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保护。香港国安法第5条要求以法治原则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同时规定了罪刑法定、无罪推定、依法享有辩护权等其他诉讼权利和“一罪不二罚”等法治原则。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普通法的生命更在于实践。香港国安法实施五年来,将法律文本中的人权保障原则转化为具体的权利保障实践,并依据基本法、国安法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完善国家安全相关法律,为在个案中寻求国家安全和人权保障间的合理平衡积累了经验。
香港国安法司法适用中
安全与自由的平衡
通过五年来特区法院办理的国家安全个案,我们可以观察国安法实施的总体效果,特别是法院如何以国安法为依据寻求个案中自由与安全的合理平衡。香港国安法制定时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司法独立原则是否受损。五年来,香港国安法的实施实践表明,香港的司法独立不仅没有受损,而且随着法治环境的改善与秩序的恢复,人们对司法独立仍抱有信心。香港的司法体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检控、审理国安案件,积累代表性案例,为审理国安案件创造新的模式,积累了一系列典型案例,为今后完善香港国安法的实施机制提供了经验素材。
香港国安法
为平衡安全与自由提供范例
当前,在全球范围内,如何平衡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仍是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在基本命题与学术范式上仍没有共识性的范式,按照倾向于安全的程度,大体上形成了四种理论范式。
一是将安全理解为任何国家或者政治共同体存在的目的,这个意义上的安全是先于宪法、先于法律的。二是将安全理解为一种主观权利,认为尽管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但从中可以推导出“请求安全的基本权利”。三是将安全理解为国家的一种客观法律义务,国家要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必须首先确保安全。四是将安全理解为一种由宪法承认的共同利益,或者由宪法规定的国家目标。自由与安全的价值权衡要在个案中实现,有时基于国家安全的风险,要倾向于优先维护安全价值。因此,将人权与国家安全对立的观点本身就是没有依据的。
香港国安法的成功实施,从法理上为普通法国家和地区处理国家安全与个人自由的案例提供了范例或者参考。也有一些普通法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参考香港法院相关的案例。在法理上,香港法院处理国安案件时,明确了国家安全是为了实现个人自由而存在的。
完善香港国安法实施中
平衡安全与自由的机制
香港国安法实施五年来,在恢复法治秩序与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有目共睹。近年来,在国际评价机构的各类评价中,香港的经济自由度一直处于世界前列。
通过香港国安法的实施,恢复法律秩序后,投资者的信心进一步巩固,所谓“撤资”现象并未出现。在“一国两制”下,香港拥有的独特地位和优势得到保障,包括法治及司法独立、资金自由进出、自由的贸易和投资制度、简单低税制、良好的营商环境,以及高效廉洁的政府。
“一国两制”实践进入新阶段,其蕴含的“和平、包容、开放与共享”的价值理念已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力。因此,在香港国安法实施过程中,我们要坚持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的初心与宗旨。香港基本法的初心是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国家必须履行保持特别行政区长期繁荣与稳定的宪法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要求从国家的整体性出发制定法律与政策,以服务于国家发展目标的实现。
(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